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途加入型共犯人的刑事责任
——基于结果二分说的分析
2021-11-30刘润泽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21年6期
刘润泽
(清华大学 法学院,北京100084)
一、问题的提出
在我国有关共同犯罪的司法实践中,除过一开始就共同谋划实行这种典型的共犯之外,还有相当多的共犯人是中途加入犯罪当中的。对于这种中途加入型共犯人的刑事责任,司法实务与理论学说存在较大争议。具体来说,中途加入的后行为人是否应当对前行为人造成的结果承担责任,进而后行为人是否成立与前行为人相同的罪名,现有研究并没有提供令人满意的答案。以下列举三个案例,期望从实务角度为理论带来反省。
案例一:被告人甲、乙、丙三人分工生产各种品牌的伪劣卷烟,经过一段时间后被告人丁中途加入,在明知内情的情况下从事运输制售假烟及其原材料的工作。案发后,查实自第一次制售假烟开始,合计涉案金额142 万余元。法院认为,被告人丁明知是犯罪还中途加入进来,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至于承担责任的范围,依据“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不能仅就加入后的金额承担责任,而应对全案142 万余元的货值承担责任(1)参见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 赣07 刑终字350 号刑事判决书。。
案例二:被告人甲基于绑架勒索财物的故意,将仅有7 岁的被害人于上学途中骗出,并用胶带将被害人反绑,置于酒店储藏室内关押。后被告人甲打电话给此前并不知情的被告人乙,告知了其绑架被害人的事实,并要求乙给被害人的父母打电话索要50 余万元的财物。被告人乙表示同意,并接连三次给被害人的父母打电话勒索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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