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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管部门践行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妥善处理十个关系

2021-11-29邢晓冬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21年6期
关键词:监督服务

邢晓冬

摘 要:双赢多赢共赢是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工作的基本理念之一,在践行中应妥善处理好单独管理和业务管理枢纽、监督与服务、宏观管理与微观管理、严格监督与尊重检察官办案自主权、单向监督与双向协商、案管部门工作成效与办案部门工作成效、对内监督与对外监督、人工管理与信息化管理、精细化管理与便捷化管理、内部监督与引入外部监督等关系,与其他管理部门、办案部门形成管理合力,共同提升检察机关办案质效。

关键词:双赢多赢共赢 监督 服务 业务管理枢纽

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高检院”)张军检察长到高检院案件管理(以下简称“案管”)办公室和山东、云南、黑龙江等地调研,以及在2019年大检察官研讨班上,把双赢多赢共赢作为案管工作的重要要求。高检院案管办公室把双赢多赢共赢作为案管工作的基本理念之一,指导各地案管部门树立科学的管理政绩观,增强管理主动性,提高管理智慧,改进管理方法,与其他管理主体、办案部门共同提升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水平。但一些地方还存在思想认识不统一、具体举措有偏差等问题。现根据工作中掌握的情况,对案管部门践行双赢多赢共赢理念需要重点处理的十个关系谈个人认识,以期对这一理念在案管工作中的践行有所裨益。

一、处理好单独管理和业务管理枢纽的关系,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重点发挥业务管理的枢纽作用,形成案件管理的合力

检察机关业务管理主体包括检察委员会、检察长、办案部门、检察官办案组和案件管理部门、检务督察部门等,构成了以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宏观业务管理为统领,以办案部门和检察官办案组自我管理为基础,以案管部门集中管理为枢纽,以政工、督察等部门综合管理为支撑的立体业务管理体系。在这个立体管理体系中,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宏观业务管理是统领、是核心,其他部门的管理都是通过不同的方式落实这一管理要求,案管部门是落实检察长和检委会宏观业务管理要求的枢纽部门。确立案管部门是业务管理枢纽的职能定位,主要是引导改变“案件管理是案管部门一家的事情”的片面观念,指导案管部门加强与各业务管理主体之间的感情畅通、信息畅通、工作畅通,善于借力聚力,变“单打独斗”为“联合作战”。比如,案管部门通过业务数据分析研判,汇总各办案部门的意见建议,服务院领导管理调度业务工作;案管部门在案件质量评查中,把违纪违法线索及时移送检务督察部门,通过追究司法责任,提高案件质量评查效力等等。

二、处理好监督与服务的关系,在把监督作为主责主业的同时,注重寓监督于服务之中,通过优质服务实现更加科学的监督

在监督与服务关系上,有的案管人员重服务轻监督,认为监督职责对案管人员的工作能力提出了很高要求,并且涉及到与办案部门的沟通协调,费时费力,工作比较困难,更愿意开展事务性服务工作。有的案管人员重监督轻服务,认为服务工作低人一等,不愿意被称为服务部门,认为案管工作的价值就是监督办案部门依法办案,希望通过监督获得认可。我们认为,监督和服务都是案管部门的核心职能,重监督轻服务会导致监督的效果不尽人意,重服务轻监督会导致案管工作浮于表面,任何一项的偏颇都不能达到双赢多赢共赢的效果。首先,案管部门的立身之本就是监督,没有监督活动,双赢多赢共赢就是一句空话。因而要敢于监督,始终把对案件的实体监督、程序监督、数据监督摆在重要位置。其次,要认识到在现代人本管理的背景下,服务是管理的本质要求,高效的管理必须依托于优质的服务,因而杜绝通过板起面孔、以高人一等的态势进行监督,而是要以平等的立场履行监督的职能,融监督于服务之中,通过服务领导决策、服务司法办案、服务诉讼参与人、服务人民群众,更大程度地得到办案部门的理解,最大限度地凝聚共识,达到更好的监督效果。

三、处理好宏观管理与微观管理的关系,在针对具体个案开展微观管理的同时,重点针对检察权运行情况开展宏观管理,提升管理的质效

微观管理主要针对个案开展,比如案件受理审查、案件流程监控、案件质量评查、业务数据监管等,是对一个个具体的案件办理流程、处理结果和业务数据进行监管。微观管理很有必要,但也容易产生权威性不强、办案部门有抵触情绪、监督事项过于繁琐等问题。宏观管理主要是指业务数据分析研判、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案-件比”、检察官业绩考评等,并不针对具体案件,而是对检察权运行整体态势进行的管理,针对某地区、某条线、某专题办案总体情况的管理,一般不会引起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的反感,容易达到双赢多赢共赢的目标。比如,案管部门通过业务数据分析研判,指出某一项工作数据发生异常,要求业务部门予以关注;通过“案-件比”评价指标,发现“两退三延”过于频繁,要求相关地区、相关条线予以调整。对方一般都比较理解配合,很少提出不同意见。因此,案管部门在开展微观管理的同时,可以变换工作思路,多采取宏观管理模式,既获得院领导的肯定认可,也协调了与办案部门的关系,达到更好的工作效果。

四、处理好严格监督与尊重检察官办案自主权的关系,在加强监督的同时,不要影响检察官对办案的实体处分权利,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

司法责任制改革突出了检察官的办案自主权,做到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同时又要求加强监督制约,对案件管理提出了许多新要求。在司法实践中,各地顺应改革要求、加强和改进业务管理工作的总体情况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部分案管部门畏手畏脚,不敢监督,监督表面化、浅层化;部分办案人员以办案自主权为由,质疑案管部门的监督;个别案管部门混淆了案件管理与办理的界限,侵犯了检察官的办案自主权。比如,有的案管部门在案件办结前开展质量评查,有的强制控制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有的在检察官權力清单没有改变的情况下要求退回补充侦查必须报请检察长审批等等。我们认为,办案人员在亲历审查的基础上,对案件进行定性处理,是检察官办案自主权的体现,也是承担司法责任的体现。因此,案管部门要把握好工作的度,特别是对于案件办理的实体处分问题,要注意工作方法,控制时间节点,慎重介入管理,以实现案管人员与办案检察官的双赢多赢共赢。

五、处理好单向监督与双向协商的关系,更加注重与办案部门的沟通协调,更加注重吸收办案人员参与到管理中来,促进监督意见更加容易接受

案件管理虽然是对办案部门的办案活动进行提醒和纠错,但这种管理与强制性的“权威式管理”有着本质不同,更多地是一种“参与式管理”,因而需要遵从参与式的原则开展工作。比如,案管部门在开展案件流程监控、案件质量评查、业务数据督查过程中,如果不与业务部门沟通,直接发出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直接通报数据填录问题、直接指出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就容易引起办案人员的反感。但是,如果案管部门在开展这些案件管理活动时,主动加强办案部门的沟通协调,吸收办案部门的人员组成督查组、评查组,与办案部门共同发现问题、通报问题、解决问题,就能够起到较好的监督效果。此外,在业务数据分析研判、检察官业绩考评、案件质量评价指标等工作中,如果单独由案管部门分析数据变化情况、设置考评考核指标,这些分析结果和指标就很难获得办案部门的认同,只有主动吸收办案人员参与到这些工作中来,把案管部门的监督意见转变为办案部门自己改进工作的需求,监督意见就容易被接受,达到双赢多赢共赢的结果。

六、处理好案管部门工作成效与办案部门工作成效的关系,在注重发现问题的同时,树立“命运共同体”的理念,把提升办案质量作为案管部门和办案部门共同的业绩

案管部门纠正司法办案中的不规范行为,对于案管部门来说是成绩,对于办案部门来说就是问题,如何引领开展案管工作,就涉及到政绩观问题,是以发现问题作为政绩观,还是以真正改进检察业务工作作为政绩观。客观地讲,案管部门与业务部门是一种对立统一关系,案管部门是监督部门,业务部门是被监督部门,案管部门的成绩,不可避免地就是办案部门的问题。但是,案管部门和办案部门同属检察机关,根本目标一致,就要求我们改进工作方式方法,求同存异,尽量地缓和这种对立关系,更不应该激化矛盾,否则就会影响工作的开展。比如,在开展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中,案管部门牵头设置考评指标,要充分听取办案部门的意见建议,特别是某一条线的考评指标,应当主要依托该条线制定,这样的指标适用后,既体现了案管部门推动工作的成效,也能够有效地指导业务工作开展,是案管部门和业务部门共同的成绩。比如,個别地区在考评中,把流程监控意见、评查问题数量、数据填录错误数量等作为案管部门的正面指标,同时又把这些情形设置为办案部门的负面指标,就容易激化案管部门与办案部门的矛盾,不利于工作的开展。

七、处理好对内监督与对外监督的关系,在对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开展内部监督的同时,选择适合的办案类型,适时开展对外法律监督,和办案部门共同提升法律监督的效果

长期以来,案管部门一直被定位为内部监督部门,基本符合案件管理机制改革的初衷。但是,检察机关内部设多个业务部门,在于这些内设部门与被监督对象的职责具有非常紧密的关联性,比较容易发现被监督对象的执法司法不规范行为,比较方便开展法律监督。因此,按照与被监督对象职责的承接关系、融合程度,来确定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责的部门,符合检察机关内设部门分类开展法律监督的基本依据。具体到案管工作,案管部门在收送案审查中直接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发生关联,在律师接待中直接接触律师,在涉案财物管理中直接与监察委、公安机关、审判机关进行交接,能够较早、也比较容易发现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等执法司法中的不规范问题,具有开展法律监督的便利条件。由案管部门针对这些特定的执法司法行为开展法律监督,有利于节约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资源,提高法律监督效果。当然,我们要认识到案管部门与办案部门主责主业的不同,以及由办案部门开展监督活动的专业性,更倾向于把相关法律监督线索及时移送办案部门,积极督促和联合办案部门履行对外法律监督职能,既达到法律监督的目的,又实现了与办案部门的共赢。

八、处理好人工管理与信息化管理的关系,在充分发挥信息化优势的同时,针对不同的案件管理类型,合理调整人工管理与信息化管理的权重

案件管理工作经历了从人工管理向信息化管理的转变,近年来,各地依托统一业务应用系统,部署应用了很多信息化管理软件,运用信息化手段进行监督管理,充分发挥软件的全程、及时、客观等优势,办案部门也容易接受并整改不规范问题,达到了严管与厚爱的统一,实现了共赢与多赢。但是,对于信息化的作用要全面辩证地看待。在服务职能方面,如律师接待、涉案财物管理等,信息化软件具有人工管理不可比拟的优势,可以说是“多多益善”。在程序和证据的合法性审查方面,信息化软件可以节省大量人力,有效解决案管部门“案多人少”“事多人少”等问题。在对案件证据的综合判断、司法价值判断方面,信息化软件尚无法取代人工审查。因此,对于流程监控、案件质量评查的组织等工作,可以更多地依靠信息化手段进行,更容易取得办案部门的接受和认同。而对于案件实体性评查、业务深度分析研判等工作,仍需要通过人工的方式进行,还需要与办案部门进行沟通协商,共同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实现双赢。

九、处理好精细化管理与便捷化管理的关系,在促进管理更加精细科学的同时,把便捷化摆在重要位置,促进管理工作不但内容科学,而且方便易行、合理可行

经过多年的发展,案件管理工作总体上由粗放型向精细化转型。特别是案管部门开展了业务数据分析研判、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体系,会同政治部共同开展检察官业绩考评,每一项工作都涉及大量的数据、大量指标。比如,业务数据分析研判是对数以万计的数据开展分析,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体系涉及51组87项指标,检察官业绩考评涉及79类业务、160项质量指标、106项效率指标、46项效果指标等等。对比之前的人工管理、宽泛管理、个案管理,这种通过数据、指标开展的管理,无疑更加精细、更加科学,也容易被办案部门接受,容易形成双赢多赢共赢的局面。但是,这种管理也带来了一定的问题,比如办案人员填录负担太重、考评内容过于繁琐复杂、在实践中可能有造假行为等等。因此,案管部门要妥善处理好管理的精细化和便捷化的关系,既要使得管理科学精细,更要尽最大的努力,注重过程的便利性合理性。比如,要通过信息化的方式直接提取各种数据、直接形成各种比率,减轻填录和考评负担。合理设置一些考评指标的阀值,在合理范围内即为正常,不再进行通报和扣分,防止不切实际地推动某项指标的升降等等。

十、处理好内部监督与引入外部监督的关系,在重点开展内部监督的同时,积极引入外部监督力量,提升内部监督的效力

依照案管职能包含的外部因素成分,案管工作可以分为单纯的内部监督、内外部有机结合的监督。长期以来,无论是案件流程监督、实体监督、数据监督,案管部门都是单纯的内部监督,是一种检察机关内部各部门之间的监督和服务关系。但是,2014年案管部门开展了案件信息公开工作,2018年人民监督员工作划归案管部门负责,2019年建立按季度常态化公开检察业务数据机制,案管部门的工作方式发生了微妙的变化,开始引入外部监督力量,促进监督检察机关办案活动。严格来讲,人民监督员工作属于检务公开的范畴,主要依靠外部监督力量促进规范司法。案件信息公开和业务数据公开也有引入外部监督的性质,公开了案件办理节点和承办人,当事人就会主动关注案件办理情况,倒逼办案人员严格规范司法,办案人员知道自己的文书一旦确定就要公开,就会特别小心谨慎,自觉地避免办案中的程序性、实体性问题。工作中,对于一些重大的司法不规范问题,特别是比较严重的程序性问题、实体性问题、以及有争议的问题,案管部门和办案部门的意见并不完全一致,刚性地开展监督往往容易事与愿违。但是,如果能够引入外部监督的力量,通过人民监督员、案件信息公开等方式,把这些问题亮出来,办案部门就会非常重视,就会更加自觉地开展整改,达到双赢多赢共赢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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