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单元下沉的价值与困境
——黑龙江省方正县试点调查研究
2021-11-28唐京华
北方民族大学学报 2021年1期
唐京华,张 雷
(东北大学 文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169)
一、问题的提出
村民自治是我国基层民主的重要实现形式,对推动民主政治发展具有突出作用。经过30多年的探索,村民自治的组织和制度已逐渐完善,但在具体实践中仍面临各种新问题,因而探索村民自治的有效实现形式一直是农村工作的重要内容。20世纪80年代村民自治制度建立以后,安徽、江西等多个省份曾先后出现以村民小组或自然村为基本单元开展村民自治的实践,但并未得到认可和延续。农村税费改革以后,合乡并村改革的持续推进导致部分地区出现行政村规模过大,村民之间融合度差等问题。为此,2016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以村民小组或自然村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试点方案的通知》(厅字〔2016〕31号),要求各地结合实际,在村民小组或自然村层面探索村民自治多种有效实现形式,黑龙江、广东、云南等省份均开启了新一轮村民自治单元下沉的改革探索。
村民自治单元下沉是指村民自治活动中心从行政村下沉至村民小组或自然村的过程。从全国各地实践看,目前村民自治单元下沉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撤销原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在自然村或村民小组层面成立新村民委员会,以广东清远市改革为典型;二是保留原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在自然村或村民小组层面建立新组织,辅助开展村民自治活动,例如,湖北省、黑龙江省的试点改革。针对村民自治单元下沉的实践,学界产生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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