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FRAND承诺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以美国FTC诉高通“无许可—无芯片”案为视角*
2021-11-29杨莉萍
杨莉萍
(1.福州大学 法学院,福建 福州350108;2.中国社会科学院 法学研究所,北京100720)
一、案 引
2019 年5 月,美国加州北部地区法院对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ederal Trade Commission,以下简称FTC)诉高通“无许可—无芯片”商业模式案作出了判决。由于高通不仅是一家手机芯片制造商,它也是诸多手机通讯行业标准必要专利(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以下简称SEP,当论及两个以上SEP时,文中使用SEPs的概念)的所有人,因此这一判决不仅关系到高通“无许可—无芯片”商业模式是否可以继续实施,也关系到整个手机通讯行业的未来发展。“通讯企业为了获得数额不菲的专利许可费,总是竭尽全力将其专利纳入到国际技术标准中,形成标准必要专利。”[1]高通为了让它的专利成为国际标准,承诺将根据“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Fair 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以下简称FRAND)许可其3G、4G 标准必要专利。然而,在完成专利标准化过程之后,它却违反FRAND承诺,采取一种“无许可—无芯片”的商业模式实施许可。①See FTC.v. QUALCOMM, 17-CV-00220-LHK(2019), pp.6-10.此种商业模式下,高通拒绝向芯片竞争对手许可其SEP、要求手机终端制造商(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r,以 下 简 称OEM)与其签订单独的许可协议、以整部手机价格为基础收取过高许可费。如今中美贸易摩擦愈演愈烈,贸易摩擦的实质为领先专利技术之间的竞争和博弈。在这一国际背景下,如何通过反垄断法保护国内市场的专利创新和竞争就成为极为紧迫的重要问题。FTC 诉高通案的核心争议就在于:“标准必要专利所有人违反FRAND 承诺的行为是否应当承担反垄断法责任?以及反垄断法应当如何对其进行规制才能保护创新和竞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