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价值、困境与优化
——基于社会治理视角
2021-11-28王亚丰黄春蕾
安徽行政学院学报 2021年1期
王亚丰,黄春蕾
(1.山东大学 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山东 青岛 266200;2.山东大学 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山东 济南 250100)
乡村法治建设一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点和难点,兴起于20世纪末的“送法下乡”活动,体现了国家想要借助法律规则下乡与司法程序下乡塑造乡村地区法治秩序的美好愿望。进入新世纪,随着乡村社会结构和生活秩序的转变,基于人情关系的传统纠纷化解机制难以有效应对日趋多样、复杂的民间纠纷,法律手段逐渐成为民众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选择。令人遗憾的是“送法下乡”活动并未与乡村民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良好对接。其根源在于传统“送法下乡”活动的最终目标是将法治嵌入乡村,在形式上体现为自上而下的国家推进,忽视了乡村现实环境与民众现实需要。在这一背景下,为了更好地满足乡村民众的法律服务需求,一些地方开始了公共法律体系建设的实践探索。例如,2011年江苏省率先提出构建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2013年浙江省司法厅出台了《关于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在考察地方实践的基础上,司法部在2014年发布了《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下称《意见》),正式在全国范围内提出了建设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目标。同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从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明确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对于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的现实意义与重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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