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杀熟”的法律规制研究
2021-11-28陈沁瑶
安徽行政学院学报 2021年1期
陈沁瑶
(东南大学 法学院,江苏 南京 211189)
一、引 言
大数据“杀熟”的实质是互联网平台经营者(以下简称平台商家)运用大数据和算法进行的一种隐蔽的算法歧视。平台商家通过利用消费者在使用平台软件时遗留下的诸如姓名、电话、性别、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消费记录等个人信息结合其算法进行特定推算,从而针对不同的消费者实施特定推送、差别定价等行为,达到其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随着数据收集的便捷和算法技术的成熟,平台商家利用大数据“杀熟”进行区别定价、特定推送的现象屡见不鲜,在住宿、出行、票务、电商购物等领域或多或少存在大数据“杀熟”的案例。这种提供“个性化服务”的模式看起来似乎满足了消费者的个性化需求,但为何总是饱受诟病?其根结在于这种销售模式并不是一种遵循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原则的销售模式,相反,在诸多方面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平台商家在未经消费者允许的情况下大量收集消费者数据并进行算法分析,本质上侵犯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权;针对老顾客不当抬高价格,其实际上又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悉真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同时,区别推送的行为也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传统部门法在应对大数据“杀熟”问题上呈现出了相当程度的滞后性和矛盾性,难以有效应对和解决大数据“杀熟”对消费者基本权益造成的侵害。现有的研究中,大多数学者将研究重心置于大数据“杀熟”的定性之上,即大数据“杀熟”究竟是属于“差别定价”[1]还是“价格欺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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