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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立法语言中的模糊现象研究

2021-11-30殷树林文马虹

关键词:语义法律语言

殷树林,文马虹

(黑龙江大学 文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0)

我国对模糊现象的研究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几十年来,主要成果集中于国外模糊语言学的评述、译介,模糊语言学理论及应用研究。伍铁平[1-2]最早向国内学者介绍了扎德的模糊理论以及国外运用模糊理论研究语言的成果。其后,伍谦光[3]、牟博和刘鸿辉[4]、许汝民[5]等也相继对国外模糊语言学论著进行了翻译。之后张乔[6]从宏观视角对国外七八十年代的模糊语言学的研究动态作了总体评述。模糊语言学理论的引入,促使我国学者对模糊的概念、语言模糊性的根源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有关模糊的概念,学界基本能达成共识,认为“模糊”主要表现在语义上[6-9]。有关语言模糊性的根源问题,大致说来有几种观点:伍铁平[1]39-44、王希杰[10]371认为模糊性是语言的基本属性,李晓明[11]、苗东升[12]、陈保亚[13]认为语言符号的模糊性来源于事物本身的不清晰性,吴世雄[14]认为语言的模糊源于人类对客观世界认识的局限性。此外,郑通涛[15]、吴涌涛[16]则认为模糊的产生是主客体共同作用的结果。由于探讨的深入,模糊理论也逐渐应用于语言学本体。王希杰[10]367-375将模糊理论引入修辞学,何自然[17]将模糊限制语运用于言语交际,徐盛桓[18]运用模糊的隶属度分析了汉语的语法现象,贾彦德[19]、张庆云和张志毅[20]从义位的模糊角度研究了词汇的语义问题;袁毓林[21]运用原型范畴理论构拟了汉语词类系统。

随着模糊语言学的兴起,前辈时贤对立法语言中的模糊现象也进行了一些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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