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内部债务担保与审计定价:风险扩散还是风险中和
2021-01-26黄贤环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2021年1期
黄贤环 , 王 瑶
(山西财经大学 会计学院,山西 太原 030006)
一、引 言
2018年1月30日,证监会联合国资委出台修订后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明确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这一通知出台的目的在于对上市公司外部担保行为作进一步的规范,以控制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风险。在我国,债务担保机制是金融市场上一个重要的增信机制,有助于降低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带来的违约风险。上市公司对其子公司的债务担保所形成的集团内部债务担保行为是信用机制缺失和信贷市场不发达背景下内生的增信机制,这一机制在“融资难、融资贵”的背景下尤为普遍。一直以来,集团内部债务担保被认为是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重要体现(Berkman等,2009;徐攀,2017)。而事实上,在我国资本市场并不发达,股票筹资和债券筹资门槛相对较高,以银行信贷为主要融资渠道的环境下,银行等金融机构与资金需求方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导致资金需求方只有通过抵押、质押或担保等方式获取增信,才能取得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理论上,集团内部债务担保存在两种效应:一方面,上市公司与其子公司是以股权为连接的两个主体,上市公司对其子公司的债务担保使其存在连带责任,一旦子公司债务违约很可能“引火烧身”,加剧其面临的财务风险和诉讼风险;另一方面,上市公司对其子公司的债务担保能够提升子公司的信誉,有效缓解子公司面临的融资约束,降低子公司面临的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从而降低集团整体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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