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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划界中的不侵占原则分析

2021-11-29闫朱伟

边界与海洋研究 2021年3期
关键词:划界界线法庭

闫朱伟

不侵占原则(the principle of non-encroachment)也可以被表述为不截断原则(the principle of non-cut off),它是在海洋划界的司法判例中发展出来的一项原则,是公平原则的一项具体要求和体现。不侵占原则较早地适用于1969年北海大陆架案,此后的多起海洋划界案件都涉及了不侵占原则的适用。①例如1984年缅因湾案(参见判决第157段、第171段)、1985年几内亚/几内亚比绍案(参见判决第103到111段)、1985年利比亚/马耳他案(参见判决第46段)、1992年加拿大/法国案(参见判决第66到71段)、1999年厄立特里亚/也门案(参见判决第157段)、2002年纽芬兰和拉布拉多/新斯科舍案(参见判决第5.15段)、2012年孟加拉国/缅甸案(参见判决第292到334段)、2012年尼加拉瓜诉哥伦比亚案(参见判决第212到216段)、2014年孟加拉国诉印度案(参见判决第400到421段、第477到480段)、2017年克罗地亚/斯洛文尼亚案(参见判决第1011到1014段)。实际上,不侵占原则对海洋划界的司法实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威尔法官将这一原则称为“海洋划界的支柱”。②Case concerning the Delimitation of Maritime Areas between Canada and France,Dissenting Opinion of Prosper Weil,International Legal Materials,Vol.31,Issue 5,1992,p.1202,para.17.另外,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在1969年北海大陆架案以后,“不截断原则”与“不侵占原则”具有了相同的内涵,对此将在文中进行阐述。该原则旨在减轻等距离线在特殊情况下产生的不公平截断效果。早期司法实践经常基于这种截断效果排除等距离方法,并指示法院或法庭认为公平的划界方法,而后来司法实践则经常根据这种截断效果对临时等距离线进行调整。本文首先梳理不侵占原则的发展脉络,分析不侵占原则的法律意义;而后明晰不侵占原则所要避免的截断效果,并对这种截断效果的产生原因进行分析;最后结合司法实践分析如何减轻或避免这种不公平的截断效果,即法院或法庭在适用不侵占原则减轻截断效果的过程中考虑了何种因素,使用了何种技术方法。

一、不侵占原则的由来和内涵

(一)不侵占原则的产生

1969年北海大陆架案首次出现了“不侵占”的概念,而这一概念的产生实际上是与自然延伸相联系的。在本案中,国际法院认为沿海国根据自然延伸享有大陆架权利,而海洋划界是一个根据自然延伸发现自然边界的过程,用国际法院的话来说,海洋划界是“一个对原则上已经归属于一个或另一个沿海国的区域确立边界的过程,而不是对这一区域重新确定的过程”。①NorthSea Continental Shelf,Judgment,I.C.J.Reports 1969,p.23,para.18.可见,国际法院不但将自然延伸作为沿海国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的依据,而且将其作为一个重要的划界原则。②高健军:《国际海洋划界论——有关等距离/特殊情况规则的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55页。在这样的情况下,关于海洋划界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国际法院提出了所谓的不侵占概念,即“海洋划界应……使每一个国家得到构成其陆地领土向海中和海底的自然延伸的全部大陆架部分,且不侵占另一国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③NorthSea Continental Shelf,Judgment,I.C.J.Reports 1969,p.54,para.101(c).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侵占(encroachment)指的是对他人权利或财产的侵犯。④BryanA Garner,Black's Law Dictionary,Eagan:Thomson West,2004,p.1600.自然延伸已经决定了海洋权利的归属问题,这说明不侵占指的是一国不应侵犯另外一国根据自然延伸已经享有的大陆架权利,换言之,在本案中,不侵占只是为了表明一国不能侵占已经属于另一国的海域这一法律结论。⑤Phaedon John Kozyris,“Lifting the Veils of Equity in Maritime Entitlement:Equidistance with Proportionality Around the Islands”,Denver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and Policy,Vol.26,Issue 3,1998,p.358.

此外,国际法院在本案中还提到了“截断”的概念。本案中的三个争端国家——丹麦、荷兰和联邦德国的海岸地理较为特殊,三国海岸整体上呈现凹形,联邦德国位于凹形的中间。“在海岸内凹(concave or recessing coast)的情况下,使用等距离方法的效果是将边界线朝着内凹的方向向内拉。因此,如果弯曲度很明显的话,在内凹海岸的不同地方划两条这样的线,它们将不可避免地在离海岸较近处相交,导致它们所包围的大陆架区域大致呈顶点向海的三角形,并且‘截断’沿海国在这个三角形之外的大陆架区域”。⑥NorthSea Continental Shelf,Judgment,I.C.J.Reports 1969,p.18,para.8.通过这些表述可以看出,截断效果是指界线过于接近一国海岸。国际法院认为,本案的海岸线构造会使等距离线将一国领土的自然延伸或扩张区域划归给另一国,并将其从海岸前沿的区域截断,显然,国际法院认为这种截断效果是不公平的,并据此排除了等距离方法。

可见,本案中“不侵占”和“不截断”的内涵并不相同,前者强调一国不能侵占另一国领土的自然延伸,后者强调界线不能过于接近一国海岸。需要注意的是,国际法院将不侵占原则视为海洋划界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①North Sea Continental Shelf,Judgment,I.C.J.Reports 1969,p.54,para.101(c).而且提到,“当一国海岸的形状导致等距离线从旁边摆向一国的海岸前沿,将其海岸前沿的区域截断,使用等距离方法会将该国领土的自然延伸或扩张的区域划归给另一国”。②North Sea Continental Shelf,Judgment,I.C.J.Reports 1969,p.32,para.44.这似乎说明,不侵占原则是海洋划界的重要原则,而避免截断效果是实现不侵占原则的路径或手段。

虽然不侵占原则在本案中与自然延伸有关,然而,在之后的司法判例中,自然延伸与海洋划界的相关性逐步受到限制。与此同时,随着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1982年《公约》)将距离标准引入大陆架,仅基于距离标准的专属经济区也成为习惯国际法,距离标准在200海里以内海洋划界中占据了重要地位。在这样的情况下,1969年北海大陆架案中提出的不侵占原则并未因此衰落,而是逐渐脱离自然延伸,成为一个基于距离标准的概念。

(二)不侵占原则的发展

1984年缅因湾案是1982年《公约》通过后国际法院审理的第一个案件。双方要求用一条单一界线同时划分大陆架和其上覆水域,分庭认为只能使用同样适用于这两个海域划界的“中立性”标准。③Delimitation of the Maritime Boundary in the Gulf of Maine Area,Judgment,I.C.J.Reports 1984,p.327,para.194.基于这种“中立性”要求,自然延伸在本案中并没有发挥作用。为了表明不存在任何强制的划界原则,分庭强调了海洋划界的“公平标准(equitable criteria)”,并重申了先前判例中提及的一些标准,其中包括“在任何可能的时候,一个国家海岸向海的扩展(extension)不应侵占非常接近另一国海岸的地区这一标准”以及“尽可能防止任何一国海岸或部分海岸向海投射(projection)的任何截断这一标准”。④Delimitation of the Maritime Boundary in the Gulf of Maine Area,Judgment,I.C.J.Reports 1984,p.313,para.157.可以看出,分庭的这两个标准其实分别是对1969年北海大陆架案中“不侵占”和“不截断”的继承和发展。不同之处在于,本案中“不侵占”的对象已经由自然延伸变成了“非常接近另一国海岸的地区”,它由此成为了一个基于距离标准的概念。通过分庭的表述可以看出,这两个标准其实具有相同的内涵,只是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方式而已。此外,分庭明确指出,避免对海岸的截断效果是本案需要考虑的标准。①Delimitation of the Maritime Boundary in the Gulf of Maine Area,Judgment,I.C.J.Reports 1984,pp.327-328,paras.195-196.实际上,分庭根据这一标准拒绝了美国提出的垂直于海岸一般方向的一条界线,因为这条线“将与大马南岛(Grand Manan island)和新斯科舍半岛相交,截断它的部分领土”。②Delimitation of the Maritime Boundary in the Gulf of Maine Area,Judgment,I.C.J.Reports 1984,p.318,para.171.分庭在缅因湾最内部采用了夹角平分线,最外部采用了垂直于海岸一般方向的线,这种结果也体现了分庭对避免截断效果的考量。③RobertGill,“The Principle of Non-Encroachment:Implications for the Beaufort Sea”,Canadian Yearbook of International Law,Vol.32,Issue 1,p.267.

在1985年几内亚/几内亚比绍案中,法庭指出,“在海岸附近,它们(等距离线,笔者注)会放大一些不重要的海岸线特征的重要性,并产生一种截断效果(cut-off effect),而这种后果既无法满足公平原则,也不能为法庭所接受”。关于这种截断效果,法庭进一步指出,“如果考虑到塞拉利昂,这三个相邻国家就位于一条内凹海岸线上”,这样使用等距离方法会使中间的几内亚不能将其海域(maritime territory)扩展到国际法允许的最远距离。④Case concerning the Delimitation of the maritime boundary between Guinea and Guinea-Bissau,Decision of 14 February 1985,International Legal Materials,Vol.25,Issue 2,1986,p.295,paras.103-104.可见,本案的海岸地理与1969年北海大陆架案极其类似,因而本案沿袭了1969年北海大陆架案的做法,根据不公平的截断效果排除了等距离方法。法庭认为1886年条约第1条规定的“南部界限”比等距离方法更具公平性并将其作为第一段界线,然而,该界线在阿尔卡特拉兹(Alcatraz)以外可能会产生不利于几内亚比绍的截断效果。⑤Ibid.,pp.295-296,paras.103-107.为了避免这一结果,法庭在阿尔卡特拉兹以外建立了一条与西非海岸一般方向大致垂直的线。⑥Ibid.,p.298,para.111.可见,不截断原则其实是指导法庭选择划界方法的重要原则。此外,法庭强调,它所作的界线将形成飞地的危险降到了最低限度。⑦Ibid.,p.298,para.111.这实际上呼应了法庭对截断效果的理解,即等距离方法会使中间的几内亚不能将其海域扩展到国际法允许的最远距离。⑧Ibid.,p.295,para.104.由此看出,本案中的不截断原则旨在避免界线阻碍沿海国的海洋权利扩展到国际法允许的最远距离。

在1985年利比亚/马耳他案中,国际法院援引了1969年北海大陆架案提出的不侵占原则,并将其表述为“一方不能侵占另一方的自然延伸原则”,并进一步解释道,该原则“仅仅是沿海国对大陆架的主权权利可以到达国际法在相关情况下所允许的最大限度这一正向规则的反向表述”。①Continental Shelf(Libya Arab Jamahiriya/Malta),Judgment,I.C.J.Reports 1985,p.39,para.46.实际上,这一表述与1984年缅因湾案中的“不侵占”标准和“不截断”标准相照应。结合这两个案例可以得出,不侵占原则是对不截断原则的反向表述,不截断原则是指沿海国对大陆架的主权权利可以到达国际法在相关情况下所允许的最大限度。虽然法院在表述不侵占原则时仍然提到了自然延伸,但法院认为,“在大陆边没有扩展到从海岸量起200海里的地方,自然延伸已经部分地由从海岸起的距离来定义”,②Ibid.,p.33,para.34.而利比亚和马耳他之间的距离小于200海里,因此,就本案而言,不侵占原则以距离标准为基础。在本案中,由于利比亚和马耳他海岸相向,海岸间的距离受到限制,这时对“国际法在相关情况下所允许的最大限度”的最好解释是海域的中间线附近。最终,虽然马耳他无法获得一个与利比亚和马耳他海岸等距离的界线,但它获得了一个距离中间线很近的界线。

在1992年加拿大/法国案中,法国的圣皮埃尔和密克隆群岛位于加拿大的纽芬兰海岸附近,法庭将划界分为两个不同海域分别进行。在圣皮埃尔和密克隆群岛的西边,“法国海岸在12海里以外的任何向海的延伸都会对纽芬兰南部海岸上向海朝南的延伸造成一定程度的侵占或截断效果”,“将飞地有限地扩张到领海以外将在某种程度上满足法国对领海以外的所有权的合理期望,即使它一定程度上侵占了加拿大向海的投射”。因此,法庭在圣皮埃尔和密克隆群岛的12海里领海界限以外额外地赋予其12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在圣皮埃尔和密克隆群岛的东面和南面,“圣皮埃尔和密克隆群岛有一个开阔的海洋……这使得法国有可能拥有正面向海投射200海里的海洋权利,但这个向海投射不能侵占或截断相邻的纽芬兰南部海岸平行的正面投射的海域”。因此,法庭在东面和南面划给圣皮埃尔和密克隆群岛一个宽10.5海里长200海里的海上走廊。③Case concerning the Delimitation of Maritime Areas between Canada and France,International Legal Materials,Vol.31,Issue 5,1992,pp.1169-1170,paras.66-71.可见,不侵占原则是法庭确定划界方法的重要依据,而且该原则同样与距离标准相关。它的适用使得圣皮埃尔和密克隆群岛向海正面拥有200海里的海洋权利,同时保证了加拿大向南的投射延伸到200海里。

在1993年丹麦诉挪威案中,法院提到,“权利重叠区域是北海大陆架案中阐述的不侵占原则的基础”,④Maritime Delimitation in the Area between Greenland and Jan Mayen,Judgment,I.C.J.Reports 1993,p.64,para.59.言外之意是,海洋划界并不是发现已经存在的自然边界的过程,而是划分双方的权利重叠区域的过程。这再次证明了不侵占原则已脱离自然延伸,以距离标准为基础。与1985年利比亚/马耳他案一样,本案也是相向海岸之间的划界,对不侵占原则中“最大限度”的最好解释是海域的中间线附近。而国际法院之所以拒绝丹麦主张的200海里界线,一部分原因显然是法院不愿意截断两国到达划界区域的中间位置。①Jonathan I.Charney,“Progress in International Maritime Boundary Delimitation Law”,The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Vol.88,Issue 2,1994,pp.247-248.

1999年厄立特里亚/也门案也是相向海岸之间的划界,而且本案也涉及了不侵占原则的适用。在本案中,厄立特里亚的岛屿海科克斯(Haycocks)和西南礁(South West Rocks)位于其海岸12海里以外24海里以内。也门主张为这两个岛屿建立飞地,界线位于厄立特里亚大陆与这两个岛屿之间。法庭拒绝了也门的这一主张,其中一个理由是拉克斯(Lachs)法官对不侵占原则的描述,“我们主要的关注点在于通过各种方式避免在一国海岸附近出现与其发展权相冲突或者使其安全受到威胁的行为”。②Awardof the Arbitral Tribunal in the Second Stage of the Proceedings between Eritrea and Yemen(Maritime Delimitation),Decision of 17 December 1999,R.I.A.A.,Vol.XXII,p.370,para.157.最终,法庭确定的界线不仅避免了过于接近厄立特里亚,而且大致位于两国中间位置。

2002年纽芬兰和拉布拉多/新斯科舍案直接对不侵占原则进行了解释。法庭指出,“‘不侵占原则’要求划界赋予每个国家其本身的‘自然延伸’或其海岸向海的延伸,并避免对另一方向海延伸的‘截断’效果”。③Arbitration between Newfoundland and Labrador and Nova Scotia Concerning Portions of the Limits Their Offshore Areas,Award of 26 March 2002,International Law Reports,Vol.128,p.22,para.1.27.法庭还提到,“尽管确保直接界线不能‘过于接近’有关国家的海岸特别重要,但是……这一原则并非仅仅在离海岸很近的地方才适用,在更远的地方就不适用”。④Ibid.,p.91,para.5.15.可见,法庭融合了先前国际司法判例中对不侵占原则的定义,不仅应确保界线不能过于接近有关国家的海岸,而且应确保沿海国的大陆架权利可以到达国际法所允许的最大限度。实际上,本案中的截断效果与1992年加拿大/法国案中划给圣皮埃尔和密克隆群岛的海上走廊有关。本案适用了1958年《大陆架公约》第6条规定的等距离/特殊情况方法。⑤Ibid.,p.85,para.5.2.然而,在建立等距离线的过程中,如果赋予黑貂岛半效力,界线将与圣皮埃尔和密克隆群岛的海上走廊相交,由此,纽芬兰和拉布拉多在这一海域的海岸投射将不能延伸到最大限度。为了减轻这种截断效果,法庭没有给黑貂岛任何效力。

2012年尼加拉瓜诉哥伦比亚案也根据不侵占原则对临时等距离线进行了修正。本案涉及的是哥伦比亚的一系列岛屿与尼加拉瓜之间的划界,哥伦比亚的岛屿位于尼加拉瓜200海里以内。此时如果使用等距离方法,尼加拉瓜的海岸显然无法投射到距离其海岸200海里的位置。为此,国际法院指出,“临时中间线的效果是截断尼加拉瓜海岸投射海域的四分之三……这一截断效果是为了产生公平结果而需要调整或移动临时等距离线的相关情况”。①Territorial and Maritime Dispute(Nicaragua v.Colombia),Judgment,I.C.J.Reports 2012,p.704,para.215.最终,为了保证哥伦比亚的岛屿以及尼加拉瓜的海洋权利都能扩展到200海里,法院建立了一个从中间线的南端和北端向东沿着纬线直到200海里界线的走廊。②Thomas Cottier,Equitable principles of maritime boundary delimitation:the quest for distributive justice in international law,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15,p.536.

国际海洋法法庭审理的2012年孟加拉国/缅甸案和1982年《公约》附件七仲裁庭审理的2014年孟加拉国诉印度案也都适用了不侵占原则,基于海岸内凹对孟加拉国造成的截断效果对等距离线进行了修正。③Dispute Concerning Delimitation of the Maritime Boundary between Bangladesh and Myanmar in the Bay of Bengal(Bangladesh/Myanmar),Judgment,ITLOS Reports 2012,p.91,para.293;In the Matter of the Bay of Bengal Maritime Boundary Arbitration(Bangladesh v.India),Award of 7 July 2014,PCA Case 2010-16,Award of the LOSC Annex VII Tribunal,p.121,para.408.在2014年孟加拉国诉印度案中,法庭指出,“调整临时等距离线的截断效果应满足两个标准:首先,这一截断效果必须阻止了一国根据国际法的许可扩张海洋边界到最远距离;其次,如果不对该线进行调整就不能实现《公约》第74条和第83条要求的公平解决”。④In the Matter of the Bay of Bengal Maritime Boundary Arbitration(Bangladesh v.India),Award of 7 July 2014,PCA Case 2010-16,Award of the LOSC Annex VII Tribunal,para.417.可见,阻止一国根据国际法的许可扩张海洋权利到最远距离的截断效果才是需要调整的截断效果,这再次说明不侵占原则旨在促使沿海国根据国际法的许可扩张海洋权利到最远距离。作为不侵占原则的适用结果,这两个案件都对等距离线进行了修正,由此,中间的孟加拉国得以扩张海洋权利到最远距离,获得了国际法允许的200海里和200海里以外的海洋权利。

(三)不侵占原则的内涵

根据以上司法判例可以看出,“不侵占”和“不截断”在海洋划界中经常同时出现并具有基本类似的要求,即“界线不能过于接近一国的海岸”,“沿海国的海洋权利可以到达国际法在相关情况下所允许的最大限度”。在相邻海岸的划界中,如果双方海岸对面不存在与第三国的权利重叠区域,双方的海洋权利可以延伸到公海,那么,不侵占原则的这种“最大限度”是指沿海国的海洋权利应该不受影响地延伸至公海;反之,如果双方海岸对面存在与第三国的权利重叠区域,这时不侵占原则的这种“最大限度”就是指双方的海洋权利能够与第三国海洋权利相交。以上结论同样适用于一国大陆与邻近该国大陆的另一国岛屿之间的划界。实际上,在岛屿足够邻近另一国大陆的情况下,双方之间的划界一定程度上类似于相邻海岸间划界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司法实践的观点是双方的权利重叠区域并不限于双方相向海岸之间,而是延伸到了岛屿背面的海域。在其他相向海岸的划界中,双方的权利重叠区域仅存在于双方的相向海岸之间,两国海岸间的距离受到限制,因而应站在双方国家的角度来看待不侵占原则中界线与海岸距离的要求,这时最好的解释是界线位于双方海岸的中间线附近,这样双方可获得的“国际法在相关情况下所允许的最大限度”就是延伸到海域的中间线附近。

沿海国基于其海岸投射产生海洋权利,而海洋划界的产生是由于相邻或相向国家之间的海岸投射发生了重叠,这说明对当事国海岸投射或者说海洋权利的截断是海洋划界固有的。①Prosper Weil,The Law of the Maritime Delimitation—Reflections,Cambridge:Grotius Publication,1989,p.62.虽然海洋划界中的截断效果不能避免,但是,不侵占原则要求双方都有权利将其海洋权利延伸到国际法允许的最远距离,界线不能过于接近任何一国的海岸,这意味着界线对双方海岸投影的截断应由相关国家合理地分担,而不能只由一国作出牺牲。②Case concerning the Delimitation of Maritime Areas between Canada and France,Dissenting Opinion of Prosper Weil,International Legal Materials,Vol.31,Issue 5,1992,p.1202,para.17.简言之,相关国家合理地分担海洋划界中的截断效果是不侵占原则的本质要求。

正是由于不侵占原则要求合理地分担海洋划界中固有的截断效果,在调整临时等距离线以减轻对一国不利的截断效果时,法院或法庭会强调要避免对另外一国造成相反的截断效果。例如,在2012年孟加拉国/缅甸案中,法庭在减轻对孟加拉国不利的截断效果时指出,“公平解决要求用一种平衡的方式进行调整,从而避免划一条对缅甸海岸正面向海投射具有相反歪曲效果的线”。③Dispute Concerning Delimitation of the Maritime Boundary between Bangladesh and Myanmar in the Bay of Bengal(Bangladesh/Myanmar),Judgment,ITLOS Reports 2012,p.98,para.325.同样,在2012年尼加拉瓜诉哥伦比亚案中,国际法院在减轻对尼加拉瓜不利的截断效果时指出,“对临时等距离线的任何调整和移动都不能对哥伦比亚的岛屿在这些岛屿以东海域的权利产生截断效果。否则,这一效果将是以产生新的截断效果来补偿现有的截断效果”。④Territorial and Maritime Dispute(Nicaragua v.Colombia),Judgment,I.C.J.Reports 2012,p.704,para.216.

实际上,合理分担海洋划界中固有的截断效果不仅是不侵占原则的要求,也是公平原则的潜在内容。正如司法实践中多次提到的,“海洋划界的公平解决要求,界线应尽可能允许双方海岸以合理且相互平衡的方式产生海洋权利”。⑤Maritime Delimitation in the Black Sea(Romania v.Ukraine),Judgment,I.C.J.Reports 2009,p.127,para.201;Territorial and Maritime Dispute(Nicaragua v.Colombia),Judgment,I.C.J.Reports 2012,p.703,para.215;Dispute Concerning Delimitation of the Maritime Boundary between Bangladesh and Myanmar in the Bay of Bengal(Bangladesh/Myanmar),Judgment,ITLOS Reports 2012,p.98,para.326;In the Matter of the Bay of Bengal Maritime Boundary Arbitration(Bangladesh v.India),Award of 7 July 2014,PCA Case No.2010-16,p.147,para.477.可见,不侵占原则是公平原则的一项具体要求和体现。

二、产生不公平截断效果的原因

海洋划界是一个划分双方权利重叠区域的过程,因而海洋划界必然会产生对当事国海洋权利的截断效果。显然,不侵占原则所要避免的截断效果并非这种固有的截断效果,结合不侵占原则的内涵可知,它应该是指沿海国的海洋权利不能根据国际法的许可扩张到最远距离。如果海洋划界产生这种不公平的截断效果,就应当对临时等距离线进行修正以符合不侵占原则。那么,这种不公平的截断效果是如何产生的呢?实际上,这种不公平截断效果的产生是等距离方法的使用与海洋划界中的特殊情况共同作用的结果。

(一)等距离方法的使用

国际法院在1982年突尼斯/利比亚案中就指出,“截断效果的问题只有在适用几何划界方法的情况下才产生,例如等距离方法”。①Continental Shelf(Tunisia/Libya Arab Jamahiriya),Judgment,I.C.J.Reports 1982,p.62,para.76.实际上,鉴于等距离方法在司法实践中的广泛适用,司法实践中这种不公平的截断效果经常与等距离方法联系在一起。在早期司法实践中,国际法院或法庭经常基于这种不公平的截断效果排除等距离方法的适用。例如,1969年北海大陆架案和1985年几内亚/几内亚比绍案都基于等距离线造成的截断效果排除了等距离方法。然而,从1993年丹麦诉挪威案开始,等距离方法成为了海洋划界的第一步,这也就意味着等距离方法不可避免地成为了产生截断效果的几何方法。

虽然等距离方法与截断效果的产生联系紧密,但这并不是说等距离方法一定会产生截断效果。在正常情况下,等距离方法可以确保沿海国的海洋权利到达国际法在相关情况下所允许的最大限度。等距离线是一条与双方海岸上最近各点距离相等的线,因此,就两个相向或相邻海岸之间的投射区域而言,等距离线在赋予双方相同海岸投射的同时,避免了过分截断任何一国的海岸投射,反过来说,等距离线到两国海岸间的距离都是最远的。因此,在正常情况下,等距离方法避免了不公平截断效果的产生,保证了不侵占原则的实现。

然而,在特殊情况下,等距离方法可能会阻碍沿海国的海洋权利到达国际法在相关情况下所允许的最大限度。早在1969年北海大陆架案中,国际法院就提到,“等距离线会扩大海岸线上的不规则特征,如果在海岸内凹或外凸的情况下使用等距离方法,那么,等距离线向海上延伸得越远,它所产生的结果就越不合理”。②North Sea Continental Shelf,Judgment,I.C.J.Reports 1969,p.3,at p.49,para.89.正是基于等距离线的这种扩大效应,等距离线会随着它逐渐远离海岸而产生越来越不公平的截断效果,最终导致该国海洋权利不能根据国际法的许可扩张到最远距离。可见,这种不公平截断效果的产生不仅以等距离方法的使用为前提,而且与海洋划界中的特殊情况——例如海岸的内凹以及岛屿的位置紧密相关。

(二)海洋划界中的特殊情况

1.海岸内凹

结合海洋划界的司法实践可以看出,就相邻国家之间的划界而言,在海岸严重内凹的情况下,使用等距离方法很可能会产生不公平的截断效果,正如国际法院在1969年北海大陆架案中指出的,“在海岸内凹的情况下,使用等距离方法的效果是将边界线朝着内凹的方向向内拉。因此,如果弯曲度很明显的话,在内凹海岸的不同地方划两条这样的线,它们将不可避免地在离海岸较近处相交,导致它们所包围的大陆架区域大致呈顶点向海的三角形,并且‘截断’沿海国在这个三角形之外的大陆架区域”。①North Sea Continental Shelf,Judgment,I.C.J.Reports 1969,p.18,para.8.由此可见,第一,海岸内凹只有在很严重的情况下才会产生一国海洋权利无法延伸到最远距离的截断效果。第二,这种截断效果是位于内凹海岸不同地方的两条等距离线相交导致的,也就是说,海岸内凹的国家位于其他两个邻国之间。在1985年几内亚/几内亚比绍案中,法庭在考虑海岸内凹对几内亚造成的截断效果时,也考虑了几内亚位于几内亚比绍和塞拉利昂之间的情况。②Caseconcerning the Delimitation of the maritime boundary between Guinea and Guinea-Bissau,Decision of 14 February 1985,International Legal Materials,Vol.25,Issue 2,1986,p.295,paras.103-104.在2014年孟加拉国诉印度案中,孟加拉国提出,只有位于其他两个国家中间的国家的海岸内凹才是相关的。③In the Matter of the Bay of Bengal Maritime Boundary Arbitration(Bangladesh v.India),Award of 7 July 2014,PCA Case 2010-16,Award of the LOSC Annex VII Tribunal,p.111,para.384.虽然法庭没有明确肯定这一观点,但它实际上也注意到了这一条件对于产生截断效果的重要意义。④In the Matter of the Bay of Bengal Maritime Boundary Arbitration(Bangladesh v.India),Award of 7 July 2014,PCA Case 2010-16,Award of the LOSC Annex VII Tribunal,p.122,para.415.如果一国海岸没有夹在其他两个国家之间,即使该国海岸极其内凹(例如2009年黑海案中的乌克兰海岸),使用等距离方法也很难导致相关国家的海洋权利无法延伸到最远距离。

2.岛屿位置

在1977年英法大陆架案中,英国的海峡群岛邻近法国的海岸,法庭并没有将法国海岸的投射局限于法国与海峡群岛之间;在1992年加拿大/法国案中,法国的圣皮埃尔和密克隆群岛邻近加拿大的海岸,法庭也认为加拿大的海岸投射延伸到了圣皮埃尔和密克隆群岛以外的200海里;同样,在2012年尼加拉瓜诉哥伦比亚案中,被法院判给哥伦比亚的一系列岛屿邻近尼加拉瓜的海岸,法院认为尼加拉瓜海岸的投射延伸到了哥伦比亚岛屿以外的200海里。结合这些司法实践可以看出,如果海洋划界的双方是一国大陆与另一国的岛屿,而且该岛屿邻近该大陆国家的海岸,这时国际法院或法庭的观点是,大陆国家的海岸投射不仅限于它与该岛屿之间的海域,而且可以延伸到该岛屿背面的海域,直到国际法规定的最远界限为止。换言之,岛屿背面也存在双方的权利重叠区域,根据不侵占原则,双方都应该有机会接近这部分权利重叠区域。此时如果使用等距离方法显然会产生不公平的截断效果,该大陆国家的海岸投射不能延伸到国际法所允许的最大限度。因此,岛屿位置也是司法实践中产生不公平截断效果的一种特殊情况。

3.其他特殊情况

除了以上两种特殊情况以外,等距离线在其他情况下也可能产生不公平的截断效果。例如,在2002年纽芬兰和拉布拉多/新斯科舍案中,待划界海域存在加拿大和法国圣皮埃尔和密克隆群岛的海洋界线,即圣皮埃尔和密克隆群岛的海上走廊。本案法庭在建立等距离线的过程中,如果赋予黑貂岛半效力,双方之间的等距离线将与圣皮埃尔和密克隆群岛的海上走廊相交,由此产生不公平的截断效果。因此,在本案中,圣皮埃尔和密克隆群岛的海上走廊也是产生不公平截断效果的特殊情况。为了减轻这种截断效果,法庭没有给黑貂岛任何效力。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等距离方法的使用加上海洋划界中特殊情况的存在共同导致了不公平截断效果的产生。导致等距离线产生不公平截断效果的特殊情况主要包括:相邻海岸严重内凹且内凹海岸位于其他两国之间,以及划界双方是一国大陆与邻近该国大陆的另一国岛屿。以上两种情况是司法实践中导致等距离线产生不公平截断效果的典型情况,然而,产生不公平截断效果的特殊情况并不限于以上两种,等距离线在其他情况下也可能会产生不公平的截断效果。

三、适用不侵占原则的技术方法

如果等距离方法在特殊情况下导致沿海国的海洋权利不能延伸到国际法在相关情况下所允许的最大限度,这时就需要对临时等距离线进行修正。然而,能够使沿海国海洋权利延伸到“最大限度”的界线有无数条,不侵占原则并不能指示出最终界线的具体位置,这说明国际法院或法庭在适用不侵占原则的过程中具有很大程度的裁量权。在行使其裁量权的过程中,法院或法庭很可能会涉及政治和经济因素的考虑。不侵占原则的“主要关注点在于通过各种方式避免在一国海岸附近出现与一国发展权相冲突或者使其安全受到威胁的行为”,①Award of the Arbitral Tribunal in the Second Stage of the Proceedings between Eritrea and Yemen(Maritime Delimitation),Decision of 17 December 1999,R.I.A.A.,Vol.XXII,p.370,para.157.这说明不侵占原则之所以要求界线与沿海国海岸保持足够远的距离,很可能是为了保护沿海国的经济政治利益。①乔纳森·查奈(Jonathan I.Charney)教授也认为该原则“可能与运输的安全利益有关”,查奈教授使用的表述是“最大可及(Maximum Reach)”,它与不侵占原则实际上具有相同的内涵,See Jonathan I.Charney,“Progress in International Maritime Boundary Delimitation Law”,p.249.托马斯·柯帝尔教授也指出,不侵占原则的目的是保护沿海国的安全利益。See Thomas Cottier,Equitable Principles of Maritime Boundary Delimitation:the Quest for Distributive Justice in InternationalLaw,pp.536-537.此外,在减轻截断效果的过程中,法院或法庭也可能会考虑界线在管理和操作等方面的便利性需要。在2012年尼加拉瓜诉哥伦比亚案中,由于飞地法“会产生哥伦比亚的一些飞地处于尼加拉瓜海域的这种无序状态,这对该海域整体的海洋资源有序的管理、监管以及公共秩序都是没有益处的”,②Territorial and Maritime Dispute(Nicaragua v.Colombia),Judgment,I.C.J.Reports 2012,p.708,para.230.法院由此拒绝为哥伦比亚的岛屿建立飞地。在2014年孟加拉国诉印度案中,法庭也提到,“调整后的界线避免了转折点,因而更易于双方的执行和管理”。③In theMatter of the Bay of Bengal Maritime Boundary Arbitration(Bangladesh v.India),Award of 7 July 2014,PCA Case No.2010-16,p.147,para.480.

实际上,调整临时等距离线的过程是一种或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可能需要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而且,对临时等距离线的调整可能还需要结合其他相关情况进行。因此,临时等距离线的调整过程充满不确定性。司法实践中通常根据具体案件情况使用不同的调整方法,“在做出调整的决定时没有神奇的公式”。④Arbitration between Barbados and the Republic of Trinidad and Tobago,Relating to the Delimitation of the Exclusive Economic Zone and the Continental Shelf between them,Decision of 11 April 2006,R.I.A.A.,Vol.XXVII,p.243,para.373.但是,对等距离线的调整过程归根结底属于适用划界法律解决划界争端的一部分,因而法院或法庭在作出调整决定时也应具有“一致性和一定程度的可预见性”。⑤Maritime Delimitation in the Area between Greenland and Jan Mayen,Judgment,I.C.J.Reports 1993,pp.63-64,para.58.因此,司法实践中所采用的调整方法对之后的司法实践而言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为此,下文将对司法判例中使用过的调整方法进行分析。

(一)从等距离线上特定点调整边界走向

在相邻海岸的划界中,如果海岸内凹使得等距离线阻碍了一国海洋权利延伸到最远距离,这时较为直观的调整方法是从等距离线上特定点开始转向,使等距离线从特定的点开始沿着特定方位角的测地线前进。实际上,2012年和2014年的两个孟加拉湾划界案在减轻不公平截断效果时都使用了这种方法,这种方法是修正海岸严重内凹造成截断效果的常用方法。

采用这种方法需要确定两个关键问题,一个是开始转向的点,一个是所选择的方位角。就转向点的确定而言,司法实践中可能会参照海岸方向发生明显改变的点,也可能会参照等距离线发生明显转折的点。在2012年孟加拉国/缅甸案中,法庭参考了孟加拉国海岸方向的明显改变,孟加拉国海岸方向从古杜布迪亚(Kutubdia)岛开始由西北明显地转向西,因而法庭以该岛为参照,选取了等距离线上位于该岛正南方的X点。①Dispute Concerning Delimitation of the Maritime Boundary between Bangladesh and Myanmar in the Bay of Bengal(Bangladesh/Myanmar),Judgment,ITLOS Reports 2012,pp.99-100,para.331.参照海岸方向明显改变的点来确定界线的转折点是有先例的,在1982年突尼斯/利比亚案中,在确定第一段界线和第二段界线的转折点时,法院就选择了能够反映突尼斯海岸方向变化的点——加贝斯湾海岸线最西部的点。②Continental Shelf(Tunisia/Libya Arab Jamahiriya),Judgment,I.C.J.Reports 1982,p.87,para.124.在2014年孟加拉国诉印度案中,法庭选择了“Prov-3”作为开始调整临时等距离线的点,因为等距离线从该点开始向东转折,对孟加拉国不利的截断效果开始更加显著。③In theMatter of the Bay of Bengal Maritime Boundary Arbitration(Bangladesh v.India),Award of 7 July 2014,PCA Case 2010-16,Award of the LOSC Annex VII Tribunal,p.118,para.407.

就方位角的确定而言,2012年和2014年的两个孟加拉湾划界案都没有对它选择的方位角进行解释。值得注意的是,2012年孟加拉国/缅甸案选择了215°方位角可以追溯到孟加拉国主张的215°夹角平分线。虽然法庭没有采用孟加拉国主张的夹角平分线方法,但是在调整等距离线的过程中一定程度上借鉴了孟加拉国的主张。④同样,在1985年几内亚/几内亚比绍案中,法庭根据截断效果拒绝了等距离方法之后,考虑了几内亚主张的1886年条约第1条规定的“南部界限”,将其作为阿尔卡特拉兹(Alcatraz)以内的第一段界线。See Case concerning the Delimitation of the maritime boundary between Guinea and Guinea-Bissau,Decision of 14 February 1985,International Legal Materials,Vol.25,Issue 2,1986,pp.295-296,para.106.实际上,相关国家不仅会在其请求中指出它们认为特别重要的因素,而且会暗示是否调整以及如何调整等距离线,这些主张可能会对国际法院或法庭产生影响。可见,虽然当事国的主张对国际法院或法庭没有约束力,但是,为了使其划界判决获得更好地执行,法院或法庭在解决争端过程中可能会选择参考当事国的主张。

(二)等距离线结合平行线

在海洋划界仅涉及一国大陆和另一国岛屿且该岛屿邻近该国大陆的情况下,为了使双方海岸的投射都能延伸到国际法规定的最远距离,法院或法庭通常在等距离线的基础上使用平行线方法。例如,在2012年尼加拉瓜诉哥伦比亚案中,为了使双方的海洋权利都能延伸到200海里,国际法院确定了中间线的南北两端,并在两端分别作出了两条延伸到距离尼加拉瓜海岸200海里的平行线。

采用平行线方法的关键是确定平行线的位置,司法实践中使用的平行线通常是经度平行线或纬度平行线,而经纬度平行线位置的确定通常与岛屿有关。在2012年尼加拉瓜诉哥伦比亚案中,北端的平行线是通过龙卡多尔(Roncador)12海里领海界限最北部端点的纬度平行线,南端的平行线是通过东—东南珊瑚礁(East-Southeast Cays)12海里领海界限最东部端点的纬度平行线,但是,法院并没有解释为何选择这两条纬度平行线。实际上,法庭在1992年加拿大/法国案中也使用了平行线方法,在本案中,法庭在选择经度平行线时参照了圣皮埃尔和密克隆群岛南部海岸宽度(10.5海里),它似乎认为,不侵占原则禁止对纽芬兰海岸投射的任何截断,如果允许法国海域超过10.5海里,就会侵占纽芬兰海岸的投射,①Case concerning the Delimitation of Maritime Areas between Canada and France,Dissenting Opinion of Prosper Weil,International Legal Materials,Vol.31,Issue 5,1992,p.1202,para.16.法庭的这一做法更加让人费解。可见,在使用平行线方法调整等距离线的过程中,法院或法庭对平行线的选择是很不确定的。

(三)限制或忽略岛屿效力

在等距离线产生了不公平截断效果的情况下,如果海洋划界中存在作为偶然地理情况而出现的岛屿,而且可以通过限制或忽略岛屿效力的方式避免这种截断效果,司法实践可能会采用限制或忽略岛屿效力的方法。例如,在1977年英法大陆架案中,为了避免对法国海岸的截断效果,法庭在建立中间线时忽略了海峡群岛的效力。在2002年纽芬兰和拉布拉多/新斯科舍案中,为了减轻对纽芬兰西南海岸的截断效果,法庭在建立等距离线时忽略了黑貂岛的效力。此外,限制或忽略岛屿效力的方法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和其他方法同时使用。在2012年尼加拉瓜诉哥伦比亚案中,为了减轻对尼加拉瓜海岸的截断效果,国际法院不仅采用了纬度平行线方法,而且在建立临时中间线时忽略了基塔苏埃尼奥和塞拉纳这两个小岛,这样就减少了中间线向北的延伸,进而减少对尼加拉瓜的截断效果。

四、结语

不侵占原则是海洋划界判例中发展出来的一项划界原则,旨在避免海洋划界产生不公平的截断效果,确保“沿海国的海洋权利可以到达国际法在相关情况下所允许的最大限度”。它在本质上要求相关国家合理地分担海洋划界中的截断效果,是公平原则的一项具体要求和体现。一般而言,使用等距离方法可以保证不侵占原则的实现。但是,在特殊地理情况下,例如,在相邻海岸严重内凹且内凹海岸位于其他两国之间的情况下,或者在一国大陆与邻近该大陆的另一国岛屿进行划界的情况下,等距离线通常会产生不公平的截断效果。这时,为了使海洋划界满足公平原则,就需要对等距离线进行修正。

显然,修正临时等距离线的目的是使沿海国的海洋权利到达国际法所允许的最大限度,然而,能够达到这一目的的界线有无数条,这意味着法院或法庭在适用不侵占原则调整临时等距离线的过程中具有很大的裁量权。在行使其裁量权的过程中,法院或法庭很可能会考虑界线的便利性需要以及相关的政治和经济因素。司法实践中用来减轻截断效果的方法主要有:使等距离线从特定点开始沿着特定方位角的测地线前进,采用经纬度平行线,限制或忽略岛屿的效力等。在使用这些调整方法的过程中,无论是开始转向的点和方位角的确定、经纬度平行线的选择,还是岛屿的效力都充满不确定性。实际上,即使是最全面的法律规范,也会为司法裁量留出余地,①Prosper Weil,The Law of the Maritime Delimitation—Reflections,p.286.适用不侵占原则甚至是整个海洋划界过程中的主观性都是不可避免的。重要的是,国际法院或法庭应该将其主观裁量限制在合理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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