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灾害规划和应急预案制度研究
2021-12-01郑永红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5期
关键词:规划
郑永红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 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46)
一、现行水灾害规划制度存在的问题
水灾害规划既包括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为《水法》)编制的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也包括其他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编制的气象信息规划、治理规划等。上述规划存在以下问题。
(一)现行水灾害规划不成体系
现行水灾害规划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国务院批复的水资源综合规划。
第二,国务院就防灾、减灾和救灾任务提出的专项。随后,连续制定了4个国家综合防灾减灾五年规划,先后出台了一批防灾、减灾和救灾的专项规划。各地也相应制订实施了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的防灾减灾规划。
第三,水资源专业规划。一是流域防洪规划。二是抗旱和水土保持规划。三是其他专业规划。
上述规划都是由单一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不同部门间合作编写的规划,目前笔者只检索到由当时的水利部、自然资源部、气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环保总局等五部(局)于2006年共同完成的《全国山洪灾害防治规划》。这就造成不同部门制定的规划,同时适用于相同地区或相同事项,因缺少关于这些规划协调适用的规定,从而导致适用于同一问题的规划不成体系、不同规划之间的关系不清、效力不确定等问题。
(二)缺少保障规划有效实施的规定
《防洪法》确立了防洪规划制度,规定了规划的法律地位、编制主体、编制及修改的程序、编制的原则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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