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发展困境及其立法完善
2021-11-29卢娇娇
大连大学学报 2021年2期
卢娇娇, 王 芸
(青岛大学 法学院,山东 青岛 266000)
一、我国成年监护制度概述
监护制度是以监督和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以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利益为目的而建立的制度体系。由传统的禁治产制度到成年意定监护以及持续性代理制度,成年监护的改革发展,一方面能够有效地应对老龄化社会带来的难题,保障失能、失智老人的权益;另一方面意定监护制度的设立,允许本人提前为自己选择信赖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行为能力时,由意定监护人或者持续性代理人按照约定处理本人事务,更加注重被监护人的利益保护,彰显了“法是为人而立”的法律理念,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
(一)文献综述
《民法总则》出台前,我国学术界对成年监护制度的研究较少,主要研究方向是对国外成年监护的立法发展、相关制度规定以及实际运行状况进行研究,为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发展提供立法借鉴及改革思路。例如李霞教授在《中日成年监护制度比较研究》中通过比较中日两国成年监护制度的不同内容及日本成年监护制度的立法改革成果,提出我国应借鉴日本成年监护的立法经验,取消行为能力欠缺宣告,进行个案审查等[1];方勇男教授在《日本成年监护制度对我国民法的启示》中分析研究日本的成年监护制度继而提出对我国的启示[2];张露在《美国持续性代理权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中通过分析美国持续性代理制度的立法理念、制度价值,提出完善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思考[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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