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市域社会治理法治化的路径思考
2021-11-29都玉玲
焦作大学学报 2021年3期
关键词:法律
都玉玲
(焦作大学人文学院,河南 焦作 454000)
市域是城市行政管理的全部地域,是统筹城乡一体化的有效载体。市域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在市域范围内的具体实施,主体多元,手段多样,面对的问题关联性、复杂性特定突出,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具有承上启下的枢纽作用[1]。市域社会治理法治化,既是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组成部分,又为市域层面社会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提升和完善提供了法治保障。
1.优化顶层设计,完善市域社会治理行政立法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政府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以法律形式明确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行政规章的立法权,与行政机关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权相结合,职权立法与授权立法并存,市域层面社会治理行政立法可达到全覆盖。因而市域社会治理法治化的推进,应在立法层次上体现法治化。坚持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体现时代性、人民性,做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制定良法。
1.1 以人为本,弘扬民本理念
民惟邦本,本固邦宁,人民性是马克思主义最鲜明的品格[2]。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基本前提是确保社会治理的每个环节均有法可依,发挥法律预设性、指导性的功能。目前,市域社会治理领域的立法体系不健全,不同部门制定的规章内容重合交叉甚至相互矛盾,可操作性不强,笼统性规定多,针对性规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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