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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伦理:历史、价值与挑战

2021-11-30苏新建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21年6期
关键词:法律

苏新建

(浙江工商大学 法学院,浙江 杭州310018)

从世界各国的法治实践来看,仅有法律,哪怕是完备的法律,并无法确保法治的实现。司法体系存在的目的是解决各色纷争,上至庙堂国是,下至布衣疾苦,都有望通过司法机制得到妥善处理。但是,如果司法体系未能获得人民的信任,则纠纷解决的效果便无法彰显;而司法体系公信力的增加,需仰赖司法运作相关人士的态度、形象,这意味着作为司法运行核心成员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内在素养和外现行为很重要。

通常情况下,我们把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一起称为法律职业共同体或法律人,他们除了具备专业的技能外,尚需有职业伦理作为规范其行为方式的准则["](1)2015 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在司法考试制度确定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证员四类法律职业人员基础上,将部分涉及对公民、法人权利义务的保护和克减、具有准司法性质的法律从业人员纳入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范围。”法律职业的范围进一步扩大;但传统法律职业伦理发轫于律师职业,故本文的梳理仍然以律师职业伦理为主,法官、检察官职业伦理次之。。制定法律的是人,运行法律的也是人,人的内心价值、态度等无可避免地会影响到司法的过程和司法结论,进而影响到民众的感知和信任。完备且得到妥善执行的职业伦理规范是维护法律职业共同体形象,赢得民众信任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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