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及其对制度公正的启示意义
2021-11-29周宇
安阳工学院学报 2021年3期
周 宇
(周口师范学院设计学院,河南 周口 466001)
任何意欲研究现代国家制度公正问题的学者,无论东西方都无可回避的是美国政治哲学家、伦理学家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的“社会正义的理论”。罗尔斯在研究中,首先将其理论预设在一个他认为的“原初状态”之中,并且对这个状态给予了一系列的条件限定。其次,将其理论的逻辑基础定位在“公平的正义”上。他认为,在“原初状态”假设中,只要保证此假设能够实现纯粹程序的正义性,其按照固有的逻辑推理后,结果都将是正义的。进一步演化,也就是,他的理论中提到的“两个正义原则的选择”是在“原初状态”的假设下合力推导出来的;从而,在这两个正义原则指导下的社会必将是良序的社会。暂且不论其理论本身究竟在多大程度上有其实现的可能性,但是他的此种理论建构之方法论思路和逻辑结构,对新时代的中国处理纷繁复杂的社会制度的公正问题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罗尔斯正义理论的逻辑框架
(一)“公平的正义”是良序社会的道德前提和最终目标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是为解决西方当时社会所面临的各种国家治理问题在制度领域所做的抽象分析。他始终坚信在所有的价值理念中,唯有正义才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除却正义再无其他。他打比方说,这就好比真理是所有思想体系中最首要的追寻一样。既然正义是作为首要价值存在的,是位列第一位的,那么,它就内在地具有了绝对的先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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