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场所提供视听作品观看行为的著作权争议
——对新著作权法中视听作品几种传播方式的思考
2021-11-29管育鹰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21年4期
管育鹰
我国2020年修改的新著作权法为应对新技术高速发展和应用,采用了视听作品概念,以涵盖新事物、适应新形势。视听作品指具有独创性的、以连续性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能够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例如电影、电视剧、短视频和电子游戏画面等。视听作品是传播知识资讯和丰富人们精神娱乐生活的重要作品类型。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作品的传播方式也日益多样化,越来越多的视听作品不再依赖于传统的胶片放映和家用电视播放形式;除专业影院和住宅之外,可观看视听作品的各类商业场所随处可见,例如将视听作品观赏作为相关服务的增值福利的酒店,将视听作品的播放画面用于烘托、营造气氛效果的商场等。不过,从我国新修改的著作权法看,视听作品的主要传播方式仍区分了放映、广播和信息网络传播几种,而实践中视听作品的权利人按细分市场逐一单项授权许可使用更符合自己的利益,一揽子打包授权的可能性不大,由此带来了视听作品著作权侵权判定中各界对相关权项内容及范围的解释和法律适用的困惑。本文以商业场所提供视听作品观看的不同情形为例,探讨相关行为的性质及其侵权争议。所谓商业场所,指所有可以通过各种技术、设备和方式,为不特定公众提供视听作品观赏的经营性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包括但不限于影剧院、歌舞厅、KTV、餐馆、酒吧、唱吧、书吧、影吧、俱乐部、旅馆、游乐园、百货公司、便利店、商务写字楼休息区、温泉浴室、健身房、医院候诊大厅、机场或车站,以及飞机、火车、游轮、客运公共汽车、出租车、游览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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