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之诉与给付之诉并行的解决路径
2021-11-30杨峥
黑龙江工业学院学报(综合版) 2021年4期
杨 峥
(安徽大学 法学院,安徽 合肥 230000)
根据当事人诉讼目的和请求,即诉讼标的的不同,学界将民事诉讼划分为不同的诉讼种类。实践中不同种类的诉讼在程序上可能会出现交叉运行的情况,其中较为常见的是确认之诉和给付之诉并行提起的情况。例如,在合同纠纷中,甲在接到解除合同通知后,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请求法院认定解除合同行为无效,与此同时,乙也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向法院提起主张甲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诉讼。此时,甲提起的确认之诉和乙提起的给付之诉就出现了相互交织的现象。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确认之诉和给付之诉并不必然构成重复起诉。然而,两项诉讼同时存在,并由不同的法官进行审理裁判,从根本上无法避免矛盾裁判结果的产生,然而在同一个法律关系中,存在两项截然相反的判决结果显然会损害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因此,如何通过科学的方式对并行的确认之诉和给付之诉进行规范化处理,是本文研究的核心问题。
一、两诉并行的实务处理方式及存在问题
1.两诉并行的实务处理方式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两诉并行的处理方式主要包括以下三种。
(1)按照重复起诉处理
较之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具有补充性、预防性和主体资格上的反转性的特点,为避免这一诉讼的泛滥,实践中形成了“确认利益”这一评价标准,即原告必须具有特定的实体法权利或者法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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