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检察监督背景下调查核实权的完善研究
——基于行政检察与行政公益诉讼的分立与融合关系
2021-11-30李经验
攀登 2021年1期
李经验 马 晴
(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安徽 萧县 235200 )
一、引言
随着检察改革的不断深入,行政检察接替行政公益诉讼成为实践和理论研究的新热点,行政检察也在两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推动下不断扩大其影响力。2016年7月,时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第十四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检察监督体系涵盖民事、刑事、行政三个领域以及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并提出刑事检察、职务犯罪侦查预防、民事检察、行政检察、控告申诉检察等五个方面的内容。[1]2019年1月,继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全国检察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四大检察”的概念,并要求做优刑事检察工作、做强民事检察工作、做实行政检察工作、做好公益诉讼检察工作,①推进检察监督工作改革和进步。[2]行政检察的提出与强调,为我国行政监督体系又增添了一股强有力的动力,也进一步推动了检察院行政监督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在“四大检察”的语境下,行政检察与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同行政公益诉讼,本文予以混用)并立为两大检察内容,但检察监督对象却同为违法行政行为,由此两制度之间的界分、联系以及进一步的协调、合力发挥需亟待解决。行政检察这一概念虽由来已久,但理论研究和制度建设尚处于初期阶段,还存在很多尚待研究和确定的事项。随着对行政检察认识的不断深入,行政检察的制度定位也发生转变并以行政检察监督为中心进行改革,行政检察的适用范围也不断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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