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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野外现场足迹勘查的重要性

2017-02-14安国阳刘沛

法制博览 2017年1期
关键词:盗墓

安国阳+刘沛

摘要:〖HJ0.71mm〗足迹是人们在站立和行走时,与地面或其他承受面接触形成的脚掌或鞋、袜等形象痕迹。足迹因其固有的某些特征,在破案侦查的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因野外的特殊性,作案人必定会留下足迹痕迹,本文以一起荒野盗墓案为例,分析了足迹痕迹在野外中起到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野外特性:足迹痕迹;盗墓

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2-0178-01

近年来,我国珍贵的文物资源正面临着严峻的危机。一些不法分子觊觎文物所带来的财富,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私自盗墓的案件不计其数。本案发生在塞北高原的大同市左云县内。大同在南北朝时期是北魏的都城,其下县城左云县下的三屯乡五路山由于其风水的特性北魏皇族多埋葬于五路山脉内,五路山山脉众多,山体东西走向,隔断了内蒙和山西两省。建国后由于五路山风景秀美,山内动植物资源丰富,北京某公司将五路山整体包租,作为药材基地和猎人会所游玩地。

2013年12月冬天第一场冬雪降临,山上由于风大,更加的寒冷。由于山上有北魏古墓派出所民警需要经常上山巡逻。在一次例行巡逻时,在一座古墓山头上发些许多新鲜的足迹痕迹,派出所民警看到后非常敏感,意识到这应该不是村民足迹。随后通知了左云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技术中队民警笔者,笔者立即前往现场进行现场勘查。

五路山由于其山高风大,雪地足迹保存时间更加长,而且更加完整。笔者前往现场后,第一时间就在山底上发现大量明显足迹痕迹。通过比对分析发现七种足迹花纹。在山底到山顶上山过程中,发现了七种足迹的成趟足迹。通过比对计算,分析出七人年龄、体态、身高。七人多为30到40岁之间,有两人在40到50岁之间。体态普遍为中等体态,有一个瘦子,和一个胖子。胖子身高约为180cm左右,瘦子为170cm左右,体态中等的人中有两个身高最低约160cm左右的。这七人之中有一人有走路踮脚习惯。特征都非常明显。左云县公安局采纳了笔者对现场的分析意见,加大警力对上下山口进行盘查。

二、案件侦破

〖HJ0.72mm〗三天后,一辆大面包车上山时被民警拦下进行盘查,盘查民警利用笔者的分析意见,发现人数,身高,体态都相符,立刻警觉起来。拉回派出所进行足迹比对时,四人鞋底足迹与发现的足迹相符,其中一人走路有明显的踮脚行为,并且在车辆上发现大量有关盗墓的工具。民警立刻对七人进行了询问,询问后七人承认其盗墓行为,其中三人鞋底足迹不符是因为换了鞋,到此案件告破。据嫌疑人交代,薄某(胖子)、田某(身高160cm)、张某、李某(身高160cm)、张某某(踮脚)、韩某、王某(瘦子)等七人白天在事先安好的宾馆内休息、到了晚上八时、九时左右驾车来到左云县五路山风景区,由李某、张某下进盗洞内进行掘土,其他人轮流下到盗洞内抬土至地面,干活到第二日凌晨三、四时左右,人员上至地面伪装好盗墓洞口乘车回到宾馆休息。在被抓获后,民警调查盗洞已经深达20米,并且下达花岗岩层10米多,作案人的疯狂之举让人惊叹。如果不是民警的警觉,也许这个皇陵早已被洗劫一空了。

三、探讨研究

荒野由于其特殊性,多为人烟稀少地方,足迹形成后很长一段时间不会被破坏,而且由于其地理条件的因素一般不会水泥化,嫌疑人在野外作案必定会留下足迹,足迹明显清晰并且成趟。(成趟足迹是指正常步态下走出来的多个同一方向足迹串)。并且嫌疑人如果在人烟稠密处,嫌疑人内心紧张,多会做出一些不协调的行为,导致固定形态变形会对案件分析产生误差,失之毫厘缪以千里。但嫌疑人在野外作案,一般由于人烟稀少,心理意识松懈,大多不会紧张,不会导致其固定形态变形,例如走路形态等。并且在野外不需要避嫌,作案人目的明确,一般会直奔作案方向或物品,不会有多余次要行为,为侦破提供错误方向。而且由于野外的地理特性,没有监控设备图像物证基本无用武之地,指纹类痕迹不易提取,一般都会遗留大量的足迹痕迹,并且一定时间内明显清晰,这对案件的侦破会提供最直接的线索,左云县公安局侦破的五路山盗墓案就是最直接案例,足迹痕迹在此起到了最直接重要的作用。

四、结论

野外特殊的环境,造就了足迹在此类案件的重要性,在勘查野外案件时,因加强对足迹痕迹的发现和提取,会对案件的进展直接提供方向性。现阶段,我国由于高新科技的发展,电子物证,图像物证等新兴物证的兴起,对传统物证在案件决定性上起到了冲击作用。不可否认,由于时代进入,犯罪也在不断的升级,但是传统物证的可取之处也不容质疑,在野外此类案件的特殊性上,足迹物证就着其他物证不能比拟的优越性,因此让技术人员意识此类案件足迹物证重要性并加强采集此类案件足迹物证,是以后工作的重点。

[参考文献]

[1]谭福民,窦海明.利用步法特征进行人身识别的研究[J].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07(01).

[2]郭可华.试论步法特征的客观性[J].刑事技术,1986(05).

[3]高以群,张翠玲,李荣,梁德林,薛荣耀.关于步法特征检验价值的实验研究[J].中国刑警学院学报,199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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