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阶段认罪认罚的理论解构与对策分析
2021-11-30苏晨,农蕾
黑龙江工业学院学报(综合版) 2021年4期
苏 晨,农 蕾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2018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正式规定的认罪认罚制度,实现了案件从侦查到审判的各阶段全覆盖。认罪认罚制度集中地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能够最大程度地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同时提升诉讼效率,节约警力。但在司法实践中,认罪认罚仍存在部分问题致使在其侦查阶段的适用率较低。例如,侦查人员要在更短的时间内完成更为复杂的相关取证,以及公安机关缺乏相应实体权力等。此外,《刑事诉讼法》中部分内容规定较为原则性,缺乏细致统一的具体标准,使公安机关在实际应用中存在部分问题。例如量刑建议缺乏统一的层级化规定,使各地公安机关在适用认罪认罚时存在较大差异。针对认罪认罚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缺陷与风险,本文从理论结合实践的角度出发,就繁简分流、讯问模式、量刑建议、法律帮助等问题进行了风险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侦查阶段的“认罪认罚”含义厘清
在对认罪认罚制度进行完善之前,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侦查阶段的含义”。侦查阶段的“认罪”应当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承认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且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在案件的侦查阶段,侦查机关的主要任务是查清犯罪事实,使案件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这一过程通常需要消耗较多的时间与人力物力。因此,犯罪嫌疑人不仅要承认自己的犯罪行为,同时也要详细供述自己的作案时间、地点与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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