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刑法视阈下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司法适用与规范构造
2021-11-29章诚豪
南昌航空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2期
章诚豪,张 勇
( 华东政法大学 刑事法学院,上海 200042)
一、风险社会视野下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适用的隐忧
风险社会的显著特征在于,各种不确定的社会风险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焦点,因此需要构建合理的风险预防、管控制度,以应对风险社会所存的现实隐忧。重大疫情期间,引起社会普遍恐慌和惧怕的主要就是疫情风险,也由此急需用严格的法律制度来强化疫情防控。对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视,更凸显对涉疫犯罪进行刑法规制的必要性与迫切性。诚如,公众的安全诉求使刑法的犯罪化扩张具备道德伦理基础,公共安全亦是全体国民所追求的基本人权[1]。实践中,妨害传染病防治行为不仅有损疫情防控的规则秩序,更易引起大众的恐惧甚至仇恨心理,具有实质的刑事可罚性。埃德加•博登海默[2]指出,安全的价值在于其是人类社会系统所必须增进与保障的。刑法作为法秩序共同体安全的最有力保护者,须回应社会风险现实的隐忧,兼顾刑法的法益保护与自由保障的机能,以防范和化解社会风险。为此,“两高”出台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下称《意见》),在抗疫特殊时期为精准打击相关犯罪提供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相继发布五批全国检察机关办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的典型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 十一)》(下称《刑修(十一)》)亦通过立法修正了关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罪状表述,将按照甲类管理的其他类型传染病纳入本罪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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