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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视域下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若干问题思考

2021-11-29戚永福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21年5期

戚永福

摘 要: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是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关键环节。检察机关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应当遵循“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基本原则,严格区分“办案”与“决定”、司法责任与司法瑕疵、检委会与检委会委员等责任界限,建立准司法化的调查审查机制,规范责任认定和追究程序衔接,充分保障检察人员申辩救济权利。

关键词:司法责任 司法瑕疵 检委会 程序机制

司法责任制改革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石。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一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紧紧牵住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凡是进入法官、检察官员额的,要在司法一线办案,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随着改革不断向纵深推进,以办案组织、职责权限、监督管理、责任追究等为基本内容的司法责任制“四梁八柱”逐渐成型,目前已进入综合配套改革新阶段。2020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最高检”)出台《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作出全面规定。作为改革“硬骨头”之一,这项制度亟待在实践中进一步细化落实。本文聚焦四个重点问题,对检察机关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路径提出浅见。

一、关于“办案”责任与“决定”责任的界限

与法院“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不同,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呈现一种非典型状态[1],即遵循“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原则,区分“办案”和“决定”两种行为,需要根据不同的办案组织、不同的决策方式、不同的监督管理方式以及办案组织内部各主体职权和责任大小来确定各自的责任,并把责任落实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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