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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背景下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理解与适用

2021-11-30刘聪谚

开封大学学报 2021年1期

刘聪谚

(华东政法大学 刑事法学院,上海 200333)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商业秘密在知识产权中的分量越来越重。激烈严酷的市场竞争和频繁快速的人才流动给企业商业秘密带来各种风险。完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可以促进创新与信息交流,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同时它也是融入国际市场的要求。《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修正案》)、2020年发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三)》)对《刑法》第 219条“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规定进行了完善。主要有以下三点变化:第一,《修正案》对本罪行为方式方面的规定进行了修改,新增“电子侵入”行为手段,删除了“商业秘密”的定义。第二,《修正案》将本罪的法定最高刑由7年有期徒刑提升至10年有期徒刑。第三,《解释(三)》明确了损失数额的认定方法,并将入罪数额由50万元降低至30万元。这些变化对司法实践中本罪的适用产生一些影响:其一,待《修正案》生效后,以黑客、木马等技术手段窃密的行为将被认定为 “电子侵入获取商业秘密”。那么,“电子侵入获取商业秘密”应该如何界定?其二,“电子侵入获取商业秘密”的犯罪对象是以数据形式存在的商业秘密,那么《修正案》生效后,对非法获取复杂数据的行为人,应该如何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三,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损失数额按照《解释(三)》的方法来认定是否合理?《修正案》和《解释(三)》生效或施行后,要想准确理解它们和适用本罪,就必须解决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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