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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二三事 得失寸心知

2021-11-29李江峰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21年6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建筑

李江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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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识检察和解是在2017年,当时我办理了一件限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申请监督案件。

案情是这样的,2010年5月,家住宝鸡市西部山区的李老汉在县城认购了一套限价商品房,房屋单价为每平方米1450元。后来因规划调整,房屋结构由多层变为高层。2012年7月,李老汉与负责开发楼盘的城投公司签订了正式合同。随后,他又陆续向城投公司交清了13.9万元房款。2015年1月,城投公司通知购房户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告知房屋单价变更为每平方米1920元,需要补缴房款才能办理交房手续。这样一来,李老汉需要补缴4.5万元才能拿到房屋钥匙。李老汉等人在与城投公司多次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将其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其限期交房。城投公司在法庭上抗辩称,每平方米1450元只是暂定价,交房时李老汉等人理应按照政府指导价先补缴房款。一审法院认为,限价商品房属于保障性住房,城投公司有对购房者进行资格审查等管理职能,所以原被告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本案不属于民事法律调整范围,因此裁定驳回起诉。李老汉不服,上诉后经过二审、再审,法院维持原裁定。于是,李老汉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这个案件提抗到省检察院,正好分到我手上。仔细阅卷后,我认为,城投公司作为一家企业,在无法律、行政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委托的情形下,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无权对限价商品房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因此当事人为平等主体,符合法院的受案范围,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检察机关应当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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