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法背景下公司董事解任制度的检视与完善
2021-11-29胡鹏鹏翟相娟
大连大学学报 2021年4期
关键词:制度
胡鹏鹏,翟相娟
(华侨大学 法学院,福建 泉州 362021)
股东会与董事之间的关系被视为公司治理的核心问题,而双方之间的冲突也是现代公司治理的难题之一。随着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公司的经营管理日趋专业化并形成了职业的管理层,但这也使投资者逐渐失去对管理层的控制。公司治理的专业化必然带来一定的代理成本,因而,控制和约束管理层就显得尤为重要。现代公司治理理论与公司立法普遍明确了股东会的任免权,特别是无须说明理由解除在任董事职务的权利,这使股东有权通过股东会或法院提前解除董事职务,这也使公司的治理面临新的挑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103条明确了“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是股东会的法定职权之一,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五》)确立了董事职务的无因解除制度。根据这一制度,股东可以无需理由任意地通过股东会解除任期内董事的职务。从实践来看,这一制度一方面有助于促进董事勤勉尽责,另一方面也极易成为公司治理失衡下大股东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工具”——大股东可以利用资本优势顺利地解除中小股东选举出来的董事从而将其排挤出董事会,而中小股东很难解除大股东支持的侵害公司利益或者自己权益的董事,因此,有必要坚持并完善这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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