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功能重塑视角下的“非法占有目的”
2021-11-30徐威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21年6期
关键词:含义
徐 威
(四川大学 法学院,四川 成都610207)
一、问题的提出
目前,我国仅有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三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与合同诈骗罪这一扰乱市场秩序罪在刑法中明文规定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一术语。据此,上述各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中理应包含“非法占有目的”要素,合理地理解“非法占有目的”的功能与含义直接关系到司法实践中能否正确地认定上述各罪(1)我国刑法典中只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个术语,“非法占有目的”是刑法教义学概念。论述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一是说明行为人具有某种行为目的,二是说明该目的具体内容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即“非法占有”是“目的”的内容,是行为及行为要实现的人与物的关系状态。论述行为人骗取他人财物有非法占有目的,这里的“非法占有”也是从内容角度对“目的”进行的修饰。因此,二者在语言上看应当具有一致的语义结构,为方便论述,本文主要使用“非法占有目的”这一术语。。然而,既有的刑法解释理论和司法实践历来对此存在诸多争议[1]。刑法理论通常认为,抢劫、抢夺、盗窃、侵占、诈骗、敲诈勒索等侵犯财产各罪的法条中虽未明文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仍应包含非法占有目的这一犯罪构成要件要素[2]。然而,刑法理论对侵犯财产各罪中非法占有目的含义的解释同样一直存在不少争议[3]。这些争议不仅影响侵犯财产各罪的事实认定,还因诈骗罪与前述金融、合同诈骗罪具有普通与特殊的法条关系,对前述金融、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含义的刑法解释及相关司法认定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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