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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清与重构:宪法家庭条款的规范内涵

2021-11-30邓静秋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21年2期

邓静秋

一、引言

家庭是最具中国特性的本源型传统。(1)徐勇:《中国家户制传统与农村发展道路——以俄国、印度的村社传统为参照》,载《中国社会科学》2013年第8期,第114页。无论在哪个时代,家庭都是观察中国社会发展变迁的重要基点。重拾家庭的重要价值,发挥家庭建设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功能,并以法治化路径来保障家庭的发展,在当下社会确有必要。我国现行《宪法》第49条被认为是家庭条款,第48条还特别规定了妇女在家庭生活中的平等权利。上述条文共同为家庭法律制度的建构和实施提供了根本法依据。

(一)条文内容的丰富与既有解释的局限

家庭是整个社会最基础的单位,承担着组织生产经营和人口再生产的功能,对于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在古代中国,家庭曾受到封建礼教和宗教习俗的束缚。新中国的诞生为建立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关系和社会主义新型家庭关系奠定了基础。(2)许崇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福建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92页。无论是内容还是规范目的,都足以彰显《宪法》第49条内涵的丰富性。

从既有研究来看,学者们对这一条文的理解主要包括以下两种路径:(1)制度性保障。这种观点否认了婚姻自由以及与家庭事务相关的基本权利属性,认为婚姻和家庭要受到国家的保护,主要依靠立法者进行制度设计,建构多层次的法律规范体系。根据制度性保障的要求,立法者不得破坏家庭制度的核心。至于该核心是什么,则有不同观点,包括:对弱势家庭成员的保护,(3)参见张燕玲:《家庭权及其宪法保障——以多元社会为视角》,载《南京大学学报》2011年第4期,第145-1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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