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性渔业权的法律保护与救济
——以生存权为切入
2021-11-30周小琪
浙江海洋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 2021年6期
关键词:资源
周小琪
(华东政法大学 经济法学院,上海 201620)
2021 年4 月13 日,日本政府宣布将上万吨福岛第一核电站的核废水排入太平洋,这将会对海洋环境造成直接污染,从而危害海洋生物,进而使得渔业产业遭受重创。[1]此举之下,久未问津的渔民权利重回大众视野,对于渔民权中自然性渔业权的讨论正是在跨区域海洋污染日渐严重的背景下对渔民权利的重新审视。
自21 世纪初以来,学界对渔业权开展了广泛的研究。最初,有学者从渔业权权利属性出发,力争渔业权属于一种难以成为独立物权的“准物权”,准用物权的相关规定。[2]有学者立足于渔业权的私权属性,呼吁渔业权应当从附属于行政管理的窠臼中解放出来,拥抱私有产权,成为“具有财产性质的渔业权”。[3]但也有学者认为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下,养殖权已被海域使用权吸收,而捕捞权是一种由行政许可设定的区别于债权与物权的“其他财产权利”。[4]近年来,不断有学者关注失海渔民的权利保障问题、渔业权与国家海洋主权的关系等问题,[5-6]但鲜有针对传统渔民的生存困境而对自然性渔业权展开论述。虽然有论者将渔业权分为许可渔业权和渔民渔业权,但也未能讲清自然性渔业权的本质和内容。[7]本文从自然性渔业权保护的缺失和困境出发,提出自然性渔业权本质是传统渔民的生存权在宪法人权领域的投射,旨在保护传统渔民的“物质生存”和“精神生存”需要,应当在法律层面得到认可和充分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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