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创作物视阈下版权法的反思与重构
2021-11-29张坤生
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2021年9期
肖 海,张坤生
(华东交通大学 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江西 南昌 330100)
一、引言
人工智能是拓展人类智力能力、技能的新型科技与相关科学的融合体。其凭借神经学的进步,模拟人类智能,现已涵盖了机器人、视像、声音、文字处理、识别等系统,而版权领域中人工智能创作物正是遵循该原理生成的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产品。它的原理是从大量的作品中识别出不同作品的组合结构,以新的排列来复用这些结构,依此产生一部新作品。具体可以分成三步:第一步实现大数据分析;第二步抽取特征并分析;第三步实现创作。有关人工智能创作物权属主要有编程者独立权、操作者独立权、类职务作品、共有权、虚拟法律人格权等学说[1]。由此看出,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必然引发不同领域内学者的争论。在我国,人工智能的发展受到了高度重视,并多次在重大会议上被谈及,包括2016年国务院印发的《“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也明确列出人工智能相关发展规划;2017—2019年连续三年在政府报告中提及人工智能的发展;在《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中提到,2030年,我国将努力走到世界的前列,成为人工智能领域的领导者。因此,为了促进人工智能健康、高效的发展,需要相应地健全相关方面保护体制及立法保障。
二、国外人工智能创作的立法现状
目前,人工智能创作发展迅速,已涉及电影、音乐、小说、绘画等多个行业[2],风靡国内外。2015年以来,美国联合通讯社大胆地利用人工智能高效率撰写报道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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