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广播组织权的体系定位与制度反思
2021-11-30朱开鑫田小军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21年6期
关键词:信号
朱开鑫田小军
(1.中国社会科学院 法学研究所,北京100009;2.中国政法大学 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0088)
版权被称为技术之子,其权利类型和范围伴随技术的变迁而不断更迭[1]。版权法项下的广播组织权制度,依托于无线电传输技术的兴起而诞生,具有浓厚的工业时代的印记。伴随互联网、移动互联网以及“三网融合”等新技术的发展应用,因广播组织权扩张而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当下,围绕广播组织IPTV 业务模式的侵权案件引发了各界的高度关注,科学判断IPTV“回看”行为的属性之争,直接关涉网络视听行业各方主体的市场预期与从业秩序。
历时十年的修订,我国新《著作权法》已于2021 年6 月1 日正式生效,完善广播组织权制度以回应信息技术的发展是本次修法的重要题中之义。新《著作权法》一方面将广播组织权的范畴扩展至互联网领域,授予广播组织对于“广播、电视”网络转播和信息网络传播的禁止权; 另一方面,为了防止广播组织权扩张对版权人权利可能产生的侵害风险,新增专门性的权利限制性条款。在此背景下,立足于IPTV 领域的现实争议和新《著作权法》的具体规定,以比较法的视野从制度渊源和体系价值等角度,探究广播组织权在整个版权法项下应有的客体定位和权利范畴,具有重要的实践和理论价值。
一、广播组织权的现实纠纷与理论争议
广播组织权是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广播组织维护广播节目传播秩序、获取广播市场利益的权利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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