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私益诉讼的协调
2021-11-29徐忠麟夏虹
江西理工大学学报 2021年2期
关键词:环境
徐忠麟, 夏虹
(1.江西理工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中心,江西 赣州341000;2.新余学院,江西 新余338000)
为有效保护生态环境,惩罚损害环境利益的行为,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在私益诉讼的基础上新增了公益诉讼,拓宽了环境侵害救济途径。由此,我国存在环境公益诉讼与环境私益诉讼等多种救济模式。为避免两诉之间发生冲突,2015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了两诉的“二元”运行模式,即两诉分别提起,分别审理。由于两诉无论在诉讼目的、诉讼请求还是在审理对象、案件事实认定等方面都存在密切的联系,将二者完全肢解分离的模式反而不利于案件的审理,也不利于实践操作,如何协调二者已成为理论与实务界面临的共同难题。根据党的十九大报告对生态文明的整体部署,新时代的环境立法应当具备整体性思维,制度协调应当统筹推进,避免片面协调;结合环境案件事实具备的天然融合性,在协调两诉时不仅要考虑两者的差异性,也应当重视两诉的相通性,从整体上把握二者的关系。实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私益诉讼在保障环境权益方面的有效协调,是今后环境司法专门化的重要发展方向。
一、保障环境权益司法路径的法律规范分析
随着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我国环境法治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也为环境诉讼活动提供了更多法律依据。以民事诉讼法、环境保护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为代表的法律文件对环境公益诉讼和环境私益诉讼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新时期的关键任务之一是理顺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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