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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阶段《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衔接问题研究

2021-12-01卢少锋张玮智

关键词:检察机关程序

卢少锋,张玮智

(郑州大学 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一、审查起诉阶段《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衔接存在的问题

(一)监察案件缺乏必要刑事立案程序

刑事立案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程序启动运行的重要标志。没有经过立案程序,刑事诉讼活动就无法开展。然而,《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对监察机关向检察机关移送案件时是否需要进行刑事立案这一问题并没有进行详细的规定。针对这一问题,国家监察委员会在解释立法原意的汇编中明确指出:对于监察机关移送检察机关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作为国家公诉机关进行审查进而提起公诉,检察机关不需要进行立案[1]。在司法实务中,各地检察机关也都按照此释义的要求,对监察委员会移送的案件没有办理刑事立案手续。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认为监察机关在依照《监察法》对职务犯罪案件进行调查前就按照《监察法》的要求履行了立案程序;且根据《监察法》的规定,监察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时对证据的要求和标准均要与刑事审判的标准相一致。这样的标准远远高于《刑事诉讼法》中的立案标准。至此,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认为在监察机关立案调查之后再由检察机关进行刑事立案,明显多此一举。实务界基于这种认识,在实践中都会按照接收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的做法来接收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

刑事立案是刑事诉讼必不可少的一项程序活动。只有在进行了刑事立案之后,刑事诉讼才能够正式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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