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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审查逮捕制度运行中的矛盾及其化解

2021-11-29叶惠琴张洋陈中丁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21年6期

叶惠琴 张洋 陈中丁

摘 要:近年来未成年人逮捕率逐年下降,但同时也暴露出未成年人审查逮捕制度的三大矛盾:低逮捕率与高再犯率之间的矛盾、对危险性评估的实质化需求与形式化现实之间的矛盾、保护未成年人目的与特殊程序虚置之间的矛盾。出现这三大矛盾的原因在于,单纯以考核指标引导审查逮捕,相关配套措施不完善,且既有配套措施在实践运行中效用不大。为化解上述矛盾,必须在坚持“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的同时,完善程序保障措施。

关键词:审查逮捕 逮捕率 社会危险性 法律援助 合适成年人

在国内外均提倡对涉罪未成年人应当尽量采取非羁押措施的背景之下,我国涉罪未成年人的逮捕率[1]也在逐年下降。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2014-2019)》显示,2014-2019年全国检察机关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平均逮捕率分别为73.34%、70.59%、68.34%、66.41%、65.87%、65.57%。在某些地区,逮捕率下降更为明显,以笔者调研的C市为例[2],2016年至2020年全市该数据为65.67%、59.94%、60.10%、45.20%、51.92%。[3]在获得可喜成绩的同时,也暴露出未成年人审查逮捕制度的三大矛盾:低逮捕率与高再犯率[4]之间的矛盾、对危险性评估的实质化需求与形式化现实之间的矛盾、保护未成年人目的与特殊程序虚置之间的矛盾。为此,笔者深入考察C市N区检察院未成年人审查逮捕制度的运行现状,分析上述矛盾产生的原因,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以期为完善未成年人审查逮捕制度贡献绵力。

一、未成年人审查逮捕制度运行的三大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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