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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2017-05-24魏从丽杨春雷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6期
关键词:供体器官

魏从丽+杨春雷

摘 要:随着器官移植的广泛应用,器官已成为人体器官移植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客体。本文围绕器官作为人体器官移植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客体这一核心,对作为重要客体的器官的法律性质作深入研究和分析,认为器官因存在状态的不同,即活体器官、脱离人体的器官有不同的法律性质。

关键词:器官;器官移植;供体

2006年我国卫生部发布《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中提出:人体器官不得买卖,医疗机构临床用于移植的器官必须经捐献者书面同意,捐献者有权在器官移植前拒絕捐献器官。这部规章的出台无疑对我国器官移植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一、器官及器官移植的概念

《辞海》描述:“多细胞生物内由不同组织构成的结构单位,具有一定的形态特征,能行使一定生理功能。”我国2007年公布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中规定:人体器官移植,是指摘取人体器官捐献人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或者胰腺等器官的全部或者部分,将其植入接收人身体以代替其病损器官的过程。

二、器官移植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目前,我国的民法学认为,脱离人体的器官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并归属于物的范畴。但是,目前学界对作为器官移植重要客体的器官在不同存在状态下法律性质还存在很大争议。下面对活体器官和脱离人体的器官的法律性质进行分析。

1.活体器官的法律性质

活体器官是指附着于人的身体并未与人的身体相分离的器官。有学者认为,法律意义上的身体,专指自然人的身体,是指自然人的生理组织的整体,即躯体。身体包括两部分,一是主体部分,二是附属部分。主体部分主要是是人的头颅、躯干、肢体的总体构成,是身体的基本内容;附属部分,如毛发,等附着于身体的其他人体器官、组织。从一般意义上讲,器官、组织为身体的一部分,是身体权的当然客体,每个功能各异的器官均为人体的有机组成部分,相互依存,不可分离出来单独存在,每一个重要器官的损坏都会导致人的生命危险。这个时候,人的身体器官主要体现为一种完全、整体的利益,承载着维护主体人格尊严的生命基础,共同作为人格利益的载体而存在,超出了固有“物”的属性,从总体上应定位于“人格之载体”。近世法律主张以人为权利主体,虽然人体以有体物的形式存在,但活人的身体仍不得为法律上的物。我认为,人的身体为人格所附属,不属于物的范畴。对于活人的身体及一部分,不能成立物权。随着现代医学科技术学的不断发展,器官移植的种类和水平也在不断提高。移植以后的器官和其他人体组织和受移植人成为一体的,即成功移植,应为受移植人身体的组成部分,他人不能再主张这些器官、组织的身体权。

2.脱离人体器官的法律性质

与人体脱离之后,器官获得了独立存在的性质。从人体上脱离的器官能成为一般意义上的物吗?目前学界存在不同的观点。

有限客体说。民法学家史尚宽先生认为,活人之身体,不得为法律之物,法律以人为权利主体,若以其构成部分,即身体之全部或部分为权利标的,有反于承认人格之根本观念。人身之一部分,自然地由身体分离之时,其部分已非人身,成为外界之物,当然为法律上之物,而得为权利的标的。

第二,器官权说。该说认为:脱离人体的器官和组织的性质不属于物的属性,该当事人对此享有的权利为器官权,其为身体权的类权利,跨越身体权与物权两大领域,兼有完整的人格权与绝对的所有权双重属性。未与躯体分离的器官在活体构成人身权之客体,在尸体则成为物权之客体;已与躯体分离的器官在活体、尸体均为物权之客体。

第三,身体权说。这种主张:为了保护人的身体的完整性,在一定条件下,活体的脱落器官仍视为人的身体,如果侵犯这些分离的部分,亦构成对人的身体完整性的侵犯,必须对受害人承担过错侵权责任。随着现代医学的发展,人的身体的许多部分在脱离人体之后,仍可通过医生的努力而使之与人的身体相结合。如果这些身体的组成部分暂时与人的身体相分离,其目的在于事后根据享有身体权人的意图再将它们与身体连为一体,以实现身体正常机能的保护目的,在他人实施过错侵权行为并导致这些脱离权利人身体的部分损坏时,权利人的此种目的即得不到实现,其人身的完整性也得不到保护。因此,应根据分割他人身体完整性的权利责令侵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个人比较赞成第一种有限客体说,认为脱离人体的器官具有物的属性。与活体脱离的器官已经不再属于身体的组成部分,失去了维护身体完整性的功能,损伤或保护该器官都不会对身体造成影响。这时候器官的物的属性就超出了人格的属性,从而转化为另一种静态的物。将与活体脱离的器官看作为物权的客体,并不是将人体器官视为一般的可交易物,必须承认器官是一种特殊的限制流通的物,对器官的摘取、使用和流通必须符合法律要求,也必须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不允许对器官的任意交易买卖。即使是器官所有权人也不得对器官进行有偿交易。这是现代法律尊重人格、保护人格尊严的体现。但是,如果把器官看做是物权客体,并不是将器官看做一般意义上的物,而是将其视为一种特殊物。其特殊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普遍的生命性、限定的独立性、可利用性和有价值性、不可再生性和易损性。因此,器官一旦与人体相分离,即可视为物。脱离人体的器官应该视为民事法律关系之客体。

三、结语

医学实践表明,器官移植作为一种新兴的生物医学技术,正以前所未有的神奇力量,给无数濒临死亡威胁的病人带来生活的希望,挽救病人于濒亡之际。可以预言,在未来的岁月里,随着我国器官移植立法的加强,器官移植技术将得到长足的发展,为促进人类幸福做出贡献。但同时,我们也要加强立法,保护其合法性。

参考文献:

[1]刘长秋:《器官移植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2]王利明:《民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3]王利明:《人格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4]杨立新:《人格权法专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

[5]唐雪梅:《器官移植法研究》,载《民商法论丛》第20卷,金桥文化出版公司2011年9月版。

作者简介:

魏从丽(1989~)女,汉族,河南郑州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2014级法律硕士。

杨春雷(1988~)男,汉族,山东聊城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2014级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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