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失地农民市民化问题探讨
——以青海省东部城市群建设为例

2021-11-30鲁临琴

攀登 2021年1期
关键词:补偿款失地农民市民化

鲁临琴

(中共青海省委党校/青海省行政学院,青海 西宁 810001)

在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市民化必然会给农民群体带来工作、生活以及文化观念等多方面的冲击,失地农民市民化的过程较为复杂。如何使农民成功融入城市生活,同时保持经济平稳发展,是当前推进国家治理水平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深入思考的问题。

一、失地农民市民化的基本特征

(一)被动性

农民市民化途径更多考虑的是农民个人转化为城市居民的渠道,而从整体角度考察一个国家和地区的农民转化渠道就需要考虑农民市民化的模式问题。发达国家的城市化起步早,其农民市民化模式主要有,以英国为代表的强制性模式、以美国为代表的自由迁移的非农化转移模式、以日本为代表的“跳跃式转移”和“农村非农化转移”相结合的模式。英国是发达国家中最早完成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国家。在11世纪至13世纪、16世纪至17世纪和工业革命时期,英国经历了农村劳动力向城市三次迁移浪潮。英国的农民市民化被认为是一种强制性转移模式。美国的人口非农化是以自由迁移为主,经历了第二次、第三次工业革命后,乡村社会迅速向城市社会转变。美国的农民市民化完全是市场化的结果,没有政府干预,是一种自由发展的模式。二战后初期,日本大量复员军人、海外撤离及城市疏散人员的返乡,致使农村人口快速膨胀。日本政府通过大力发展就业容量较大的非农产业,在较短时间内完成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任务。日本这种人口非农化转移模式是发达国家农民市民化的重要成功模式。青海东部城市群建设中失地农民市民化是在政府实施青海东部城市群建设背景下产生的,对于广大失地农民而言是一种被动的市民化,失地农民既不能自由决定去留,也不能事先筹划自己的迁移目标和从业去向。因此,政府在提供政策和公共服务等方面应区别对待,不能与一般的失地农民市民化相提并论。

(二)综合性

从市民化的主体看,目前农民市民化有四种类型:第一种是农民工的市民化,第二种是城郊失地农民市民化,第三种是城中村农民市民化,第四种是农村失地农民市民化。青海东部城市群建设中失地农民市民化包含了上述几种类型,西宁市郊失地农民市民化属于城郊失地农民市民化,民和县、互助县、平安区、乐都区等地区失地农民市民化既有城镇郊区失地农民市民化,又有农村失地农民市民化。虽然总体上都属于失地农民市民化的范畴,但是各种类型各有不同的特征,城郊失地农民与城市城镇居民的差异性相对较小,而农村失地农民与城镇居民的差异性较大,地域、文化、职业的差异性决定着市民化的难易程度和不同诉求。因此,在制定和落实政策时具体情况必须具体对待。

(三)突变性

就农民市民化过程的缓急而言,有渐进性的市民化和突变性的市民化。青海东部城市群建设中失地农民市民化不是水到渠成的渐进性市民化,而是一种突变性的市民化。失地农民在规定的时间内撤离原居住地,迁往新区,这种农民市民化是一个社会分离和重建的过程。农民要迁离世代居住的家园,必将导致生产生活的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发生巨大的变化,一般会引起严重的经济社会问题和环境问题。生产体系被破坏,丧失了生产性的财产和收入来源;失地农民被重新安置到另一个使他们的生产技能不能充分发挥,资源竞争更加激烈的环境中;乡村原有的组织结构和生活关系网被削弱,家族群体被分散,互相帮助的作用被减弱。

(四)不平衡性

现代推拉理论认为,引发人口流动的因素分为推力和拉力两个方面。前者是消极、不利因素,促使农民离开农村;后者是积极、有利因素,吸引农民为改善生活迁入城市。迁移中“拉”的因素除了更高的收入以外,还有更好的职业、生活条件、受教育机会以及社会环境。青海东部城市群建设中,失地农民市民化是一个推力较大而拉力相对不足的市民化。虽然东部地区在青海省内属于发展较快的地区,但是总体来说发展还是比较滞后,城市发展的滞后性对失地农民的容纳量有限,在更高的收入、更好的职业、更好的生活条件等方面吸引力不足,对失地农民的总体拉力弱,不利于失地农民市民化。

二、失地农民市民化的障碍分析

(一)内在动力不足

1.城市户口和市民身份对失地农民没有吸引力。长期以来,二元户籍制度是与社保、教育、医疗和就业等一系列社会保障制度结合在一起。城市户口和市民身份之所以重要是因为,附着在户口上的众多社会福利,户籍改变意味着个人福利的变化。现在仅仅给予失地农民一个城市户口,却不能保障相关福利,市民身份对失地农民失去了吸引力。

2.部分失地农民不愿减损现有利益。随着城市化的迅速发展,城中村及城郊村中第三产业蓬勃兴起,集体经济积累迅速增强。如相继出现的西宁市城东区王家庄、中庄、杨沟湾等一批经济实力较强,资产总量较大的富裕村。这些村的集体资产及其收益在解决村公共费用支出、村民福利保障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这类村的村民担心市民化后无法继续享受村集体带来的福利,不愿意放弃农村户口,不愿意市民化。

3.生活成本增加,城市生活压力大。征地前,失地农民除了种地,还可以利用房前屋后的庭院进行种植、养殖活动,这些劳动即使是年老体弱的老人也能干,还能节省很多生活开支。征地后,一方面农民失去了从事劳动的土地,收入来源减少了;另一方面各项生活开支增加了,过去通过劳动能直接获得的粮食、蔬菜、肉类、蛋类和饮水等,现在都需要花钱购买。

(二)政策设计不够完善

1.一次性发放补偿款的政策存在弊端。失地农民获得一次性货币补偿后,如果使用得当,可能会找到新的发展机会;如果使用不当,就会造成损失和浪费,使生活陷入困境。其他不少省市对补偿款发放政策的设计非常谨慎,考虑到部分失地农民缺乏理财能力和合理的消费观念,一般对补偿款不采取一次性发放的方式,而是坚持减少风险,增加收益的理念,因地制宜做好补偿款发放工作。如有些地区在征得全体村民意见的情况下,将一部分补偿款统一进行投资或入股发展旅游等产业;有的地区将补偿款中的一部分留下来替农民管理,用来缴纳养老金、医疗保险等费用;还有的地区采取分批发放的办法,控制发放节奏。这些措施都很好地抑制了失地农民对补偿款的随意处置,避免了投资失败和消费过度的风险。青海东部城市群建设中失地农民安置措施主要是以货币安置为主,征地部门将征地补偿款一次性发放给农民。大多数失地农民很少一次性拥有过大额资金,在缺乏理财能力的情况下随意消费。

2.没有及时调整补偿标准。对农民的征地补偿款应该与一个时期、一个地区物价水平的变化相一致。近年来,西宁市、平安区、乐都区的房价均大幅上涨,理应对失地农民的补偿标准也要做相应地调整,使失地农民能够承担和消化房价上涨的压力。但是在调研中发现,政府并没有调整补偿标准,不少失地农民拿到的补偿款不能够买一套可以居住的房子。如乐都区征地拆迁一直使用的是2013年的补偿标准:土木结构的房屋补偿标准为68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房屋的补偿标准为1046元/平方米,目前乐都区城镇的房价已经上涨到5000~6000元/平方米。按照这个标准,在当时能够保证农民在乐都城镇购买一套房子,但是现在却无法做到。如果农民失去土地后无法保障基本的居住条件,就很难谈得上整体市民化。

3.政府工作中缺乏对失地农民的引导和指导。青海东部城市群建设中失地农民市民化是一种突变性的市民化,失地农民的生产生活方式、社会关系以及文化心理等产生了极大的变化,出现了很强的不适应感。因此,政府要积极干预失地农民市民化过程,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加强教育、指导和引导工作,给失地农民提供应有的帮助。然而,政府对失地农民的具体指导工作非常薄弱,在失地农民普遍缺乏理财方法的情况下,政府没有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在理财方面提供指导,致使部分失地农民拿到征地补偿款后没有合理规划,随意支配、盲目消费,造成了极大浪费。部分失地农民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在自主创业中几乎损失了全部补偿款,生活面临危机。如西宁市城东区有的失地农民拿到补偿款后互相攀比购买家用汽车,车型由几万元的面包车发展到奥迪、宝马等几十万元的高级轿车,甚至有些村民未考取驾照就购买了私家车,车辆购买后又因无人驾驶,停放在家中“撑场面”;有的村民参与赌博,甚至个别村民输光所有的补偿款。失地农民中占58.1%的农民将征地补偿款用于购房、买车和生活消费,用于投资发展的不到10%。

4.对失地农民的技能培训不够。失地农民大多数有着强烈的培训意愿,因为失地农民在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后,一方面转岗压力大,深感培训的必要性;另一方面技能要求较低的售货、搬运、清扫等职业不仅工资低,而且极不稳定。在青海东部城市群建设中对失地农民的技能培训数量少、覆盖率小,不适应失地农民市民化需求。培训的针对性不强,培训工作缺乏层次性、多元性,所进行的培训不能结合农民主观需求,如有的人想学习焊接技术,而培训的却是烹饪技术,造成所给非所要,极大影响了培训的效果。

(三)失地农民整体素质不高

1.失地农民文化水平较低。劳动者的文化程度是影响就业的重要因素。东部城市群建设中的失地农民整体文化水平较低,在受访的273人中,42%的失地农民文化程度为初中,22%为小学。由于文化程度较低,失地农民无法在技术要求相对较高的行业就业,也阻碍了他们去学习新的技能。很多受访者反映,文化程度低,学习技能难,工作不好找。

2.缺乏城市生活技能。劳动技能普遍偏低也是阻碍失地农民市民化的重要原因。东部城市群建设中的广大失地农民在征地前主要从事农业生产,他们所拥有的技能也只适合于农业生产。但是进入城市后农业技能没有用武之地,成为没有技能的人。在访谈中,有一位失地农民说:“以前在村里我也算是个能人,种庄稼是一把好手,干啥会啥,但是现在成为城市居民后,干啥不会,好像没有用了,找工作很难。现在年龄大了,重新学习学不会。”失地农民因缺乏城市生活的技能,就业范围狭小,大多数人只能从事加工业、建筑业、运输服务业等职业不稳定、收入少的强体力工作。此外,由于东部城市群建设中的失地农民是被迫式的市民化,自身并没有心理与物质上的充分准备来面对高度紧张的就业市场。所以,失地农民的转业与再就业能力从总体上看很弱。

(四)失地农民观念落后

东部城市群建设中失地农民市民化中出现的问题与其落后的观念有关,失地农民观念落后表现在:一是自我定位模糊。失地农民既从事着现代的产业化生产,又存在着低水平享乐的小农意识;既存在着对城市文明生活的美好向往,又缺乏对城市生活的心理预期,缺少追求现代城市生活的自信。二是存在“等、靠、要”思想。由于失地农民向城市市民的转型带有被动性特征,这种被动心理状态与思想意识中潜藏的依赖心理相结合,使他们中的很多人缺乏走进现代市民社会的主动性和进取精神。有些失地农民认为,土地是国家建设占用的,就业问题应该由国家解决,缺乏主动寻找工作的意识。三是存在小富即安的思想。失地农民习惯了自由自在的农村生活,农忙时到地里劳作,农闲时串门、打牌等自由支配闲暇时间,让他们去找份固定的工作会觉得失去了自由。所以,不少失地农民认为目前手中还有补偿款,并不急于主动找工作。有些年龄偏大的失地农民认为自己大半辈子都是在种地,也没有其他技能,不敢拿手中仅有的征地补偿款去冒险创业,最终导致的后果是“坐吃山空”。四是就业观不正确。部分失地农民对工作挑三拣四,即使没工作也不愿意去干不喜欢的工作;部分失地农民对工资要求比较高,如果工资不高,宁愿蹲在家里也不愿意出去工作。甚至还有一些25~35岁的青年人认为,低工资、重劳力、苦脏活是外来务工人员所从事的,自己手中还有十几万、几十万的拆迁款已经是小康群体了,从事这些工作没面子。

(五)社会保障不健全

失地农民面临着失业、贫困等社会风险,只有建立相对完善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才能减少他们融入城市生活的障碍。在青海东部城市群建设中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还存在诸多问题,一是失地农民在获得城市户籍后并没有享受到与户籍挂钩的保障权益。虽然城郊失地农民在身份上已经是城市市民,但是尚未完全享受到城市居民的社会保障,存在失地农民的市民身份与享受待遇不相符的情况,保障水平总体较低,生活压力大。许多失地农民反映,虽然他们已经具有市民身份,但是医药费报销和养老金发放的比例低于城市居民。二是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缺乏。由于政府财力有限,投入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资金不多,部分失地农民将征地补偿款用于生活消费或创业,无余钱缴纳社会保障金。三是现有的社会保障政策存在不足。如失地农民无法享受低保,户改前各村都有低保指标,村委会按照各村实际情况直接分配。户改后低保全部按照城市居民标准审批,导致户改农民无法享受低保。又如,失地农民由于缺乏城市生活的技能,存在较大的失业风险,但是现有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中没有失业保障险。再如,失地农民以前主要是靠土地养老,失去土地以后未能对养老保障给予足够的重视和倾斜,养老问题凸显。

三、失地农民市民化对策思考

(一)完善政策

为了破解阻碍失地农民市民化的政策因素,需要对现有政策做必要的调整和改革。一是改革征地补偿款发放政策。一次性货币补偿方式简单明了,后续工作少,未能考虑到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缺乏可持续性。从西宁市城东区和海东市乐都区的情况看,一次性把几十万元现金发放给部分缺乏理性消费的失地农民手里,确实存在很大的风险。因此,应在失地农民自愿和同意的前提下,对征地补偿款发放政策做必要的调整和改革。总的原则是将征地补偿款由一次性发放改为多种方式发放,具体为:将征地补偿款中的一部分直接发放到失地农民手中,解决家庭的基本生活问题。将其余的补偿款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给失地农民缴纳养老保险金,解决养老的后顾之忧;第二部分资金投入到发展集体经济中,以保值增值;第三部分资金用于失地农民自己创业。这样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把所有的鸡蛋放到一个篮子里”的风险。当然,改革征地补偿款发放政策肯定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相关部门作周密研究、反复论证。例如,如何避免失地农民把用于创业的资金用于不理性的消费;再如,发展集体经济由谁来组织,并且能确保保值增值等等。

二是完善征地补偿机制。现行的征地补偿机制没有综合考虑到多种因素和地方实际情况,特别是地方财政过分依赖征地收入的做法,严重损害了农民的权益,应该尽快完善征地补偿机制。大多数失地农民认为,政府应当允许失地农民享受一定的被征土地增值所带来的收益,这样可以使农民得到更大的实惠,有利于化解失地农民的问题。三是完善征地制度,规范补偿程序。建立健全土地征用宣传、预告、公示、听证等制度,保障农民基于土地的权益。规范征地行为,严格依法征地,杜绝滥用行政权力。严格防止非法占用耕地和“圈地”现象,做到征地拆迁规范化、合法化、人性化。在补偿标准上,建立相对统一、适时调整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坚持以被征地农民群众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原则,根据市场行情,以重置价、土地出让用途等因素合理确定不同时期、不同地段土地的征用补偿标准。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听证调整,建立动态补偿标准机制,切实维护好农民群众的利益。四是建立企业安置失地农民数量与用地规模挂钩制度,要求征地企业依照一定比例招用、安置失地农民。

(二)转变失地农民观念,提高城市生活技能

观念落后和技能缺乏是阻碍失地农民市民化的最主要因素,必须把转变观念和提高技能作为失地农民市民化的主要任务来抓。在转变失地农民观念方面,重点要克服失地农民消极被动、安于现状等不正确思想,通过加强宣传引导,破除“等、靠、要”思想,提高自谋职业、竞争就业的自觉性和能力。一是加强正面宣传工作,组织人员用各种形式把政策讲透讲活,让失地农民真正了解东部城市群建设的重大意义和必要性,从而支持这项工作的开展。二是对不了解政策的群众要认真和负责任的给予解释,做到政策依据清楚、内容明确,及时消除失地农民心中的疑虑和误解,特别是要让他们懂得补偿性政策的有限性,在给予足额补偿和各方面必要帮助的前提下,今后的发展要靠自己。三是针对安于现状,不愿干体力或者保洁等工作的失地农民,要组织专门的社会工作者进行思想指导,让他们认清自己的优势和劣势,破除职业偏见,帮助失地农民树立正确的择业观,积极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四是教育引导失地农民合理支配补偿款,引导理性消费,帮助失地农民树立正确的消费观,防止二次返贫。

在提高失地农民的技能方面最主要的是加强技能培训。99%以上的受访失地农民认为政府提供免费就业培训非常有必要,通过培训能使失地农民掌握一两项实用技术,提高求职能力,增加就业机会。一是明确政府在失地农民就业培训中的主体责任,将失地农民的技能培训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进行安排和部署,并且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和考核机制。二是认真调查和研究培训需求,科学制定培训规划以及具体的实施方案,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三是将失地农民的培训工作纳入城镇下岗人员再就业培训体系,加大以职业技术、岗位技能为重点的免费就业培训力度。四是与辖区内的大中专职业院校进行对接,依据企业的岗位需求,为失地农民量身定做培训内容,促成企业与失地农民的双向互动。五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让农民自主选择培训专业、培训单位、培训方式,由政府验收后支付培训费用,增强培训的实用性。

(三)探索农村股份合作社经营管理模式,发展集体经济

发展集体经济有利于失地农民补偿款保值增值,创造就业机会,增加失地农民的收入。通过问卷调查,80%以上的受访失地农民认为村集体经济对于个人和家庭的帮助很大,希望政府在扶持村集体经济方面给予更多的关注和扶持。因此,要预留生产发展用地或部分征地补偿款用于兴办集体企业,失地农民按股权参与分红,形成生产与利益分配的长效机制。在具体方式上,探索农村股份合作社经营管理模式,按照“资源资产化、资产资本化、资本股份化”的思路,积极探索农村集体资产运作的有效形式,鼓励发展新型合作经济组织,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一要以发展社区股份合作组织为重点,通过明晰产权主体,把股份量化至个人,让失地农民享有集体资产股权,建立健全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管理运行机制。建议政府牵头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和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保护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二要允许和鼓励社区股份合作组织预留一定面积的建设用地,统一建设、使用和经营,重点支持失地农民创业就业,增加财产性收入。允许和鼓励社区股份合作组织对其拥有的经营性用房进行翻建和改造,对废弃地、边角地整合利用,增加集体经济的资产收益。允许和鼓励社区股份合作组织采取增量扩股、现金配股等方式充实壮大集体经济实力。三要充分发挥财政政策的激励导向作用,建立和完善财税政策支持体系,在村集体经济发展方面出台相关优惠政策,加大涉农项目扶持和财税金融支持力度,积极鼓励和支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采取股份合作、自营、联营、发包等多种方式发展,不断壮大村集体经济,增加失地农民收入。

(四)提高失地农民的社会适应能力

1.对失地农民进行心理辅导。社区可以通过举办心理知识专题讲座、创办宣传栏、发放宣传单等方式向失地农民普及心理健康的基本知识,让他们了解一些简单实用的心理调节方法,初步掌握心理保健常识,其重点是人际交往以及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的常识。有条件的社区还可以开展职业心理咨询和心理辅导服务,帮助失地农民对求职择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焦虑、自卑、困惑与恐慌等心理进行调适,使他们尽快摆脱心理障碍,调节自我,提高心理健康水平,增强自我教育和社会适应能力。

2.提升失地农民素质。积极发挥社区文化的导向功能、规范功能、整合功能,针对失地农民广泛开展科学文化知识、民主法治、行为规范教育。第一,形成严格的工作时间观念,增强自立意识、竞争意识、效率意识等市场观念。第二,树立业缘为主的人际交往观念,做到开放兼容、求实创新。第三,树立用法律维护自身权利的观念,杜绝恶性事件的发生。增强运用法律武器争取与市民同等社会权利的意识。第四,广泛的社会参与。失地农民形成市民意识就是形成积极、广泛的社会参与观念,不仅可以保障自身的社会权利,而且也可以提升自身的社会地位。

3.形成健康的生活方式。失地农民要积极形成科学、文明、健康、和谐的生活方式。一是将崇尚节俭和适度消费统一起来,践行文明健康地消费,形成满足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相协调的消费结构,反对盲目攀比,比阔气、讲排场的不理性消费。二是丰富休闲娱乐方式,文明娱乐。社区要善于运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发挥区域文化优势,吸引群众广泛参与社区文化活动,丰富失地农民的业余生活,满足失地农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4.以社区为依托加强与原有市民的交往。社区是居民最基本的生活场所,对居民的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社区是一个非常好的交流平台,进城失地农民要积极参加社区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融入城市生活,寻求自己的交往空间,增加对城市的认识。要增加邻里之间的互动,增加与原有社区居民之间的交流、沟通和信任,以实现文化、观念、价值和行为的交流,积极快速融入当地社区。同时,通过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使失地农民在参加社区、广场活动的过程中与原城市居民融为一体。

(五)完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

1.将失地农民逐步纳入城市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失地农民变为城市居民后失去了土地保障,面临着失业等各种风险,同时生活成本也大幅度增加了。因此,应该将失地农民逐步纳入城市居民社会保障体系中,提供可靠的失业救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配套社会保障,让失地农民真正享受到“城市居民”待遇,解决后顾之忧。当然,由于各地区发展水平及政府的财政能力,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不可能一步到位,需要循序渐进,稳步推进。

2.多渠道筹措保障资金。根据群众能接受,政府能承受的原则,采取“政府出一点、集体补一点、个人缴一点、征地主体拿一点”的“四个一点”的办法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其中政府出资部分不低于保障资金总额的30%,从土地出让金收入中列支;集体承担部分不低于40%,从土地补偿款中列支;个人承担部分从征地安置补助费中抵交。同时,应按照资金总额的一定比例,在土地出让金中提取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风险准备金,以应付未来的支付风险。

3.完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这方面主要在最低生活保障等方面进行必要的调整,如根据失地农民已在城市生活的现实,相应调整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核条件,使生活困难、人均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失地农民,享受到最低生活保障。当然,要建立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须综合考虑地方的发展水平及地方政府的财政能力,合理界定最低保障线标准。既要保证生活水平低于保障线的农民都能获得最基本的物质需要,又不能让失地农民产生依靠低保的依赖思想,同时要随着经济发展不断地调整保障标准,实现地区间标准的一致性。针对失地农民缺乏城市就业技能,失业风险高的问题,要建立失地农民失业保障制度。失地农民养老保障比较薄弱,70%的受访失地农民对征地后的养老及医疗保障存在极大的顾虑和担忧,应该把加强失地农民养老保障作为重点任务,完善相关政策,逐步提高养老保障水平,以解决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

(六)强化支持系统

转变政府管理与服务方式,切实推进失地农民市民化进程。政府是失地农民市民化过程的重要推动者。由于东部城市群建设中失地农民的市民化是政府启动的工作,对于失地农民而言他们是被动接受。在调研中也发现失地农民在很大程度上是不愿意失去土地的,部分失地农民表示如果可以选择,他们愿意成为有田有地的真正农村村民,而不愿意成为城镇里的失地农民。因此,在政府主导下的失地农民市民化过程中,政府应该承担重要的责任,推动失地农民市民化过程。针对解决失地农民就业难、社会适应能力弱等问题,政府多提供实际的帮助。如注重发展就业指导类的中介组织,及时、准确提供岗位需求信息,降低失地农民外出就业成本,减少失地农民盲目流动。如果条件允许可成立相应的创业指导和服务机构,对失地农民在创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指导与服务,营造良好的创业氛围。同时,创业服务机构还可与当地的培训与企业咨询机构、行业协会建立密切的联系,通过聘请的方式,提供咨询服务。如在本地就业机会缺乏的情况下,积极组织劳务输出,实现异地就业;又如,依靠政策扶持促就业,对吸收失地农民就业达到一定数量的企业给予必要的政策倾斜,鼓励企业大力吸纳失地农民就业;再如,政府可以在申请个体经营、贷款、税收、场地等方面对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失地农民提供优惠政策。总之,通过强化政府的支持,增强失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适应能力,有力促进失地农民市民化。

猜你喜欢

补偿款失地农民市民化
乡村振兴中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供给优化研究
农民工市民化精准转化的大数据分析
农民工市民化精准转化的大数据分析
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研究
浅谈特殊人员是否有权获得征地拆迁补偿款
马克思主义视域下山东淄博失地农民就业问题及对策
对农村集体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的思考
对农村集体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的思考
论失地农民职业化的问题
山东省奖励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出新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