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时代个人信息处理的法律基础
2021-11-29时诚
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2021年9期
时 诚
(西南政法大学 民商法学院, 重庆 401120)
在数字经济时代,伴随数字化技术应用领域的不断扩展,个人信息已经成为自然人与信息处理者之间相互博弈的资源。一方面,信息处理者以提高数字经济效益、增强社会福祉为出发点,主张对个人信息资源进行自由开发利用;另一方面,如果片面强调信息资源的利用,则必然会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损及其人格尊严、个人自由[1]。为协调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的关系,2021年8月20日通过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条将“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作为其立法目的之一,并试图围绕其构建系统化、体系化的个人信息处理制度。
本文拟从个人信息处理的规范涵义出发,通过探讨《个人信息保护法》中个人信息处理制度的创新与不足,提出在解释论上细化和完善相关条款的建议,以奠定数字经济时代个人信息处理的法律基础。
一、个人信息处理的规范涵义
明确个人信息处理的规范涵义,是建立科学合理的个人信息处理制度的重要前提。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条第2款,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其可以从法律地位、制度功能、价值评判等角度进行观察。
(一)法律地位: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是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目的
目前,全世界已经有14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个人信息保护法。从该法律的发展历程来看,之所以各国普遍关注自然人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起源于计算机技术广泛应用于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等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进而大幅增加了自然人个人信息遭受泄露、非法使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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