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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后人工生殖的伦理思考

2021-12-01沈燕如

医学与哲学 2021年15期

李 磊 沈燕如

叔本华曾说“死亡和生殖的交替好像种族的脉搏”,死亡意味着个体生命的终结,生殖意味着个体生命的诞生,两者很难在同一时间状态内发生,但随着人类辅助生殖技术(assisted reproductive technology,ART)的迅猛发展,随着“人造子宫”体外培育技术的不断研发,死亡与生殖不再绝对地对立,死后人工生殖由不可能变为技术可行,在此背景下,近年临床实践中出现死者家属要求医疗机构为死者提取生殖细胞以用于人类辅助生殖的案例,且今后社会必会面临上述新兴科技引起的现实诉求所造成的伦理问题、法律问题。死后人工生殖一般指将死者生前冻存的生殖细胞通过ART与死者有特定关系的人进行生育结合的医疗技术,也可扩大定义包括提取死者生殖细胞以用于与死者有特定关系的人进行生育结合[1]。根据死者性别划分,可分为女性死后人工生殖、男性死后人工生殖。对于前者,因孕育生命的器官子宫仅女性拥有,则死者丈夫若行死后人工生殖,或通过“人造子宫”这一体外培育技术,或通过代孕等,鉴于体外培育技术的不成熟性及代孕的违法性,在此不讨论女性死后人工生殖具体问题;对于后者,又可分为:(1)ART者。男性死者生前与妻子已开始接受ART治疗,或存有冻精(精子与妻子卵细胞尚未人工授精),或存有冻胚(精子与妻子卵细胞已经人工授精,形成胚胎并冷冻保存)但女方未移植胚胎等,其妻拟继续接受ART治疗生育子代。(2)非ART者。男性死者生前出于生育力保护等因素而存有冻精,或其生前明确表示同意死后取精,或其家人要求对死者取精,同时其女友/妻子要求进行ART治疗生育子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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