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集中豁免的实体标准研究
2021-11-24王建明
法制博览 2021年23期
王建明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00)
一、经营者集中豁免的涵义
经营者集中是一把双刃剑,既有好处也有弊端。一方面经营者通过集中,把企业需要的资金技术等集合到一起,形成更大的企业规模,在对外发展中能有更大的市场竞争力,促进行业的精准发展,对经营者和行业来说都是一次进步。另一方面经营者的过度集中也会破坏市场的竞争平衡,容易形成行业垄断,长此下去会阻碍科学技术的发展。关于经营者集中豁免,王晓烨教授认为它是对被禁止合并的辩护,有些合并即使能够产生或者加强市场支配地位,也不应当受到禁止。孟雁北教授认为它是对经营者集中行为的抗辩,[1]《反垄断法》允许经营者对被禁止的集中采用抗辩方式表达其合理性。综上,笔者认为经营者集中豁免就是在特定形式下,对于符合垄断条件的经营者集中行为不予制裁的规定。在我国,规定了有利影响大于不利影响,符合公共利益的实体标准。
二、经营者集中豁免的实体标准存在的问题
(一)“具有或者可能具有”的规定太抽象
《反垄断法》中规定,经营者集中如果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就应当被禁止。但是这条规定过于抽象,没有对这种可能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经营者实行合并,会产生技术、人才、资本的大规模集中,相对应的市场主体也会减少,会对竞争产生限制影响,其他方式也同样会有如此的影响,这种限制竞争是集中所不可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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