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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办公模式下劳动法制度的适用困境与突破

2021-11-29邹开亮

邹开亮,王 霞

(华东交通大学,上海,200000)

20世纪后半叶以来,信息技术、互联网的发展让劳动者脱离传统办公环境,使居家办公成为可能,家庭工作者或平台从业者可以利用电脑终端或移动端随时交换工作信息,完成工作任务。在美国,远程工作最早起源于信息技术公司,IBM为缓解企业终端技术压力允许部分员工居家办公。近年来,居家办公逐渐成为互联网公司常态,Google、Oracle、Facebook等企业不乏居家办公者。2019年底爆发的新冠肺炎疫情迅速扩大了远程办公的规模,Global Workplace Analytics的数据显示:2005年中国有180万人远程办公,到了2014年也仅有360万,按照复合增长率为8%进行推断,2019年远程办公人数大约有530万人。然而,在2020年2月3日,也就是部分企业开工的第一天,全国近两亿人开启了“云办公”[1]。居家办公顺应了经济发展趋势,体现了资本通过科技实现远程扩张的内在要求,成为当代劳动关系发展的新趋势之一;同时,这也是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必然应对方式,是社会与经济在常态和非常态下的适度调制方式。然而,目前我国在居家办公的劳动法制度适用方面尚存在诸多困境,亟待突破。

一、居家办公的含义与特征

(一)居家办公的含义

从居家办公的现实表现形式看,居家办公是指远程工作者利用互联网、物联网(IOT)、云计算等技术工具,运用数据移动端向工作终端传输数据,在劳动者住所处完成工作任务,为用人单位创造收益的远程工作方式。《欧洲远程工作框架协定》将远程工作表述为一种组织或执行工作的形式,适用信息技术工具的雇员可以在雇主处所工作完成远距离的工作,也可以在远离雇主场所完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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