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小说为证”与中国古代小说文体之形成
2021-11-29杨宗红
北京社会科学 2021年2期
关键词:小说
杨宗红
(重庆师范大学 文学院,重庆 401331)
中国古代小说非等同于受西方影响的今之小说,“小说之名虽同,而古今之别则相去天渊”,[1](P83)其内涵一直在变化。本文所言“小说”包括早期非文体意义上的“小说”与后来文体意义上的“小说”。中国古代小说不少属于“为证”式,即以“小说”为证据而达到论证、印证之目的。不同时期用以“为证”的小说,其形式与内容皆有所变化,一旦小说作为“证据”本身及论证过程受到重视,小说文体之独立性也就慢慢得以呈现。自唐代“有意为小说”后,仍有很多“为证”式或带有“为证”痕迹的小说广泛存在。“为证”是中国古代小说的重要特征,它直接影响了小说文体的形式与主旨表达。
一、早期小说与“以小说为证”之奠基
“小说”一词最早见于 《庄子·外物》。任公子以大钩巨缁、五十犗为饵,“蹲乎会稽,投竿东海”,钓到特大之鱼,有效仿者“趣灌渎,守鲵鲋”,自然不能得大鱼。庄子接着说道:“饰小说以干县令,其于大达亦远矣。是以未尝闻任氏之风俗,其不可与经于世亦远矣。”[2](P238-239)在这个语境中,“小说”与仿效者、“趣灌渎,守鲵鲋”与“未尝闻任氏之风俗”者对应,仿效者不能媲美任公子,“灌渎”“鲵鲋”不可与东海大鱼相比,“小说”自然不能与“大达”相比,不能“经于世”。《荀子·正名》“小家珍说”亦类似于“小说”:“故知者论道而已矣,小家珍说之所愿皆衰矣。”[3](P429)此后,桓谭《新论》、班固《汉书·艺文志》等关于小说的相关之论,皆大致说明萌发期与发轫期中国古代小说观念的原生态,是“于大达亦远”“丛残小语”“短书”“街谈巷语,道听涂说”,是“致远恐泥”“君子弗为”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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