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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研究

2021-11-29姜海颖

重庆开放大学学报 2021年4期

姜海颖

(西南政法大学 民商法学院,重庆 401120)

对于绝大多数人来说,房屋是安身立命之本,为了购买它甚至耗费了毕生的积蓄,应当受到保护。但是,伴随着2009年青岛阿里山小区以及2016年温州鹿城区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但不知如何续期这一问题的出现,人们逐渐意识到自己的房屋同样面临着使用权期限届满续期的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规定了“房地一体主义”,于是有人担心一旦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而续期不能,将会丧失使用权,进而失去对房屋的所有权,还害怕即便成功续期,房屋所有人也可能会承担高额的续期费用。

一、我国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悬而未决

本部分拟通过对我国现行立法的梳理,揭示我国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现行立法梳理

国务院1990年颁布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规定了以下几点内容:第一,第12条规定了居住用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为70年;第二,第40条规定了土地使用权期满后,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第三,第41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相关政府部门认为需要续期的,可以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暂行条例》中的“城镇国有土地”是指“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与现行《民法典》上的“建设用地”等同。因此,《暂行条例》中“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续期规则实际上是我国最早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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