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性别意识纳入法学教育的公共政策分析
2021-11-29段伟伟曹贤信
江西理工大学学报 2021年2期
段伟伟, 曹贤信
(1.江西理工大学法学院,江西 赣州341000;2.赣南师范大学应用法学研究中心,江西 赣州341000)
社会性别(Gender)是指性别的社会差异,包含由社会形成的男性或女性的群体特征、角色规范、对男女两性不同的期望、要求和限制等。社会性别是以社会性的方式构建出来的社会身份和期待,是人在社会化过程中对社会制度与文化环境所要求性别规范与期待习得的产物,在不同的社会文化背景下决定人的期望、行为模式及价值评判[1];同时,社会性别又通过教育、政治和经济制度、立法、文化和传统得以体制化[2]。社会性别与生物性别(Sex)完全不同:前者在长期的社会文化规范影响下建构形成,具有可变异性,最终可以随之改变而变化;后者则是指男女两性先天性的生理差别,具有不可变性,是无法被改变的。正如美国人类学家盖尔·鲁宾在其著述《妇女交易:性“政治经济学”笔记》中所指出的,“性或者社会性别制度是社会将生物的性转化为人类活动的产品的一整套组织,这些转变了的性需求在这套组织中得到满足”[3],是家族的再生产,或者说是妇女交易,在家庭中再生产了男性权力和构造了“社会性别身份”[4]。在1997年,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制定了《经济和社会理事会议定结论》,将社会性别纳入主流化的过程和策略,对包括立法、政策及项目在内的所有领域与层次的任何规划给女性与男性产生的影响进程予以评估,将两性的关注与经历作为政治、经济及社会各领域内各项工作重要的组成部分,以打破性别不平等的永久性,使两性平等受益,最终实现社会性别的平等化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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