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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股权公司中双重身份高管的薪酬安排
——激励还是自利?

2021-01-26贾凡胜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2021年1期
关键词:企业

杜 媛 , 徐 晴 , 贾凡胜

(1. 中国海洋大学 管理学院,山东 青岛 266100; 2. 中国海洋大学 中国企业营运资金管理研究中心,山东 青岛 266100; 3. 中国海洋大学 中国混合所有制改革与资本管理研究院,山东 青岛 266100)

一、引 言

双重股权结构发源于美国,是指公司将股权分成具有不同投票权的两类或多类,使持有一股多权的创始股东或内部股东以少数资本投入(现金流权)获得多数投票权(控制权)。该结构能帮助创始人在不丧失控制权的前提下实现股权融资,已被美国、德国、加拿大等数十个发达国家所接受,成为国际资本市场的发展趋势。为提高我国资本市场的国际竞争力、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我国政策制定机构最终于2018年和2019年分别在香港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科创板引入双重股权结构①2019年4月,我国上交所发布了《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首次允许本土企业在科创板发行具有特别表决权的类别股份,2020年1月20日,科创版迎来了第一家双重股权结构上市公司优刻得。,这再次引发了我国学界关于“双重股权”的讨论。因打破了同股同权的经典法则,双重股权结构既可能激化代理矛盾也可能激发管理者才能,对于企业价值而言是一把双刃剑(张继德和陈昌彧,2017),由此成为“公司治理中最具争议性的课题”(约翰·C.科菲,2020)。为了规范双重股权结构,我国在一定程度上借鉴了美国早期较严格的制度安排(汪青松,2019),而双重股权结构在美国资本市场多年的发展经验也给我们提供了前车之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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