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环境治理体系中多元主体的构建路径
2021-11-28都仲秋
莆田学院学报 2021年1期
都仲秋
( 武汉大学 法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72 )
当前我国正处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时期,传统环境治理模式的局限性日渐显现, 经济快速发展带来的环境问题亟需解决。 考虑到传统环境治理体系存在主体单一、 手段受限等问题, 《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 指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总基调是党委领导、 政府主导、 企业主体、 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 到2025 年要形成导向清晰、 决策科学、 执行有力、激励有效、 多元参与、 良性互动的环境治理体系。 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方面, 政府、 企业、 公众和社会组织是实现治理现代化不可或缺的重要主体[1]。 因此,构建以政府主导、 多方参与的环境治理新模式,形成多元化主体共同参与的环境法律治理机制,是巩固现有环境治理成果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应有之义。
一、 环境多元治理主体的产生背景
1.社会转型与环境治理
环境法律治理机制是为了实现环境法的目的, 对不同主体所采取的不同性质的环境治理措施, 经过环境法律确认后所形成的环境法律制度有机运行的整体[2]。
环境资源法是有关环境资源的开发、 利用、保护、 改善及其管理的各种法律规范和法律表现形式的总和[3]。 环境资源法律规范以国家强制力为前提, 为环境治理提供了必要手段和制度保障。 环境资源法的产生、 发展与社会转型密切相关。 工业化进程的加速在推进社会转型的同时,也带来了 “类发展困境”[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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