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经济制裁执法管辖“非美国人”之批判分析
2021-11-30郭华春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2021年1期
郭华春
(华东政法大学 国际法学院,上海 200042)
一、前 言
近年来,美国在对伊朗、朝鲜、俄罗斯等国(或外国实体、个人)等制裁目标对象实施单边经济制裁过程中,美国境外、非制裁目标对象的第三国(例如中国)的实体或个人(本文以下简称“非美国人”),①同样,基于简化表述的需要,本文中的“非美国”是指既非受制裁的国家,亦非美国的第三国。例如,美国制裁伊朗,中国即为第三国,即本文所指“非美国”。却也不断受到美国的执法处罚,成为美国境外的实体、个人甚至外国国家面临的重大法律风险隐患。2019年10月,中共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加快中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的目标。应对美国法的域外适用,构建中国公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成为我国学术界关注的重要议题。②近两年代表性的研究成果包括:廖诗评:《中国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现状、问题与完善》,载《中国法学》2019年第6期;肖永平:《“长臂管辖权”的法理分析与对策研究》,载《中国法学》2019年第6期;李庆明:《论美国域外管辖:概念、实践及中国因应》,载《国际法研究》2019年第3期;张辉:《论中国对外经济制裁法律制度的构建-不可靠实体清单引发的思考》,载《比较法研究》2019年第5期;杨永红:《次级制裁及其反制-由美国次级制裁的立法与实践展开》,载《法商研究》2019年第3期;刘建伟:《美欧经济制裁协作的特点、限度及其走向》,载《国际问题研究》2019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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