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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工作的思考

2021-11-29刘洋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21年6期
关键词:刚性规范性

刘洋

摘 要: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工作近年得到高度重视和有力推进。在总体态势良好的情况下,需要正面直视工作中所暴露出的质量不高、程序不严、文书不当、对象不准、说理不足、措施不精、监督不全、督促不力等突出问题,理性认识导致上述问题的思想认识、协调统筹、配套机制等制约因素,并从转变理念、完善机制、融合双智、加强协同等方面入手,将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工作继续做实做优做强。

关键词:社会治理检察建议 协调统筹 规范性 刚性

一、形势总体良好: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工作的发展机遇

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但在较长的司法实践中,直接涉及社会综合治理的检察建议并未得到充分重视,地方检察机关更多是基于个案办理和诉讼需要,制发再审、公益诉讼、纠正违法等检察建议。

近年来,检察机关自上而下对“立足检察职能、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提出更高要求。通过检察建议推动提升社会治理的外部环境、内部规范、工作氛围均有明显提升。其一,《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正式从国家法律层面将检察建议明确为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权的履职方式,并规定相关单位负有书面回复义务,检察建议的法律效力、外部刚性得到显著强化;其二,《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细化了检察建议类型,理顺了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和其他检察建议的逻辑关系和适用范围;其三,各级检察机关积极参与优秀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和依法履职促进社会治理指导性案例评选,通过正向评价指标,提高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工作的积极性。

二、问题逐步暴露: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工作的疑难困惑

社会治理检察建议需由法律政策研究部门进行“必要性、合法性、说理性”审核。笔者通过审核文书、交流访谈、资料梳理,发现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工作总体推行良好,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类案建议不够普遍,部分个案建议质效不高

相关通报数据显示,各省市制发的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个案占绝大多数。个案与类案的数量差异,有其客观因素,因为检察官通常都是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相关线索,进而提出建议。但有两个迹象需要引起注意:其一,个案检察建议的制发数量存在周期性差异,不少基层院都是集中在临近目标考核的第三季度制发;其二,部分个案检察建议未达到预期效果,例如针对某个事项,前后基于不同个案制發数份检察建议,但仍未得到有效整改,后续形成类案建议,才得到被建议单位有效落实。

(二)调查核实不够细致,部分案件启动程序倒置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要求,制发检察建议前,应当先进行调查核实,并撰写调查终结报告,根据调查结果,再决定是否制作发送检察建议。但实践中,个别承办人在拟制好检察建议书后才补充制作调查报告,或者将拟制的检察建议书和调查终结报告一并报送审签,出现程序倒置。还有部分承办人将办案过程中的“审查案卷材料、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意见”等同于调查核实,没有切实听取被建议单位意见、未进行走访查验就制发检察建议书。

(三)类型适用不够清晰,多类检察文书交叉混用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细化了检察建议的类型,并在其第12条对检察建议书和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意见书进行了区分。但实践中仍有检察官出现文书适用错误,例如,对于社区矫正机构在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过程中存在普遍性、倾向性违法问题,应当适用纠正违法检察建议,但部分检察官按照社会治理检察建议进行制作发送;又如一些检察官未准确区分个案中的违法取证行为和工作中普遍性、倾向性违法问题,混淆适用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检察建议书。

(四)发送对象不够准确,工作层级职责权限失当

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发送对象包括涉案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及相关职能部门。实践中,基层检察院在选取发送对象时存在一些困惑:其一,有些涉案人员没有具体所在单位,相关行业没有对应行业协会,相关部门无直接管理职责权限,例如一些新兴服务领域的零散中介人员、自由从业人员在客观上处于“监管盲区”,难以找到适格监管主体作为建议对象;其二,在党政机构改革进程中,很多职能实际由同一个行政机关承担,有些检察官担心短期内向一个单位发送多份检察建议,易引发对方抵触情绪;其三,有些社会治理中的问题在全市乃至全省范围普遍存在,基层行政单位缺乏有效治理能力和工作动力,基层检察院的检察建议难以达到预期推动效果;其四,有些社会管理事项需要多个单位共同参与,检察官在制发检察建议时,会有应该“一对一”向相关单位分别发送还是要“一对多”向各个单位同步建议的困惑。

(五)释法说理不够充分,法理情理论证缺乏力度

一些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书篇幅短、内容少,集中于指出问题、提出对策,对于问题为什么会发生、被建议单位为何需要完善监管、所提对策的法律依据,缺乏分析论证。此外,很多检察建议书完全没有提到检察机关为何需要、依何权限制发检察建议。一些被建议单位对检察建议工作存在误解,认为接受和回复检察建议,是在配合检察机关工作,未认识到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的法定履职方式。

(六)建议措施不够精准,针对性可行性不强

部分检察建议书的建议措施偏“空洞化、口号化”,如建议“严格落实相关规定、加强监督管理、强化宣传教育培训”,却未点明具体的操作方法。被建议单位则简单回复“已组织学习、已加强教育”。还有些检察建议在表述时侧重检察办案立场,对其他单位提出“希望不要……”“建议禁止……”的建议,但其建议的“义务”有时缺乏法律依据,有强人所难之嫌,也违背了双赢多赢共赢的工作理念。

(七)制发程序不够规范,公开建议存在一定顾虑

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在制发前应当接受必要性、合法性、说理性审核,制发之后还需及时进行备案。但有部分检察官对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制发、备案程序不了解不重视。有的承办人希望法律政策研究部门替其撰写报告和文书,有的承办人则在已经征得检察长同意后再向研究室通报,研究室审核容易流于形式。检察建议制发、被建议单位回复后,一些承办人也未及时进行备案,导致本院和上级院对检察建议工作情况缺乏及时充分了解。

笔者还注意到,很多省市都对检察建议公开工作进行了探索。但实践中公开宣告送达文书、检察建议文书公开的比例不高。一些检察官表示,发出一份检察建议已属不易,如果再公开宣告送达甚至公开法律文书,工作将更难推进。

(八)督促落实不够到位,文来文往现象较为普遍

2019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督促落实统管工作办法》,对检察建议督促落实作了更严格具体规定。但从实际运行情况来看,一些检察官更多是坐等对方回复、电话提醒回复,收到回复即视为采纳,文来文往、一送一达。至于回复材料中是否切实回应检察建议内容,被建议单位回复所称的整改措施是否真正实施到位,有时缺乏深入核实。

三、工作存在瓶颈: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工作的制约因素

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工作中的不足,主要是基于以下限制因素:

(一)认识不够到位,影响工作动力和程序规范

1.对延伸职能参与社会治理的认识不足。以上级院的目标任务为指挥棒,没有将自觉参与社会治理作为主动力。对于办案过程中发现的社会治理隐患挖掘力度不够、规律总结不深。在制发检察建议时心存顾虑,害怕向党委政府提建议会影响工作关系,担心向企业发送建议书会影响企业声誉。

2.对检察建议制发程序规范的认识不足。一些检察官对检察建议工作的相关规定、最新要求了解不深,习惯按照原有工作思路开展检察建议工作,多数案件秉着“案结事了”的思路点结流程,即便是发送了检察建议的案件,有时也未规范审批备案、深入督促落实。

(二)协调不够通畅,影响工作效果和外部刚性

1.部门沟通有待加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制作主体是业务部门、牵头部门是法律政策研究部门,但法律政策业务部门不参与案件具体办理、无查阅在办案卷和直接参与调查的权限,对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往往只能进行书面审核、事后统计,在社会治理普遍性问题的挖掘剖析、督促落实的分析研判、工作经验的提炼总结、优秀案例的培育打造等方面,尚未发挥整体效能。

2.上下联动有待提高。上级院对检察建议工作提出了较高要求,但社会综合治理往往涉及多个行政执法部门,甚至需要上级党委政府进行统一部署,基层检察机关会存在层级不够、底气不足的情况。虽然《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明确了层报上级检察机关制发检察建议的情形,但实践中,该条款较少得到运用。

3.外部衔接有待优化。制发检察建议前需要与被建议单位进行充分沟通。在向企业制发检察建议时,企业往往是相关案件的受害单位或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会有“被调查者”“被保护者”“被督促建议者” 的不同心理感受,从而产生不同态度。在向相关主管部门尤其是行政执法单位制发检察建议时,由于其也会收到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当检察机关向其制发督促履职、完善监管漏洞的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时,如果衔接不够到位,可能引发对方抵触情绪。

(三)配套不够完善,影响工作效率和统筹效果

制发检察建议在客观上增加了工作量,如果具体操作不够智能快捷,容易影响检察官的积极性、规范性,也将影响全院检察建议工作统筹管理的实效。从当前工作运行情况来看,相关配套措施稍显滞后。

其一,在程序启动方面,线索发现和梳理的方式较为单一。绝大部分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是依托个案办理而进行,这就容易导致前述的类案建议较少、条线各自为阵、重复同质化等问题;其二,在制作发送环节,规范流程的指导培训不够。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升级后配置了检察建议办案流程和各类文书,但检察业务部门均未接受过系统培训,承办人不知如何规范化操作;其三,在监督管理层面,监控评查、督导分析相关工作流程尚待落实完善。根据规定,检委会应当对检察建议落实效果进行评估研究,案管部门应当进行流程监控和质量评查,并将检察建议工作情况纳入检察官绩效考核,各级院还应成立检察建议落实工作分析督导小组。虽然很多院都出台了工作文件,但具体操作方法和工作流程还不够健全,主要还是依靠事后数据通报的方式进行,检察官的工作质效,检察建议的成效尚未得到及时准确分析评价。

四、科学系统推进: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工作的完善建议

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工作中所暴露的问题与遭遇的困境障碍,是各种因素综合叠加所致。要持续完善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工作,应从工作理念、工作机制、工作方法、工作氛围等方面齐抓共进、系统提升。

(一)转变理念,树立更强履职意识

应先解决愿不愿、敢不敢的理念认识问题,再进一步解決会不会、好不好的方法效果问题,最终形成良性循环。具体而言,检察人员要树立“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思维理念,在办案过程中,适当跳出书面卷宗、开展调查分析,总结案发规律、剖析案发原因,梳理社会治理中的风险漏洞、矛盾隐患,精准提出合适治理建议。

例如,刑事检察部门可以充分利用好捕诉一体办案节奏优势。统计数据显示,以往未检部门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数量频率相对较高,这固然与未成年人保护的大背景相关,但也与未检案件较早实施捕诉一体有较大关联。在当前捕诉一体办案机制下,案件承办人对案件相关背景有更充裕的时间、更多样的渠道进行挖掘剖析,有助于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工作的推进优化。

(二)完善机制,构建更优评价体系

从事后向事前延伸,重视上级院的指导统筹。上级检察机关对检察建议工作实施定期通报制度,有效增强了检察建议的工作力度。为进一步提升检察建议的外部刚性,上级检察机关可以将工作适当提前,注意收集基层院反映的相关线索,总结个案中常见多发的社会治理问题,例如对辖区内的普遍性问题,可以考虑工作提级,由市级院、省级院制发类案检察建议,从而提升检察建议的刚性和效果。

从数量向质量发展,提高检察官的履职自觉。对于检察官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具体数量,不宜一刀切、绝对化,可以设置更多正向指标,例如将调查核实过程详实、原因剖析深刻、建议精准可行、制发类案建议、督促落实到位等作为加分项目,并落实推动“优秀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文书”“参与社会治理优秀案例”等评选活动,形成积极导向,促进工作发展。

从文书向流程拓展,实现全流程的质量评价。当前,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主要依靠文书审签、文书备案的方式进行质量把关,除了案件承办人,其余审批或监督评价主体,主要是通过书面报告来评估了解“该不该制发建议”“有没有被回复采纳”,至于“制發程序是否严谨规范”“督促落实有无具体行动”则难以及时有效评估把关。案件管理部门着力于传统案件的监督评查,对于社会治理检察建议难以及时开展、有效进行。对此,笔者建议举办检察建议办理流程和操作步骤的专门培训,推动检察建议规范化办理;案件管理部门适时开展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专项评查,让文本规范成为工作习惯。

(三)融合双智,实现更高工作质效

充分发挥内设机构改革后,基层院将法律政策研究部门、案件管理部门、检察信息技术部门进行整合的新形势,让案件办理和案件管理工作融合政策研究智囊和检察技术智能这两个“智”,提升质效。

其一,在文书审签流转方面,法律政策研究工作人员可以联同检察技术人员,深入业务部门讲解检察建议制发的程序步骤,通过示范操作、及时沟通,确保程序规范,推动办案人员形成习惯;其二,在必要性、说理性、合法性审核方面,法律政策研究工作人员严格履行审核职责,对业务部门提供审核的社会治理检察建议进行仔细分析,提出合理建议,并将制发事由、发送对象进行梳理汇总,如果发现一定时间段内,多名检察官就类似情况报签检察建议书,则提醒业务部门制发类案检察建议。同时,发挥“笔杆子”作用,协同办案人员优化检察建议文书的文字表述和说理论证;其三,在流程监控和质量评查方面,法律政策研究人员在对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发送前的“必要性、合法性、说理性”审核和发送后的文书备案时,形成工作台帐并与案件管理人员进行共享,共同提升检察建议质量评查、效果评估、督导落实、绩效考评的工作效能。

(四)加强协同,营造更好共治氛围

检察官在与被建议单位沟通时的种种顾虑,主要是没有切实领会和贯彻双赢多赢共赢理念,还没形成与企业民众及相关部门良性互动、协同共进的方法尺度。笔者认为,在向相关单位制发检察建议时,不能仅关注“发送”这个中间环节,更要注意前期沟通和后续跟踪。

在前期沟通时,检察机关要心中有数、脑中有术。做到认真调查核实、严谨分析研究,找准社会治理中的难点、痛点,提出具体可行的措施、建议,让被建议单位体会到,检察机关不是来“挑刺找茬”“刷存在感”,而是真正服务发展大局、参与社会治理,不是单方面找问题、提要求,而是互动式查漏洞、防风险。在后续跟踪时,检察机关要手中有招、脚下有路。做到及时充分联络、支持理解配合,例如与相关行业协会、主管单位座谈会商,到相关企业开展法律风险防控宣讲培训,以检察机关的切实行动促进被建议单位积极行动,形成社会治理的更大合力、更优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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