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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精子库的发展应用及伦理学思考

2021-11-30赵乾程张洪亮唐文豪

医学与哲学 2021年5期
关键词:供体精液生殖

赵乾程 张洪亮 唐文豪 姜 辉

1 概述

1.1 精子库发展历程

人类精子库是指以治疗不育症及预防遗传病等为目的,利用超低温冷冻技术,采集、检测、保存和提供精子的机构[1]。

1886年,生物学家首次提出精子库概念,旨在通过冻存精子为战场上牺牲的士兵完成家族延续的愿望[2]。直到20世纪40年代,精子低温贮存技术才迎来突破,这一技术很快应用于动物育种领域,也为之后的人类精子冷冻保存技术奠定了基础。而以人类精子进行人工授精的开创性研究始于1953年,当时美国精子冷冻先驱Sherman博士利用甘油和干冰分别作为保存剂和冷冻剂来贮存人类精子。同年,在他和泌尿科医生Bunge的共同努力下,世界上最早的人类精子库在美国爱荷华州设立,并成功地用冷冻储存的供体精子使3名妇女受孕,完成了世界上首例人类冷冻精子的妊娠[3]。但人工授精在伦理和法律方面所引发的争论,导致该技术的使用一度被搁浅。

直至1963年,国际遗传学大会讨论批准液氮冷冻贮存精子的技术后,人类精子库建设逐渐开始被人们关注[4]。利用一种将精子与保护剂共同速冻后置于-196℃液氮贮存的冷冻精子新技术,美日科学家在1964年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用于治疗不育症的精子库[5]。20世纪70年代开始,其他国家和地区也纷纷效仿美国建立起自己的人类精子库。中国的第一家人类精子库于1981年在湖南省建成,如今已经成为中国规模最大的人类精子库。随后30余年,基于辅助生殖技术的各种治疗手段层出不穷,对于优质精子的大量需求促使人类精子库不断地发展壮大,如今每年全世界有超过100万婴儿通过人类精子库中“捐献的精子”出生[6]。

1.2 精子库冷冻精子的使用

尽管在20世纪70年代已经出现了第一批提供自精保存功能的人类精子库,但当时从事辅助生殖技术的医务工作者并不认同冷冻精子的价值,他们更赞同选择新鲜的供体精子用于人工授精。直到20世纪80年代,冷冻精子辅助生殖技术才成为生殖医学的主流技术。这一变化出现的主要原因是当时艾滋病疫情引发了人们对于使用新鲜精液的担忧[3],艾滋病病毒可以通过精液传播,且从感染初期到病毒检测阳性之间可能存在很长的时间间隔,即所谓“窗口期”,而冷冻精液可以通过多次筛查检测的方式确保安全性。于是各国陆续颁布新法规以实施更加严格的精液筛查流程,从而确保捐精者精液的安全性[7]。自此人类精子库开始逐步规范化,同时由于大量检测、筛选带来的高成本使得国外人类精子库开始普遍向商业化运作方向发展。新鲜捐赠的精液样本逐渐退出历史舞台,冷冻精液标本成为了最为安全的选择。

2 精子库医学适应证及国内外政策

2.1 精子库的医学适应证

精子库作为当今的科学技术机构,与不孕不育症的药物治疗及生殖医疗保健机构共同构成了当代生殖医学体系。

我国人类精子库的医学适应证一般分为3类,其中第一类是“生殖保险”,即为那些即将接受致畸剂量的射线、药物、有毒物质、绝育手术之前的患者保存精液;第二类是为生育力正常的单身男性及长期与妻子两地分居的已婚男性提供自精保存业务以备将来生育;第三类是治疗性供精,也就是通过经卫生部批准具有供精人工授精或体外受精-胚胎移植等技术操作资格的机构向不育症家庭提供“健康合格的冷冻精液”和相关服务。除此之外,人类精子库还可以开展包括供精者的研究、冷冻技术的研究和人类精子库计算机管理系统等精子库及其生殖医学方面的相应研究。大多数西方国家根据经营主体、管理结构和预算来源的不同,将精子库分为国家性、公共性和商业性三种类型。

2.2 中国精子库运行的相关政策

目前,中国经批准设立了27家人类精子库,不同于西方国家精子库商业化运作模式,我国人类精子库根据2001年颁布的《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8]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9],受到国家相关部门的管理,严防任何形式的商业化倾向。除了上述两项规定以外,中国还于2003年发布了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基本标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相关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的修订通知[1],以保证辅助生殖技术的操作规范,并提出对精子库工作人员及设施的基本要求。在中国,医院或私人诊所不得通过商业途径进行精子交易来获利。由于我国精子库建设起步较晚,加之社会文化和政策宣传等方面的限制,目前我国精子库的生殖保险作用并未得到很好地发挥。总体来看,我国开设自精冻存业务的精子库较少,难以满足大量的自精保存需求,大多数精子库还是以治疗性供精为主要任务,即将捐精志愿者所捐献的精子,供给具有卫生部批准资质的用精单位,用于人工授精和试管婴儿等辅助生殖技术治疗。

2.3 国外精子库运行的相关政策

相比于中国对于人类精子库管理在国家层面的高度统一,西方国家没有就精子库的国家集中管理方面达成一致意见,不同国家对于精子库运行的监管宽严不一。如美国、丹麦等国不仅提供宽松且包容的捐精环境,还给予捐精者丰厚的报酬和“英雄的称谓”;而英国与澳大利亚的捐精限制则显得尤为严苛[10],这两个国家制定了严格的法规来限制捐精行为,如禁止给予捐精者相应的报酬和限制捐献精子的使用范畴等[11]。

不同国家精子库运行管理方式的孰优孰劣,目前学界没有统一的定论。有西方学者认为,通过更宽松的政策和足够的透明度,使得精子捐献行为受到国家层面和有资质医疗机构的双重管控,才是管理精子库的正确方法[12]。

3 精子捐赠的社会伦理问题

3.1 捐精要求及相关规定

目前,由于文化、社会、宗教等差异,不同国家对于精子捐赠都有着不同的操作规章、法规声明、法案和法律。但即使是这样,大多数国家对于捐精要求达到了如下共识:(1)禁止使用已故捐精者的精子;(2)捐精者能真实地提供本人及其家族成员的一般病史和遗传病史,在其通过健康检查标准后方可供精;(3)精子库接受的精液样本通常默认是禁欲3天~4天后通过手淫搜集的[13];(4)西方国家对于招募捐精者的筛选、常规体检及实验室检查较为统一,年龄要求在18岁~41岁[14]。中国除了规定捐精者年龄必须在22周岁~45周岁外,还严禁重复捐精。此外,关于供精者后代数量问题,考虑到精子库运行的成本和实际需求量[15],世界各国人类精子库未给出统一的标准。美国作为全球最大精子输出国,对于供精者后代数量没有具体规定,但大多数精子库根据美国生殖医学学会的建议,将其数量限制在25个以内[14]。值得一提的是,瑞典在2010年3月后修改法律,将供精者后代数量由原来的最多6个更改为不设限制,这也是政府根据当地社会文化因素进行的调整[16]。中国人口基数大,人员流动性也大,考虑到遗传因素及社会伦理因素等都可能影响供体后代的管理,中国原卫生部规定要求一名捐精者一生中只允许捐精给一家精子库,且他的精子供给不超过5名妇女使用。

3.2 近亲婚配及供体后代权益问题

匿名捐精使得后代有在不知情的状况下近亲通婚的隐忧。虽然国外学者的研究证明这种情况发生的概率微乎其微[17],但鉴于当代社会流动性大,如果供精出生的后代地区相近,就会增加近亲婚配的可能性。为了将这种风险降到最低,中国人类精子库按照原卫生部规定,建立了供精者信息管理系统,且有义务向捐精志愿者的子女提供医学信息的婚前咨询服务[18],并做好捐精者与接受者之间的信息登记,在双盲的前提下便于后代跟踪。

1995年6月,我国正式实施《母婴保健法》来针对母亲与婴儿的相关权益进行保护,呵护中国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19]。由于供体子女与其“法律父亲”之间的关系不能在传统婚姻法学中找到理论支持,因此,在认定供体后代的法律地位上一直存有争议。为了保证这些通过供精助孕所生下的孩子能够与自然出生的孩子享受同等的义务与权利,中国于2003年修正了《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

3.3 家庭伦理问题

出于对辅助生殖技术的支持,1973年美国公布了《亲子关系统一法》,正式承认了妻子通过人工授精方式产下的孩子与妻子丈夫之间的父子(女)的法律关系[20],尽管有学者对此举强烈反对,认为这侵犯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的儿童基本人权,即对于自己亲身父母的知情权[21],且可能会导致社会上更多的单亲家庭出现[22]。但学界正在通过积极的讨论,以解除旧伦理范式对新技术的桎梏。有学者认为,在使用供精人工授精受孕的背景下,传统意义上的亲属关系是被分割开来的[23],因为在传统家庭结构的文化中,父母与子女的遗传联系是从生育这种自然现象中产生,与子女之间存在血缘联系的“基因父母”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父母[24]。而且这种新型家庭必须承认的是,即使不育夫妇与供体子女构建了情感纽带,他们之间仍缺少“完整”的遗传联系链。而且随着供体子女社会关系的形成,关于其身世的重要性是否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减弱仍尚待商榷[25]。

但就家庭层面来说,父亲的职能并不仅仅体现在血缘关系上,更多的是在孩子成长道路上所扮演的角色和承担对孩子道德教育的义务。如果建立相应法律机制,在互盲政策的基础上赋予这种新型家庭结构更多的亲缘关系来模糊传统家庭成员的界限,那么这种家庭伦理上的矛盾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缓解。

3.4 匿名捐精的争议问题

匿名捐精是中国人类精子库基本伦理原则之一,为了践行精子库对捐精者和接受者的信息保密原则,原卫生部在2003年修订的《人类精子库基本标准和技术规范》中明文规定精子库工作人员要严守信息保密的伦理原则。而关于捐精的匿名性,各国政策仍有区别:法国与西班牙不接受实名捐精;但在英国和澳大利亚匿名捐精是非法行为;而美国则是匿名捐精与实名捐精的方式并用,产生这种区别的根本原因是文化差异。

匿名捐精意味着完全切断捐精者与后代之间的联系,捐精者对后代既不承担义务,也不享有权利。对匿名捐精的做法,有学者给出了反对理由,他们认为每个孩子都有权利知道自己的基因来源。同时他们也认为,如果将实名捐精行为常规化,就可以削弱捐精者本身的重要性,从而保护不育夫妇作为“真正”的父母的社会角色的合法性[26]。但中国学界一致认为,匿名捐精的方式无疑简化了不育夫妇和供体子女之间的关系,不仅保护孩子不被周围环境所歧视,同时也保护不育“父亲”的自尊心[27]。此外,在保密的原则下,供体子女也更容易被外界社会关系所接受[28]。

3.5 捐精商品化问题

商业精子库在国外相当普遍,如丹麦奥胡斯的精子库是全球最大的人类精子库之一,主要通过互联网进行的捐精交易,并将合格精液标本运往多个国家。美国也有400多家生育机构,其中规模最大的加州精子库每月交易超过2 500瓶。但中国鉴于在社会失范情况下精子捐赠存在的风险,对精子库精子的使用有着严格的规定,并严禁将精子作为牟取利益的商品,但仍有“地下精子库”在利益的诱惑下倒卖精子。这种未经医学卫生筛查的“自助捐精”,容易导致精液标本被乱用,更容易导致后代出现遗传病、传染性疾病等危害[29]。

西方国家精子库市场高度商业化的运作模式,也导致了“杰出人士精子库”的产生。20世纪80年代,基于对优生学思想的痴迷促使一些只出售诸如诺贝尔奖获得者或者是奥运会冠军等“杰出人士”精子的“名人精子库”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应运而生[30]。尽管还没有任何证据表明“杰出人士”的精子就一定会产生优秀的后代,但这些精子库奉行基因决定论,认为基因决定个人的所有特质,包括健康、智商、性格等。与这种绝对的基因决定论的观点不同,不少学者认为环境因素存在与基因之间作用的能力,相同基因在不同的家庭成长环境下会有不同的表达[31]。而且有学者认为,建立人类精子库只是为了解决不育症问题,而这种对“优良基因遗传”决定论的宣传不仅是对生命平等的轻视,更侵犯了普通人的尊严[32]。我国在1999年于四川成都设立了中国第一家“名人精子库”,并引发了一场激烈的伦理辩论[33]。但很快,出于对于精子捐献的逐步规范,这种带有商业和歧视性质的精子库最终被国家相关部门关停。

4 精子库未来发展思考

时至今日,中国需要开始讨论人类精子库在社会结构变革中所扮演的角色。辅助生殖技术的巨大进步推动了新型家庭组成方式的产生,这种家庭结构组成中除了传统的生物学和婚姻部分,又增添了社会学的未知因素,创造了一种新型亲缘关系。在这种亲缘关系中,共享的社会和文化联系将在未来的时代中进行重组[7]。对精子库伦理的讨论不仅要考虑到社会上约定俗成的道德准则,还要考虑到法律配置和经济效应。不过,在婚育观念逐渐开放和社会家庭文化日趋多元化的时代,法律制度却往往具有一定的滞后性[34],而根据民法领域“法无禁止即可行”的原则,将会有更多人游走于道德和法律之间的灰色地带,对我国尽快出台更多规范性政策提出了现实要求。另外,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供精助孕需求的日益增加,辅助生殖技术的发展与传统伦理观念间的矛盾将会更加突出,社会不能因为惧怕传统伦理观念受到冲击,就完全否认新型家庭结构存在的合理性。如何正确地发挥人类精子库的功能,协调社会家庭结构中的新关系将会成为之后时代发展所需重点考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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