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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论视角下的行政黑名单制度及其完善

2021-11-28冯丽芳

安徽行政学院学报 2021年1期
关键词:制度

冯丽芳

(中央财经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81)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国家大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黑名单制度作为信用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一环,也在中央层面的政策指导和地方层面的实践探索中逐渐完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指出要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环节信用监管机制,依据事前、事中监管环节获取的失信记录,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制度。而早在2014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以下简称2014年《纲要》)中亦提出,要在现有行政处罚措施的基础上建立起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实践中,从旅游、文化、体育市场,到关乎国民重大利益的食品、药品领域,再到投资、证券市场(1);从部门规范性文件到行业规定,再加上中央层面多年来出台的相关政策性文件、规范性文件,“黑名单”制度似乎已成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的重要一环。

作为一种行政监管模式的创新,行政黑名单制度使政府对市场主体的监管由直接监管转为间接监管,在简政放权的同时由事前监管更多地转为事后监管[1]。然而,关于行政黑名单制度的法律属性,法学界仍存分歧。对行政黑名单制度性质的不同定义,将导致其法律依据、主体权限和救济制度的不同。实践中,因上位法依据缺失、程序规定不明确、救济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地方在制定具体规则以及实际运用中稍显混乱,直接影响了黑名单制度的有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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