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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盗墓者的行规引发的伦理学思考

2020-04-15蔺海鲲岳丽霞

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 2020年2期
关键词:河西走廊盗墓伦理

蔺海鲲 岳丽霞

摘 要:中国旅游标志“马踏飞燕”在甘肃省武威市城北的雷台汉墓出土,这一墓葬的发掘,为研究东汉河西葬俗的递嬗提供了重要的素材。然而,猖獗的盗墓活动,不仅破坏了古人事死如事生的传统习俗,也致使考古工作者无法全面准确的记录、绘图、分析、断代等工作,最终导致获取的历史信息残缺。此外,在陕西唐永泰公主墓的天井处发现的一付直立人骨架,据文管员判断可能为盗墓者死在天井之中,这引发了笔者对于盗墓者行为及其行规的深省,并将河西地区的汉唐砖室墓与伦理学结合来做一探究。

关键词:河西走廊;盗墓;砖室墓;伦理

中图分类号:C9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 - 621X(2020)02 - 0139 - 06

一、河西走廊的汉至唐砖室墓

河西走廊作为丝绸之路黄金地段,是多元文化汇聚的中间地带,这里居民结构复杂、种族多元,因此其墓葬文化受到周原文化的影响较大。尤其是汉唐时期,交通道路畅通,族群互动频繁,繁杂的礼仪制度和丧葬习俗随之向河西走廊传播,故而促进了河西走廊葬俗的发展,同时也为盗墓行业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一)汉至唐砖室墓的形成与分布

史前的河西走廊,经济形态单一,畜牧业占比较大,加之其流动性及当时社会生产力低下,使得当时的墓葬文化发展缓慢。至秦汉,我国墓葬形制发生重大转变,除主流的木椁土坑墓、土洞墓,逐渐出现砖室墓、壁画墓、画像砖墓等形制,并盛行开来。这一时期的河西地区,因张骞凿空西域,后在河西沿线设置郡县,河西走廊正式划入汉朝版图,自此移民实边开始。到东汉,汉王朝实行兵农合一的军事机制,在此后百年间,河西走廊的文化繁荣可与中原媲美,墓葬文化亦是如此。

魏晋南北朝时期,土地所有制的发展,使世家大族对茔域尤为重视。当时坚固的砖室墓得到很大发展。但因中原动荡不安,大量民众及豪族带着先进的生产技艺、文化习俗来到河西,充实并促进了河西文化的发展,同时不少技工画师的到来,使得绘画艺术得到了空前繁荣。当地官员、豪门大族等大兴土木,修建墓室,树碑立传,请画工描绘生活情景,并在死后安葬时效仿,逐渐演变出大量砖室壁画墓。隋唐时期,墓葬形制以砖室墓及土洞墓为主。

历史沿革和文化交融,使得河西走廊的丧葬习俗也与中原丧葬文化息息相关,这一发展可从武威市雷台汉墓(东汉)、旱滩坡墓群(汉至晋)、武威南滩魏晋墓;敦煌佛爷庙湾墓群(东汉至唐)、敦煌祁家湾墓群(西晋至十六国);嘉峪关市果园—新城墓群(魏晋);张掖市骆驼城古城墓群与许三湾古城遗址墓群(魏晋至前秦)、八卦营墓群(魏晋);酒泉市锁阳城墓群(汉至唐)、酒泉下河清墓群(汉至魏晋)、崔家湾墓葬(魏晋)、石庙子滩墓葬(魏晋)、玉门市金鸡梁墓地(魏晋)、果园乡丁家闸村墓葬(十六国)、西沟墓群(魏晋);清水镇单墩子滩墓群(魏晋)、酒泉总寨堡墓群(魏晋)等大量汉唐的墓葬中窥之一二。以上墓葬形制以砖室墓为主,根据考古发掘报告及未刊发的考古资料推断,河西走廊分布的砖室墓约在一百座以上。

(二)墓葬结构

砖室墓因其特殊的墓葬结构及材料,使其成为考古界备受关注的葬俗文化之一,同样这一独特的形制及部分墓室中题材丰富、艺术价值较高的壁画及丰富的随葬品,使得这类墓葬成为盗墓者争相行止之处。

在武威市北关中路的东汉晚期雷台汉墓,1969年10月,当地的文管人員在清理的过程中,发现盗洞2处,一处位于中室东壁的上部,一处位于墓道中。中室的盗洞,直穿墓室砖壁而下,“被打破的砖壁范围约长0.6,宽0.4米”[1]。盗洞直达墓底。墓道中的盗洞位于墓门照壁前面近1米处,“略作圆形,直径1.4 - 1.6米”[1],盗洞向下斜行,通至墓门,然后揭掉封门砖,进入墓室。发掘的墓葬形制均为多室砖券墓,包括墓门、甬道、前室及左右耳室、中室及右耳室、后室。垒砌方式为条砖筑砌,墓门上砌照壁,照壁两侧各有向东的砖墙一垛。门顶券砌与照壁连成一体,券砌门外,有砖构长方形门框,用条砖纵向平砌,叠涩成楣,前、中、后三墓室皆作录盝顶,顶部正中嵌方砖1块,用红、白、黑三色彩绘莲花藻井,3个耳室的顶部,皆为四面攒尖式。

1976年,文管部门对武威市金沙乡南滩魏晋墓进行发掘,发掘的一号墓形制为砖室墓,由墓道、墓门、甬道、前室及后室组成,发掘中发现盗洞两处,分别位于甬道顶部与后室底部。墓门由砖砌为斜人字形,甬道顶部起券,墓室的西北南壁中部稍向外弧凸。分为前后两室,前室墓顶正中镶嵌条形砖,绘制有莲池藻井。后室前室大小一样,墓壁砌法相同,唯顶部正中嵌条砖藻井呈井字形。二号墓室为单室,清理时在墓室北壁上面发现盗洞一处。平面呈长方形,四壁中部稍向外弧凸。四壁在高2米时开始向内斗合收砌成顶。

1972年,嘉峪关市新城乡牧羊人张书信无意中发现了1处墓葬,当地市文教局副局长焦炳琨迅速派工作人员勘察墓葬并进行发掘。根据清理报告可知,墓葬为魏晋至十六国墓葬,均由长斜坡墓道、墓门、墓室组成。墓室一般为2室或3室。均用灰条砖垒砌,前、中室作盝顶,平面近方形,后室一般为券顶,平面呈长方形。墓壁有用砖刻成象征楼阁建筑的屋檐或屋椽。墓室壁建有壁龛或耳室,壁龛旁墨书“各门”“臧内”“炊内”“牛马圈”等,充分反映了墓主生前宅第的设置情况。在这一墓群的清理过程中出土了11大类1 000多件随葬品,其中一级文物10件,同时,墓砖壁画的广泛题材及庞大数量使其一度被考古界、绘画界及中外游客誉为世界上最大最完整的“地下画廊”。但在发掘的过程中,“被发掘的18座魏晋墓基本上都被盗过,所剩寥寥无几的随葬物被翻乱和打碎,但8座壁画墓除少数壁画被盗外……”[3],正是因为“地下画廊”中壁画的特殊价值所在,一些不法之徒在利益的驱使下以身试法,盗墓案件时有发生。

同年,市文管部门也对嘉峪关市以东新城公社的戈壁滩之上的东汉晚期四座墓葬进行抢救性发掘。四墓皆为砖石墓,墓室由墓道、墓门、前室、中室及后室等组成,沿着墓道的方向,向地下开凿土洞,后以干砖垒砌墓室。其主墓盗洞从墓道斜穿向下,从前室顶部进入墓室。侧墓的盗洞从主墓室内横穿过去,方位相当正确,看来是当时熟悉墓葬情况之人所盗。墓门用砖券,有5至6重的拱券。前室、中室顶部均以条砖砌造成复斗式,没有彩绘,左右耳室及后室多为券拱顶。

1977年,文管部门对嘉峪关新城公社观蒲大队3座墓葬进行发掘,清理的三座墓葬均为斜坡墓道,在墓室地基上铺有地砖,墓门上的门楼高大且为雕砖组成。至墓室有砖砌甬道,墓室为双室墓。M9墓前室四壁和顶均以平砖砌筑,后室四壁各层均以三竖砖一面砖的方法砌筑,各竖砖凸出墙面,顶部仍为平砖错缝四面结顶。1979年,嘉峪关新城古墓区发掘墓葬两座,墓道两壁垂直,底部未铺砖,墓门为小砖拱券,照墙高大。两墓都为前后2室,前室为穹隆顶,后室墓顶以条砖纵连起券,成拱形券顶。

张掖市高台县骆驼城画像砖墓,根据1994年发掘报告可知,该墓是由墓门、甬道、前室、中室、后室组成的砖室墓。都为弯隆顶,三室之间有拱形甫道相连。3个墓室墓壁用干砖砌筑,砌法为五平一竖,在竖的3至6砖间嵌一平面彩绘画砖,每壁嵌1层或2层,大部分画像砖被盗掘或破坏。后室地面堆满散乱的棺木板及沙石土,墓顶东侧有一盗洞,盗洞是由东侧另一墓葬的后室(为弯隆顶双室砖墓,已遭盗掘)掘进该墓的。

1956年,酒泉文管部门对下河清墓葬进行清理。发掘的墓葬编号为1、18号墓,墓葬形制为双层砌砖墓,有头道门、二道门及三道门、前室、中室及后室组成;前室成长方形,穹隆顶,室砖为丁陡砌法;中室略矮,后室四壁由底部平铺后再侧立三层,后满砌成拱形。18号墓是一座双室砖室墓,墓门2个,墓室用砖砌成拱形墓室。1977年,甘肃省博物馆与酒泉文管部门共同发掘酒泉果园公社丁家闸大队墓葬,发掘的墓葬中丁M1、丁M3墓均为单室墓,平面近似正方形,四壁外弧,垒砌方式为3个平砖1个竖砖。四面结顶,以平面砖错缝干叠,顶面亦呈外弧,頂部以四竖砖砌出方口,以一方砖嵌入或盖于方口上作为藻井。双室墓有丁M2、丁MS、前室方形,后室长方形券顶。

2001年,肃州区博物馆工作人员对酒泉市肃州区城西的果园乡小土山墓群进行抢救性发掘,根据其简报可知,墓葬形制为砖室墓,由车马室、贮藏室、甬洞、照墙、石门、甬道、前室、耳室、过道及后室等构成,墓室均为青色条形砖垒砌,砌筑方式为最底层与地面相平,上平起2层,再砌1层立砖,立砖上错缝平砌二层,依次向上逐渐内收。前甬道连接墓门与前室,顶部为拱形券顶。前室内壁略带弧度,顶部为覆斗顶;后室四壁向外略弧,顶部为覆斗顶。后室的南壁下有2个直径约为1米的盗洞,墓室基本被盗一空。

敦煌翟宗盈墓,墓室顶部有盗洞。墓门为拱形,墓门之上建有照墙,墓室呈方形,覆斗顶,方砖覆盖形成藻井。由于墓葬被盗过,因此陶器的位置和人骨均已移位。从敦煌佛爷庙两公里处的发掘中发现,盗掘的人是从砖室的顶部挖洞进去的。

根据对以上墓葬在发掘过程中发现的盗掘情况及墓室构造,可知多数墓葬墓室顶部有盗洞,偶见墓室室壁,顶部盗洞多。根据河西走廊盗墓者口口相传的盗墓手法,可知盗洞多位于墓室顶部的45度位置处,其大小可容一人进入,后经考古人员及建筑专家的研究得出,这类盗洞是在分析砖室墓的承力点及整个墓室结构的承载力的基础上,择优选择的入墓突破口,这一盗洞不仅避免了墓室的坍塌,也有利于盗墓者顺利进入。以上的墓葬形制及材料,是以砖块从底往上垒,一层层往上叠加,愈往后愈成为拱形往上,最后以砖收口,这一墓葬的形制因其工艺奇特,盗墓者要选取进入墓室的点,很难把握,常造成墓室的坍塌或是生命危险。但这对于建墓者来说,却是不言自明之事,故而在古代建墓者多成为墓室主人死后的后顾之忧。因此,推断出部分权贵墓葬中出现的殉葬人的现象,应是避免墓葬被建墓者所盗而采取的措施。

二、盗墓者的行规及河西走廊行规的递嬗

盗墓,源于我国传统厚葬之风,是一种久远的社会文化现象。盗墓行为,与人们随葬生活用品乃至发展为厚葬的情形同时发生。民间的盗墓行为各朝各代均可见到。《吕氏春秋·节丧》中载“国弥大,家弥富,葬弥厚。含珠鳞施,夫玩好货宝,钟鼎壶滥,舆马衣被戈剑,不可胜其数”。司马迁在其《史记·货殖列传》曰:“掘冢,奸事也,而田叔以起。”同时,这一久远的职业也有其严格的行规所在。

(一)加入方式及其成员组成

掘坟挖墓这一地下行业,多以隐语表述行动与规矩。盗墓的组织,一般称为“入伙”。团伙主要分为两种,单干人员少且不超过两三人,多为血缘关系的嫡亲,家族盗墓可能性大;另一种是伙盗,由熟悉可信之人组成,人数不一,入伙之初,必须由组织中的可靠之人引荐,这既保障了内部成员的安全,也便于提前筛查人选。

北方一带的盗墓组织一般将组织盗墓团伙称为“支锅”,南方常为“翻肉粽子”,河南及苏北称为“挖红薯”或“下湖”,湖南及河北有称为“倒斗”及北京附近为“炸坟”等,说法不一。从古至今组织人数不一致,《清稗类钞·盗贼类》曰“焦四以盗墓致富”,“共徒数十人,有听雨、听风、听雷、观草色、泥痕等术”,分工明确,计划严密。袁枚《子不语》卷九中写道:“杭州朱某,以发冢起家,聚其徒六七人,每深夜昏黑,便持锄四出。”至新中国成立前,尤其是河西走廊一带的盗墓者,因地域限制及大规制的墓葬较内地少,盗墓人数逐渐发展成为两人合伙,多人及单干甚少。

(二)盗墓过程及文物盗卖

盗亦有道,这一道主要是指发现墓葬、确定年代、确定墓穴位置、挖墓、贩卖文物等流程。

首先,在确定墓葬之前,盗墓贼跟着风水先生,学习堪舆理论,观地势、辨水口,再熟悉各个朝代的葬俗,方能知晓是否有古墓。大概确定后,勘察墓穴时,南派盗墓注重技术,以经验与堪舆理论来探穴;据传嗅土气、踩点勘察及定位,常使用的工具为“锄”及钎。据传南方巨盗焦四,出北郊,见雷电交作,嘱众人四方以察之,“观草色、泥痕等”分辨夯筑技术;“听雷”,谓之“大雷时,隐隐觉脚下浮动,似闻地下有声相应者”,确定位置后,召集其徒,日夜兴工,力掘之。另有清人袁枚书中所载,杭州朱某,以掘坟发家,每至深夜,便手持锄而出。北派除了“望”“闻”“问”及“切”,尤为注重“力”,盗洞位置选择、盗孔形状及盗洞隐蔽性考量都是着重关注之处,同时盗掘工具为钎、洛阳铲或斧。明人王士性《广志绎江北四省》(卷三)中道,当年洛阳一代的盗墓者,以铁锥入而后嗅之,说明当时河南一代的盗墓者以闻探查墓葬情况。尤为盛名的商后母戊方鼎,是民国时由一名为吴希增的人用钎发现的。以上的勘察方式,既是找寻墓葬,也是弄清墓葬的年代及是否被盗掘过。

其次,发现古墓后,部分盗墓者为确定墓葬方位、棺木方向、随葬品情况,会以洛阳铲或探针进行打点,打孔到一定的深度会换铲,用铲取土,通过土质及土色来判断墓葬情况,同时对于墓室四角及形状进行勾勒。由此便能确定墓门、墓墙、墓顶、棺木和陪葬品的位置。后一步就是打盗洞,北方盗墓在盗洞位置与形状挖掘方面极为讲究,如安阳侯家庄的殷商王陵,大墓多次遭盗掘,在发掘报告中记载“早期盗墓者对于墓室位置判断极为准确,在墓室正中开一个圆形的大盗坑”;此外,1969年文管部门对武威市雷台汉墓进行抢救性发掘中就发现一处近似圆形的盗洞。如在河西走廊的盗墓组织中,盗洞抉择方面事宜多由经验丰富者决定,一人在上接土,另一人挖掘盗洞。在盗洞挖到一人多高时,就要在两壁上掏出“踏窝”,挖通后,墓葬之上的人把风。同时,在河西地区中有血亲关系的盗墓贼,这类关系中早期以甥舅居多,后因图财害命而致使墓中人死亡,后发展出父子关系,多为父亲在上,儿子在下进行盗掘活动。

最后,洞内人完成其任务后,会以暗号与地面人员联系,将获得的随葬品送上地面。从墓葬中出土的文物,有4种不同的销售渠道。第一,出土的文物,不会放在古玩市场的门面上销售,“而是放在店里的仿品中,摆上一两个不起眼的小件‘老货,等真正有眼力的买家上门”[8]。但是更多的卖家,都有自己固定的销售渠道。第二,真正的“支锅人”卖文物,一般不会在本地市场。他们大多在外地诸如北京、广州等地,有自己固定合作的收购商。第三,出自达官显贵甚至皇族的陵墓,或是国家级的稀世珍品,一般是在最大的黑市渠道下进行流通或通过特殊渠道(如贴上出口艺术品或展览品)私下送出海外。第四,编造传奇故事增加文物的价值,获得暴利。

三、盗墓行规引发的伦理学思考

盗墓,已是一个国际化的灾难,这或许是由于它过于高昂的利润而难以禁止。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高级顾问霍顿指出:“全球地上和地下的文物交易额仅次于毒品和武器交易的高額利润。”[9]在中国、印度、埃及三个文物输出大国中,中国几乎拥有盗墓者在全球古墓中需要的所有东西。这一现象不仅折射出人类性恶论的一面,也通过行规及盗墓过程的实施,将人性更为贪婪的方面及畸形的伦理规范逐渐体现出来。

(一)盗墓的动机必然导致畸形的伦理规范

盗墓的动机最为常见的即为盗掘墓主人的随葬品。所谓的丰财厚葬以启奸心,盗墓者不再顾忌对于墓葬的损毁与对死者的不敬,仅仅出于对于财务的欲求,出现“或剖破棺椁,或牵曳形骸,或剥臂捋金环,或扪肠求珠玉”盗墓行为。

在这一动机之下,盗墓圈中自古流传着行规,如父不传子;比如挖墓之后,盗洞要回填,以免影响村民耕种;比如只在夜间行动,所谓鸡鸣灯灭不摸金,还有无论出于法律还是迷信的考虑,“不动皇陵,不出人命”等一系列的规范要求,却在暴利诱惑和资源匮乏的双重作用下,这些江湖上世代相传的行规,似乎也正被盗墓者所遗忘或被替换。同样为了更大的利益,盗墓者利用流通渠道、充分动员各路人脉,将文物进行海外“镀金”或制造相关故事或传说,以抬高出售价格。这些规范的一再实施,使得盗墓者的个人情感、个人意志、人生观、价值观被金钱所侵蚀,人性缺失,诚信丢弃,道德失范,秩序失调,使得这一行业千百年来为千夫所指。

(二)入伙的行规是非正式社会规范但源于行业生存法则

入伙盗墓行规的制定,既是保障行业中参与人的利益、生命安全,也是为了获得最大化的利益及提高团队效率制定的生存法则。

这一行规形成源于3个方面考量。第一,对于伦理利己主义者而言,追求个人幸福与利益是心理需求所在,要将自己视为最高的价值,正如艾恩·兰德在《自私的德性》中写道“实现个人幸福是一个人最高的道德目的”,基于这一情况,最初的谨慎尤为重要。第二,在盗墓的过程中,面对物质诱惑,组织内的成员常出现利益性的冲突,如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集体利益之间的冲突。因此,在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集体利益发生矛盾时,“支锅人”会进行利益的权衡,在保障其个人利益的同时,也更为慎重的选择入伙人。第三,初期入门的学徒随着其技能的不断熟练,其地位及所得的利益也不断提高,所需所求会不断增多,这时入伙时的引荐人在很大程度上起着约束与监督作用。

(三)血淋淋的行规是性恶论的注脚

河西走廊的早期盗墓,按照不成文的行规,合伙者多有血缘亲戚关系,或是要好的铁哥们儿,但父子关系者较少,这是因为盗墓毕竟是不光彩之事,无法轻易示人,如若老子干上这一勾当,也要在儿子面前维持长辈的形象和尊严,不会拉上儿子一块干。同样,作为儿子的即使慢慢知晓其中的奥秘,也只好揣着明白装糊涂。然而,在高额的利益驱使下,部分人利欲熏心,洞内人把墓坑内的奇珍异宝递上来之后,很可能面临灭顶之灾,把风人可能以落石砸入洞内或将通风口堵塞,最后,洞内人只能与墓主人的骨骸相依为伴。后来,这一现象时有发生,于是演变为盗墓团伙以父子居多,但也发生了儿子扔下墓里亲爹的事。最后行成行规:儿子下去取货,老子上面拉绳子,再没出现过把人留在墓坑的事情。虽然这一规范也是建立在人性基础之上的,但会面临不寻常的利益诱惑,都会涉及重大利益的分割,只有从制度层面规范参与者的行为,才能让人放心。

这一行规,正是性恶论的反映。荀子在《荀子·性恶》中所言“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今人之性,生而有好利焉,顺是,故争夺生而辞让亡焉;生而有疾恶焉,顺是,故残贼生而忠信亡焉;生而有耳目之欲,有好声色焉,顺是,故淫乱生而礼义文理亡焉。然则从人之性,顺从之情,必出于争夺,合于犯分乱理而归于暴”。人的天性中存在着无限的无数的欲求,如若让人顺应本性,就会出现残杀、祸患的暴行,荀子提出这一理论重在治欲,指明善非源于人的本性,而是矫治人性产生的结果,故要结合外在行规的约束与血亲人伦,来惩治性恶,这样在很大程度上遏制了利欲熏心的犯罪,但是这一规范也将伦理规范推上了风口浪尖。

五、结语

在河西走廊砖石墓的独特形制之下,盗墓行为依然频现,从多数墓室顶部45度位置出现的可容纳一人进入的盗洞,说明了盗墓者在盗墓过程中的严谨慎重及高超技艺。然而,真正震撼之处,却是河西走廊父子之间的盗墓关系的形成,这是人性折服于金钱的反映,也说明了一切的人性,并非都是本善,人性中一些原恶的东西,只是未被激发而已。一旦盗墓者在残酷的、血腥的盗墓活动中屡次听闻残杀同伙的事件发生,加上人与人之间的不信任与巨大利益的诱惑,盗墓者就会见利忘义、昧着良心、不择手段的去做出损人利己之事。甚至于父子关系盗墓组合出现后,仍然发生儿子残害父亲的事件,这让诸多的盗墓者胆战心惊,也让他们重新审视人性中最后一处希望:“虎毒不食子”也许是最为可靠的盗墓关系。

参考文献:

[1]  甘肃省博物馆.武威雷台汉墓[J].考古学报,1974(2).

[2]  钟长发,武威地区博物馆.甘肃武威南滩魏晋墓[J].文物,1987(9).

[3] 嘉峪关新城魏晉砖壁画墓频遭盗贼光顾[EB/OL].http://www.wenbao.net/wbw_admin/news_view.asp?newsid=13

[4]  嘉峪关市文物清理小组.嘉峪关汉画像砖墓[J].文物,1972(12).

[5]  甘肃省博物馆,等.嘉峪关壁画墓发掘报告[M].北京:文物出版社,1985:15.

[6]  吴礽骧,甘肃省博物馆.酒泉嘉峪关晋墓的发掘[J].文物,1979(6).

[7]  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酒泉十六国墓壁画[M].北京:文物出版社,1989(8).

[8]  尼沙,陈团结.对话“盗墓贼”[J].华夏地理,2007(9).

[9]  陈方.盗墓日记何以总写不完[N].海南日报,2014 -02 - 10.

[责任编辑:刘兴禄]

Ethical Reflections on the Behavior of Grave Robbers:

An Investigation of the Tomb Relics from Han and Tang Dynasty Brick-and-stoneTombs along the Hexi Corridor

LIN Hai?kun1, YUE Li?xia2

(1. School of Marxism, Hexi University, Zhangye, Gansu, 734000;

2. School of Philosophy, Northwest Normal University, Lanzhou, Gansu, 730070, China)

Abstract:  The Chinese tourism symbol of the “Galloping Horse Treading on a Flying Swallow”(ma ta fei yan) was unearthed at the Leitai Han tomb in the north of Wuwei City, Gansu Province. The excavation of this tomb provides important materials for the study of the evolution of the burial customs in the Hexi area during the Eastern Han Dynasty. However, rampant tomb - grabbing activities not only destroyed the traditional customs of the ancients but also prevented archeologists from comprehensively and accurately recording, drawing, analyzing, and periodizing such data, which ultimately resulted in the incompleteness of historical information obtained. In this paper, researchers identified a homo erectus skeleton found at the vent shaft at the tomb of Princess Yongtai of Tang Dynasty in Shaanxi Province as that from a grave robber.This finding leads to the authorsinvestigation of the behaviors and regulations of the grave robbers during their own times. We mainly use the Han and Tang Dynasty brick - structure tomb and the framework of ethics to conduct such an inquiry.

Key words: Hexi Corridor; grave robbing; brick - structure tomb; eth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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