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封禁”行为合法性探析
——兼论必需设施原则的适用
2021-11-29宁立志喻张鹏
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5期
宁立志,喻张鹏
(武汉大学 法学院,武汉430072)
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全球范围内蓬勃发展,日益成为重要的经济力量。与其他领域一样,互联网平台行业发展到一定阶段也必然会出现竞争激烈乃至失序的状况[1]。在互联网平台的竞争中,平台经营者使用技术手段和平台规则对竞争性平台在己方平台内经营的项目进行封禁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竞争模式。长期以来,对于平台封禁行为的合法性未有定论,但互联网平台间的竞争“硝烟四起”,有愈演愈烈之势。显然,互联网平台企业的竞争需要走出奉行“丛林法则”的无序竞争阶段,积极营造法治化、规范化的市场竞争秩序。在此基础上,有必要对平台的封禁行为进行法学解读。本文将从封禁行为的合法性分析出发,厘清互联网平台竞争中需要遵循的竞争规则与竞争伦理。
一、互联网平台封禁的行为性质及其分析困境
(一)平台封禁的行为定性
在平台经济学的视域下,平台被认为是一种交易空间或场所,该空间通过促成双方(或多方)用户之间的交易来吸引交易各方使用该空间,以此追求效益最大化[2]。数量庞大且相互间具有互联需求的用户具有潜在的网络效应,平台的价值随着联结到平台上的用户数量增长而成倍增长[3]65。一个平台与所联结的接入平台之间存在间接网络效应,当平台一边的用户数量增长,另一边的用户数量也会增长,这种增长又会反过来促进这一侧用户的增长[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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