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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世之盗:民国时期北方地区的盗墓活动与社会治理(1912—1937)

2021-11-29王学斌

大连大学学报 2021年4期
关键词:盗墓

王学斌

(首都师范大学 历史学院,北京 100048)

中国古代,受“灵魂不死”观念的影响,许多地区都实行土葬,“建墓设碑,原垂永久之纪念,示后人以瞻仰”①农村破产中,顽民多盗墓[N].求是报,1936-03-03(7).。与南方地区相比,广大北方地区②本文所述北方地区主要包括秦岭—淮河以北地区,重点论述以华北为中心的北京﹑天津﹑河北﹑河南﹑山西﹑陕西等地,兼及东北和西北地区。因气候相对干燥,土地广阔,地势较为平坦等地理因素,因此土葬之风更加盛行,而人口集中地方冢墓的密集,甚至达到了相当惊人的程度。古诗中“遍看原上累累冢,曾是城中汲汲人”③(唐)杜荀鹤.登城有作[M]//全唐诗(卷六九二)第20册.北京:中华书局,1960:7968.正是这种难以想象的情形的真实反映。古人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孝”的观念根深蒂固,又逐渐形成厚葬的风气习俗,加之许多朝代在北方建都,帝王贵族的陵寝规模宏大,陪葬丰厚,而厚葬“靡民之财,不可胜计”,使许多珍宝积聚于地下,造成了社会财富的极大浪费。土葬和厚葬之风为盗墓活动提供了便利,使得这种社会的丑恶现象由来已久,难以杜绝。

目前学术界对于近代盗墓活动的研究已经取得一些成果[1-11],这些成果中专著以宏观性研究相对较多;论文则集中于某一地区,尤以北京、上海等地为多,而对区域整体的盗墓行为研究较少。由于民国盗墓风炽,分析当时的盗墓现象,是社会历史研究有意义的课题,由此也可以“透见中国文化的若干隐昧”④王子今.中国盗墓史.引言[M].北京:九州出版社,2007:9.。鉴于北方地区地理条件和历史习俗的特殊性,笔者以民国时期北方地区的盗墓活动及社会治理为视角,对这一地区盗墓现象的扩大、形成原因和治理措施等进行梳理,以此呈现这一时期盗墓活动的诸多面相,并希冀能推动学界相关研究进一步深入。

一、盗墓活动的猖獗和蔓延

民国初期,军阀混战,社会动乱,民众生活困苦,而以华北为中心的北方地区由于帝王、贵族和富户地主墓葬众多,为盗墓者提供了可乘之机,许多盗墓者为了获取财物铤而走险,导致发冢盗掘行为在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日趋活跃,盗墓案层出不穷。各地的盗墓活动一般在夜晚进行,人数不一,有单独行动者,也有三五成群甚至数十、上百人的大规模团伙行动。他们携带斧子麻绳、钉铲锤钯,乃至枪械、炸药各物进行坟墓挖掘,且行动隐秘。如1932年北平(北京)宛平县“四日之内发生盗墓案两起,赃匪均无破获,实难辞防捕不力之咎”①咨公安管理局为奉令会核宛平县呈报琅山等村发生盗墓案件负责人分别处分由[J].河北民政刊要,1932(7):7.。

盗墓群体组成人员较为复杂,有溃兵散勇、职业军队、土匪游民、风水先生等。1936年北平(北京)大兴一个名为刘润齐的风水先生,“外表看风水,实则将茔墓地势,默记于胸,并探询殓物,暗中则与匪徒勾结,实行盗墓工作,富人之茔地曾被刘看过风鉴者,刘均引导匪徒施以挖掘,得来珍什葬物,变卖依分。”②勾匪盗墓[N].青岛时报,1936-05-09(7).盗墓者组织形式多样,分为以下数种:(1)数人合伙临时组班,盗墓时临时聚集,散合无定,这类组织多为兄弟、亲属组成;(2)由本村保长或有势力的人组织,提供工具,驱使穷人挖掘,给以微薄报酬,挖出文物悉数上交;(3)一些古董商为收取文物,雇人挖掘;(4)许多军阀、官僚为获取军费和财物,带领军队或驱使农民进行对陵墓进行盗掘。在这些团伙中,规模较大的当属军队盗墓:如1925年党玉琨盗掘陕西省斗鸡台古墓区;1928年孙殿英率领军队盗发清东陵;1931石友三部在河南汲县盗取古物甚多等。在这些盗墓行为中,最为典型、影响最恶劣的则是臭名昭著的东陵盗墓案:时任国民革命军第十二军军长的孙殿英借剿匪和演习之名率部进驻马兰峪,之后对清东陵进行了大肆破坏性挖掘,引起了社会各界震惊[12]。

自从东陵被盗后,“风气为之一开,各地盗贼土匪,都看出便宜来了,于是四处访查,凡前清各王公大臣的坟墓,被他们知道了地点,到夜间便结伙持械前去 盗掘。前清王公们的坟墓,虽然很多,然而坟是有限的……以不到三四年的工夫,早已掘尽了。”③可怕的盗墓案[N].北平午报,1932-04-08(2).除了挖掘历代贵族的陵墓,一些散盗也觊觎普通富户的坟墓。如天津“南安子寺庄住户李姓,在奉天为商,李之父于前五年亡故,葬于该庄南沙窝新坟地内。日昨被匪人将坟棺打开,将财物尸骨盗去”④盗墓风普遍化[N].新天津,1934-04-29(9).。各色人等通过大量盗掘坟墓,许多人甚至因此致富。“洛阳东北一带,挖古之风极盛,因而顿成富翁者,颇不乏人,政府虽屡经禁止,迄未绝迹。”⑤洛阳乡间盗墓风炽[N].华北日报,1931-10-01(11).在不同盗墓贼的疯狂挖掘下,许多陵墓遭到破坏,“谭峪沟至白羊城西山一带,无论穷富新旧大小坟墓,均被盗挖一空,骨骼遍野,惨不忍睹。”⑥盗墓风炽[N].新天津,1937-02-02(16).以山西省为例,1935年仅一月到四月“共出盗墓案件一百零九起,破获案数为六十八起”,五月至八月“共出盗墓案件一百一十八起,破获案数为九十一起”⑦山西省政府九月份行政报告[R].山西:山西省政府行政报告,1935(9):11-12.。除职业盗墓外,许多普通民众为生活所迫有时也会参与盗墓活动,如河南安阳、洛阳和陕西咸阳、西安一带农民,每逢“农事闲暇,辄于附近隙地发掘古物,视同副业”⑧傅斯年,徐中舒等.田野考古报告(第一册)[M].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213.。北方盗墓的猖獗由此可见。

对于盗墓者而言,“看坟人”(或称坟丁)的存在成为其在盗墓之前必须设法排除的障碍,而民国时期,负责墓地清洁和安全的看坟人还广泛存在。但是由于盗墓者对看坟人采取恐吓、拘禁、伤害、利益诱惑等各种手段,以至于他们在与盗墓贼的较量中始终处于下风。根据各档案报刊的记载,许多看坟人面对盗墓者时,只能躲在屋内,待其走后方敢报于事主和警局。北平“广安门外李家屯,有废清御前侍卫郑宝贵家祖墓三座,致已为当地流痞所觊觎,于前晚夜内九时许,匪徒刘和尚勾结赵德才、那振升等数人,前往掘刨,正在挖掘之际,竟被看守坟墓人黄占海、徐鸿福二人闻知,便往查看,致被各匪将黄某以刀扎伤,当即倒地身死”⑨盗墓案层出不穷[N].华北日报,1931-03-08(6).此外,还有部分事主的家属或仆人与盗墓者、古玩商勾结牟利。1923年,朝阳门外的马房村后崔家坟归看坟人崔姓十二家看管,“坟主前清闽浙总督张姓,旧停榨(棺)一具在此,今年下葬。崔四等见财起意,暗将棺材底儿撬开,盗出金首饰及殉葬物,约值千余元。”①盗墓:前清闽浙总督家之棺所有殉葬物约值千金[N].社会日报,1923-06-11(4).

随着北方地区盗墓之风的蔓延和扩大,许多规模较大的盗墓群体不再以隐蔽的方式盗墓,开始采取暴力手段对陵墓进行破坏,并与当地政府对抗。当时河北高等法院总结:

凡地方盗墓之案,大抵纠集多人,执持枪械,啸聚山泽,抗拒官兵……其盗掘坟墓之时,则布哨设防,俨同大敌,即有人守护之墓,亦不顾守者之护持,肆意逞强,尽量发掘。不独取其殉葬之物,且搜其含殓之珍;不独毁其棺椁暴其尸骸,且折其骨骼,弃其身首,对于守护之人,则捆绑威逼,禁使不得声张。其墓工坚固者甚至携带爆裂物品,如炸药﹑手榴弹之类,任意轰炸,声闻于数里之外,迹其行踪,大率溃兵游勇,出没无常,猾贼巨匪,飘忽为患。②专件:训令各院准省府函嗣后遇有大帮盗墓匪徒应即体察情形依照惩治盗匪暂行条例从重科断仰遵照由(第九二九七号)[N].河北高等法院公报,1934(13):60.

从这一报告可以看出,当时北方地区盗墓活动规模之大、对历史文化的破坏以及对社会治安的危害已经达到十分严重的程度。

二、盗墓之风的具体成因

虽然盗掘坟墓的历史陋习自古存在,但是民国时期由于特殊的时代背景,导致与以往单一的盗墓原因不同,这一时期的盗墓动机具有多元性,且颇为复杂。社会动荡下军队和民众对于财富的需要,外国殖民势力对中国的文化侵略,畸形“市场规律”的推动,加之一些变态心理因素的作用等,这些促成了民国时期盗墓频发的重要原因。

(一)社会动荡

任何一种现象的出现都不是偶然的,盗墓亦然。在战乱年代,“改朝盗墓,换代挖坟”③倪方六.民国盗墓史·内幕卷[M].北京:中国华侨出版社,2012:4.成了一种普遍现象。“中华民国”成立后,虽然建立起现代化的资产阶级民主制度,但是军阀混战从未停止,“中国社会的不安定,到今日可以说已经达到极度了。这种不安定的现象,决不能归咎于主义或革命思潮的煽动与诱惑,而是日积月累,逐渐演变的结果。”④盗墓与抢米[J].华年,1932,1(15):281-282.部分军队为了快速获取军饷,盗墓成为一种便捷而有效的途径。而这一时期自然灾害不断,政府赋税沉重,更加重了民众生活的困苦,许多地方农村经济因此濒临破产。彼时河北定县居民因临近年关“无力偿钱”,在债主逼迫下,“村中破产之农户,因迫卖田房,无家可归,遂将数十年来之古墓掘开,盗取珍品,以维残生。”⑤农村破产声中,定县发生盗墓案[N].益世报(天津),1934-02-07(8).一名学生写的文章中,也借盗墓者之口对当时的经济压迫进行批判:“横竖不干也是死,干也是死,这年头坐着等死的才是混蛋。查税的官太混账”⑥何良言.盗墓[J].南开初中,1936(3):20-21.由此可见,在乱世之中盗墓,成为这一时期军民的共同需求,也是盗墓活动过度活跃的客观原因。

民国初期,因政府组织更换频繁,一定程度上对社会的管控能力降低,对陵墓的管理环节较为薄弱,对民间违法行为的控制和打击相当乏力,西北、东北一些偏远地区,政府的法令更是难于到达。以河南为例,经过各地,“盗掘新旧坑穴,触目皆是,而以豫省安阳县属尤甚,并由“中央研究院”殷墟发掘团,交来安阳盗掘案件一览表一件,计自廿二年二月起,至上年十二月止,竟达六十三起之多,殊骇听闻。”⑦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请办盗墓人犯[J].外部周刊,1935(48):14-15.究其原因,是因为“现行刑法所定盗墓罪犯条文,富有伸缩之性,而盗掘古物,更未定有专条,可兹依据,各处司法机关对于此种案件,往往取罪于情轻之义”⑧同⑥.,以至于民众毫无忌惮,视盗掘为唯一谋利的途径。

此外,中国传统社会所确定的习俗礼法,以坟地为最神圣不可侵犯。虽然田岸间无主的孤坟正不知凡几,但是受了经济压迫的农民,很少有敢把它们夷为平地之人。随着近代社会的变革和时局动荡,在社会稳定时期能很好发挥作用的、用来维系社会秩序的民间力量,在饥饿和混乱中往往失效,这种情况下,盗墓与侵占墓地的案件层出不穷,尤以北方为多。底层民众生命受到威胁,生存受到挑战,社会民众对政府和富有阶层等既得利益者的仇恨增加,在这种心态下,也容易诱发盗墓。正如时人对混乱的盗墓现象所评论:

匪徒盗墓,与平日舆论的反对盗墓,无非着眼在经济与资产观念上。我们却要作(做)进一步的观察。中国以前的家族文化,养成了不少有力的社会裁制的力量,墓的不受盗,便是裁制的一种表示。如今种种,足证这种裁判力已日就土崩瓦解了。生计既(即)日就竭蹶,旧的社会裁制力量又日归朽败,同时又没有新的来代替它们,试问中国社会又安得不乱。①盗墓与抢米[J].华年,1932,1(15):281-282.

(二)外国侵略者的文物掠夺

民国盗墓风潮,并非始于民国,自晚清外国殖民势力侵入中国起,便成为诱发民国盗墓事件的又一重要原因。“依侵略规则而言,侵略者之所以要侵略一个国家和地区,是以对被侵略对象的财富进行控制和抢夺为目的。”②倪方六.民国盗墓史·内幕卷[M].北京:中国华侨出版社,2012:8.而最有价值的地下文物资源,自然成为侵略者最觊觎的对象之一。自从1840年第一次鸦片战争后,中国便不断受到西方殖民者的侵略和掠夺,而中国的十九世纪与二十世纪之交,以古代文明再发现著称,这种“古代文明再发现”,则是以中国古墓古迹被西方人盗劫为代价而完成的。以“来华考古”“联合考察”等名义出现的盗墓活动,成为民国时期北方地区外国人对中华文化侵略的直接表现。

除早期英国人斯坦因、法国人谢阁兰、瑞典人斯文·赫定对西北地区各古墓的盗掘外,一些西方来华传教士也直接或间接参与了华北地区的许多盗墓活动和文物交易。如加拿大皇家安大略省博物馆馆长查尔斯·卡里雷(C.T.Currelly)就曾分别委托在河南传教的加拿大主教怀履光(William Charles White)和英国商人乔治·克罗夫茨(George Crofts)从中国盗运出大量文物。怀履光自1924年起,依靠开封的古董商,四处收购骗取当地文物,运往国外,其在华活动资金,均为皇家博物馆提供。1928—1934年,怀履光与美国人华尔纳盗掘了包括洛阳金村在内的一批中国古代墓葬,其盗墓活动持续时间长达六年[13]。而克罗夫茨甚至将疑似明朝将领祖大寿的坟墓整体盗运到加拿大博物馆[14]。除了西方国家,日本在民国时期亦盗劫了大量中国文物。早在1894年甲午战争后,日本就开始对东北地区进行文化掠夺和盗墓活动,“九一八”事变后,东三省被占领,这种行为更是肆无忌惮。他们以各种名义和手段进行盗掘:或以“探险”为名,如大谷中国探险队;或以“学术考察”为名,如鸟居龙藏在中国的活动;或以“中日联合考察”为名,如1927年滨田耕作等人在旅顺大连的盗墓活动等。据统计,日本仅在1912—1937年对中国北方进行的主要盗掘活动即达20余次[15],对中国古墓陵寝造成极大破坏。

西方人在中国盗墓,是中国既往历史上从未有过的现象。在中西方盗墓贼的双重破坏下,民国时期北方地区的民间盗墓活动较以往任何朝代都严重。

(三)“畸形”资本市场的刺激

1912年“中华民国”建立后,以孙中山为代表的一批中国近代民主革命先行者,主张发展资本主义经济。在这种背景下,以往并不繁荣的文物古玩市场得到迅速发展,北京、西安、洛阳、天津、开封等地,都有专门收售古玩的市场,且各市场的古玩相互流通。据《鲁迅日记》记载,鲁迅曾在北京琉璃厂两次买到洛阳出土的文物。1913年2月2日,“购买北邙所出明器五具”③鲁迅手稿全集编辑委员会.鲁迅手稿全集:日记(第3册)[M].北京:文物出版社,1979:79.。1919年12月31日,又买到“洛阳唐人墓葬中出土明器两件”④同③:244.。在这种畸形繁荣之下,文物收藏和交易十分活跃,许多非法交易也从中渔利,进一步刺激了北方地区的盗墓活动。

在盗墓者看来,盗掘坟墓主要是为了“挖宝”。在古代,许多有一定经济条件的人热衷于收藏,某种程度上中国人喜欢收藏的习惯是盗墓活动一直存在、屡禁不止的基本原因之一。到民国时期,受国内外市场经济规律的影响,墓中的随葬品除自身含有的价值外,已经成为另一种可以买卖升值的商品,“民国十年左右,古物因中外人之购买,价值最昂,盗发者愈多。”①卫聚贤.中国考古学史[M].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1984:114.各个陵墓出土的不同文物通过各种途径出售于国内、国际的收藏者,在巨大利益的诱惑和刺激之下,许多专业和非专业的盗墓者纷纷从事这一行业。与前代不同,由于国门洞开,民国时期对古玩文物的需求不仅局限于国内,许多国际收藏者也先后来到中国大量收购中国文物。时人笔记记载,当时古物出口络绎不绝,动辄数十箱之多。因此,民国文物收藏与交易的主要特征,是国际出口和走私。

北方地区文物市场的繁荣,使政府当局催生出收税的想法,因此出现了行业税费,以此敲诈古董商人。如韩复榘在河南洛阳执政时,成立了古物特税机构,设“古玩特税”,大量发行“行贴(帖)”(即营业许可证件),这些“行贴”被强行摊派到各古董商手中,无“行贴”而经营古玩者,不仅要被没收货物,还要处以罚金。韩复榘离开洛阳后,又出现“古玩特税局”,当地教育部门以筹措经费为名,也向古董商收税。由于税费增加,文物交易成本提高,“古玩商人因负担太重,便变本加厉敲诈挖掘人(即盗墓者),挖掘人只好大事挖掘,借以填补损失。”②吴圭洁.洛阳古玩行史话[M]//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河南省委员会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政府通过收取税费,使盗墓变相合法化,使得“盗掘买卖之风更炽。”同时,盗墓合法化又推动了其产业化发展。民国著名考古学家卫聚贤曾写道:“民国十六年革命军兴,洛阳为九朝建都之地,古物甚多,于是地痞呈请地方当局,设立古物征科机关,凡掘出古物,售出时得纳税,于是成为公开的挖掘。由数人组织公司,或单独一人出资,雇请工人若干名”③同②.进行挖掘,各不种植农业作物之地,专为从事发掘,地主甚至也成为股东之一,巨大的利益刺激使得许多人从事盗墓活动,大量陵墓被盗挖殆尽。

(四)其他心理因素引发盗墓

除上述主要原因外,一部分人出于变态心理也会进行盗墓,如泄愤、绑死票、怪癖等。1922年,山东济南泺口镇住户李力的妻子蒋氏,将儿媳刘氏虐待致死后,在死者娘家威胁下厚葬,之后由于对死者怀恨在心,蒋氏趁天黑将刘氏之墓盗掘,并“效仿伍子胥鞭打楚王尸的样子,拳脚相加,以泄其恨”④旧家庭出一悍妇所演的惨象[N].晨报,1922-07-14(7).。1928年,河北大名县因剿匪得力,绑票案减少,“一般匪徒异想天开,先调查富豪坟墓所在地,于夜间结伙刨开坟墓,割取死者头颅,然后出票勒赎。”⑤绑死票[N].黄报,1928-04-16(5).1930年,内蒙古赤峰三道街住户石某妻子墓被挖掘,“将死尸小棉袄脱去一件,并扒去心肝,尸体暴露。”⑥赤峰掘墓案[N].新天津,1930-04-15(9).有人甚至认为枯骨可以“以之为闷香”或“以之合药饵”⑦吴友如.点石斋画报·大可堂版(第3册)[M].上海:上海画报出版社,2001:122.,专门盗取尸骨。如1936年天津“东街大夏庄子住户曹鸿恩祖茔,棺内枯骨被盗一空,不知匪徒是何居心”⑧盗墓之风复炽[N].新天津,1936-07-07(16).。这起案件中盗墓者极可能将尸骨倒卖,以作药饵。

正是在人们的贪婪、愚昧、憎恶、变态等千奇百怪的盗墓动机之下,导致从古至今未有不掘之墓的怪象,这些现象破坏了中国固有的伦理道德规范,违反了法律,必然遭到民间社会的反对和政府的例禁打击。

三、政府对盗墓活动的应对措施

保护冢墓,久已成为一种道德行为的准则,历代都有禁止盗墓的相关律法。民国时期,随着北方地区盗墓活动日益剧烈,引起了民间社会的强烈不满,尤其是被盗事主,更是义愤填膺。1935年,察哈尔省阳原各村许多坟墓被盗,尸骨狼藉,“该县士绅任世奎等十余人,联名呈请县政当局,严加制止,以为人道。”①阳原各村发现盗墓匪,士绅呈请严缉[N].益世报(天津),1935-12-21(4).许多知识分子也认为盗墓活动不符合社会文明与进步[16]。在社会各界的呼吁下,民国中央和地方政府为缓解民间的不满情绪,阻止文物的流失,先后颁布一系列政策法令,并采取措施,加大对盗墓活动的惩处力度。

早在1928年东陵盗墓案发生后,南京国民政府北平接收委员会即公推朱洪基为起草委员,对清东陵拟定保护善后章程,大纲为:“(一)划定陵界;(二)改革制度;(三)编立陵户;(四)实行村制;(五)惠养旗丁;(六)限制驻军;(七)酌设警卫;(八)保护森林;(九)清理垦务。”②东陵盗墓案十六志[N].新晨报,1928-08-29(3).主旨在为旗丁妥筹生计,以期永久相安。虽然这一章程并没有纳入正式法律条文,但其中较为详细和全面地提出了陵墓保护的基本规划,表明政府对陵墓保护的日益重视。为加大对盗墓活动的打击力度,南京军事委员会北平分会于1934年还拟定《严惩盗墓匪犯办法》四项,“(一)携带凶器盗墓者;(二)以盗墓为常业者均处无期徒刑;(三)加暴行于坟丁,公然盗取者;(四)结伙三人以上,执持枪械盗墓者,均处死刑。”③严惩盗墓匪犯办法展期一年[J].法令周刊,1936(289):2.实行期为一年。对于古玩商勾结盗墓贼“共谋盗墓,如经查获,证明有勾结情事,一律处死刑”④古玩商结匪盗墓[N].新天津,1937-05-04(3).。由于这一法令较为严格,河南、山东等省先后援用实行。河南“以洛阳盗墓成风,拟请援用前北平军分会所拟惩治盗墓犯加重处刑办法,并据豫皖绥靖主任刘峙呈请准河南全省援用是项办法”⑤国民政府训令:第七○八号(二十五年九月二十五日):令军事委员会:中央政治委员会函送关于河南全省拟援用惩治盗墓犯加重处刑办法一案决议案令仰知照由林森[N].国民政府公报(南京1927),1936(2163):6.。除援用中央法令外,河南地方还采取了更加具体的措施,如洛阳专员署根据本地盗墓严重程度制定了详细办法:“(一)取缔古董商以绝根源;(二)禁售或搜查劫古器具;(三)查拿形迹可疑之盗墓犯;(四)劫墓案出于何区何保,区长联保主任及保甲长,均受相当处分;(五)严办劫墓犯。”⑥洛阳专员署拟订制止盗墓办法[N].益世报(天津),1937-04-10(8).山东亦如此。

1936年,在《严惩盗墓匪犯办法》延长实行一年后,北平冀察绥靖公署在此基础上又颁布了《惩治盗匪暂行办法》,用以代替前项法令[17],此后,《惩治盗匪暂行办法》与《刑法》等同列,作为处理盗墓案的基本依据之一。在颁布法令的同时,北平市政府还对各县县长进行了严厉要求,“查宛平、房山、昌平等县股匪明目张胆持械盗墓之案层见叠出,而宛平境内为尤甚,其他各县亦不免发现此等案件……所有此项股匪即责成各该县长督饬警团严密剿办,限期肃清。对于窝主引线及包办之徒,尤当依法重惩,勿稍轻纵。嗣后发现此等案件并照盗案手续依限勘报,隐匿不报者,一经觉察,或被告发,即将该县长以讳盗议处。”⑦王玉科.河北省民政厅训令(公字第一二九号)[J].河北民政刊要,1932(5):27.

除以上举措之外,陕西省政府在一般考量之上为防止瘟疫发生亦严禁盗墓:“近年奇荒,或饥民偷掘富坟,或子孙直掘祖墓,固属数见不鲜。但咸民饥急无聊,当饿火如焚之时,辗转深宵,不能遽死,遂被恶人勾引,将所有古坟全行发掘,于是破棺扬尸,惨不忍睹,而腥臭盈野,嗅者生病,尤觉可危……若不切查严惩,何以防疫病而正人心。”⑧邓长耀.陕西民政厅训令:令各县县长:奉省政府令据咸阳县赈务分会等机关呈请禁止掘墓扬尸以防疫病而正人心文(中华民国十九年五月)[J].陕西民政月刊,1930(10):20-21.

除北平、河北、山东、河南、陕西等地,山西省由于历代王侯贵族陵墓众多,亦是盗墓频发的重灾区。阎锡山曾在中央政府法令的基础上,配合山西的区村制,在各县范围内采取了进一步措施,“推之我国礼主孝思,重视坟墓之义,实为最惨痛之事,各县长亟应事前防范,设法消弭,以维善良风俗,而安地方。”其要点如下:“一、地方古迹名贤及大绅富户家之坟墓,应由该管区村及户主自行随时查察,并责成本村保卫团负稽查之责;二、劝告丧葬之家,力求节俭,对死者不可殉用珍贵之物,违者予以处罚……;三、窃盗游民等嫌疑人,由县区注意调查,情节重大者,可送工厂长期作工;四、对收买古玩流商,由县严行取缔。”①绥省两署第一五零次联合纪念周政治报告:省府王秘书长报告(六月二十八):(三)通令各县及视察员严行防范查察盗墓案件[N].山西省政公报,1937(25):2.山西省政府将缉办盗墓犯纳入各县县长的政绩考核范围:“查晋南一带劫墓案件层见迭(叠)出,各县县长率多视为故常,一报了事,对于缉捕赃犯漫不加意,甚至有讳案不报,希图卸责者。长此以往,深恐已犯者逍遥法外,未犯者从而效尤,亟应严定县长考核办法”②山西省政府一月份行政报告:民政[R].山西:山西省政府行政报告,1934(1):6-7.,并拟定暂行考核办法八条,监督县长执行。省政府还对各县警署和保卫团采取激励机制,对抓捕盗墓犯的有功人员进行奖励,经费占“二成缉捕费”。如先后对猗县查获盗墓犯李占彪等一案出力的警察奖励银圆五十元,对神池县警长马有福查获盗墓犯周福成一案奖励银圆五元[18]。

经过各方治理,北方地区的盗墓活动在一段时间内得到缓解,但是因错综复杂的政治和社会因素,政府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随着抗日战争的爆发,北方许多地区相继沦陷,日本侵略者和伪政权对各地文物大肆搜刮和掠夺,导致盗墓问题再度严重。此外,国民政府在前期治理过程中也存在诸多弊端。如各省执行程度不一,尤其在西北、东北地区,中央政府政令难以到达;一些盗墓团伙与当地警吏勾结,难以破案;政府对惩治盗墓法令的不完善,尤其是地方政府为筹集各项经费,向古玩商征税,使盗墓变相合法化,且涉及军队盗墓时,司法机构不能彻底审理。如孙殿英盗东陵后,北平成立联合审判团,但采取的是“审而不判”的方式,最终不了了之,这也为之后盗墓的泛滥打开不良先例。

四、余论

总结起来,民国前期北方地区的盗墓活动是整个中国盗墓史的一个缩影,乱象之下是一种疯狂,其严重程度可以用“前所未有”来概括,其具体呈现五个特征:第一,盗墓参与人数众多,为历代之最;第二,畸形特征,西方人士与中国盗墓者合作,推动了盗墓的不良风气;第三,盗墓手段丰富,技术进步;第四,出土文物数量惊人,呈爆发式增加;第五,文物流失严重,造成的破坏无法挽回。对于盗墓活动的治理,在民间社会的呼吁下政府也采取了各种措施,打击力度不断加重,但是由于这些“地下宝藏”带来的巨大吸引力和社会民众谋生艰难,只能通过这种特殊手段获得钱财,因此无法彻底根绝。纵观民国时期北方的盗墓活动,也从侧面反映了当时动荡的社会现实。换言之,持续动荡的社会环境与凋敝的民生对日益猖獗的盗墓活动产生了极大的恶性推动作用。

盗墓因之于传统的厚葬习俗,要想彻底解决这一社会文化现象,必须移风易俗。当时社会有识之士就对肃清盗墓现象提出了看法,他们认为政府对盗掘成风而“严行禁止,为事势所不可能,此等案件,必将酿成社会极大纠纷。无已,惟(唯)有变更葬法,是最后的解决。试观世界水葬火葬的习俗,我国衣衾棺椁亦不过习俗使然并非绝对真理,假使改效火葬,不但茔墓纠纷弊绝风清,且可节省田地,以供耕稼之用。若火葬骤难实行,则政府提倡的公墓制度,比较亦易于防守。如果照现在遍地私墓,任意扩大,永久保存决(绝)不是持久的办法。”③盗墓成风[J].兴华周刊,1936,33(18):3-4.除移风易俗之外,国家和社会稳定也十分重要,不断完善相关法律,加强对陵墓和文物的保护,并实现综合治理,是解决盗墓问题的关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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